柏拉图《法律篇》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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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柏拉图《法律篇》的特点杨芳(内蒙古大学外国语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1)摘要:《法律篇》是一部重要的法理学著作,书中强调以法治国,对以后的罗马法和自然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篇》也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学说著作,书中为马格尼西亚理想国构拟了详细的组建方案,所提出的混合制政体理论直到现在仍是政治领域的重要原则和重要制度。《法律篇》设计的城邦是一个教育城邦,书中提出的系统教育方案在西方教育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律篇》对经济、宗教、伦理道德以及家庭和婚姻等问题也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可谓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法律篇》仍是一部超于现实的著作,但它比《理想国》更接近现实,《法律篇》不仅影响着西方的古代,也影响着西方乃至世界的近代和现代。关键词:柏拉图,《法律篇》,思想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柏拉图是从理论上探讨国家、法律和政治问题的先驱,在他的全部著作中,对国家、法律和政治问题的分析居于首位。《法律篇》是柏拉图的最重要的著作,也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史上的一部重要经典之作。在柏拉图看来,《理想国》是以正义观与人治观为理论基础的哲学王统治的最佳理想模式,《法律篇》则是以法治国的次佳理想模式。《法律篇》不仅改变了《理想国》中的许多重要原则,而且提出了一系列对西方社会主流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的新方案。《法律篇》的影响实际上超过了《理想国》,探讨这部名著不仅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法律篇》的思想来源柏拉图创作《法律篇》,有着丰富深厚的思想来源。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以“正义”做为他的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展示了新观念,新的论证形式和新的辩证推理技巧,提出了新的问题,并以新的方式对熟悉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理想国》相比,文笔虽略显晦涩,但思想更趋现实。柏拉图在年迈体衰的情况下一改以往的思想体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杨芳(1966-),女,江苏省南京市人,内蒙古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2系,对国家政体和选举制度、城邦的起源和法律的产生、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的职能、犯罪和刑罚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探索,贯穿于《法律篇》的这些思想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来源于柏拉图的亲身经历和政治实践的失败。他在青年时期亲身经历的两件事,即三十“僭主”政体统治和苏格拉底被民主政体处死,使柏拉图对雅典的各种政体感到绝望,特别是苏格拉底被处死这件事结束了他在政治上的抱负,开始探求哲学和政治,哲学家和政治家结合的治国途径。说:“实际上,我被迫相信,为社会和个人找到正义的唯一希望是在真正的哲学中,否则人类的烦恼不能得到缓解,一直到,要么真正的哲学家掌握政权,或者由于某种奇迹,政治家们成了真正的哲学家。”[1](15-16)苏格拉底死后,他离开雅典,到麦加拉、克里特、埃及、南意大利和西西里等地开始了长达12年的游历活动,认真考察各地的政治、法律、教育、宗教等制度,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哲学体系和对国家社会改革的设想。游历后回到雅典建立了阿卡德摩斯学园,创建自己的哲学,传播自己的学说。在办学期间,为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柏拉图曾三次来到叙拉古,想借助当地僭主实现其政治理想,但都无功而返,使他对在现实的城邦中贯彻他的“理想国”失去了信心,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寻求第二等好的国家——以法治国。第二,来源于他所生活的那个时代对他的影响。柏拉图生活的时代,是雅典奴隶制城邦由鼎盛走向衰落之际。伯罗奔尼撒战争中雅典的失败,战后雅典政局的动荡,以及希腊城邦的危机、城邦林立和城邦政治制度的多样性,使他对希腊当时的社会现实进行了反思,说:“城邦的原则和制度,成文法和习惯都被破坏,直到最后,看着所有的现有的城邦,我意识到它们都处于极坏的统治之下,它们的法律已经败坏到无可救药的地步。”[2](236)所以在《法律篇》中将苏格拉底思想中关于自然法和人定法的观点进一步细化,对法哲学和法律领域中的各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论述,更加重视法治的重要性。第三,正义观也是《法律篇》的思想来源之一。柏拉图把美德(善)称为正义,认为实现美德就是实现正义,这就是立法的目的,也是柏拉图所要建立的国家的最高原则。他的正义观是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有各自的德性,生产者的德性是节制,护卫者的德性是勇敢,统治者的德性是智慧,当三者和谐有序时就构成了国家的德性——正义。正义就是每个人作为一个人做他自己份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份内的事,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正义意味着一种和谐的秩序,涉及的是社会中彼此相异的因素的调整。《法律篇》的主题可以说是立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美德,达到正义,这个基本精神贯穿了整个《法律篇》。3柏拉图整个政治法律思想处处体现着他的这种政治原则和精神。他阐述的正义理论形成了他的哲学体系的基础。第四,来源于柏拉图之前的已经非常发达的希腊哲学和他的前辈有重视政体和研究法律的传统。游历时期,柏拉图与智者学派和毕达哥拉斯学派有过密切的接触,毕达哥拉斯、巴门尼德、赫拉克利特以及苏格拉底的思想对他的影响非常之大,前苏联学者涅尔谢相茨说过:“柏拉图的最后一篇著作《法律篇》受到毕达哥拉斯派的数的神秘性和宗教神话信仰的影响最深。”[3](134)他从这些人的哲学出发,创造了一种客观的唯心主义哲学,即“理念论”,而“理念论”是柏拉图的整个法哲学思想的理论基础。其法治思想是建立在对毕达哥拉斯和苏格拉底等前人思想的批判和继承之上的。柏拉图认为,世界有两种,一个是理念世界;一个是现实世界。现实世界虽能感知,但它在不断变化,因而不可认识,是不真实的世界。理念世界虽不能感知,但它永恒不变,是可认识的真实世界。他认为变化着的东西就是不真实的,真实的东西是永恒不变的。因此柏拉图认为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是对立的,两者之间存在着一道无法弥补的鸿沟。柏拉图所说的理念,实际上是指事物的共性,所以有的学者把理念(idea)译为共相。柏拉图还认为,理念是人们认识的对象,是知识的真正来源。具体到《法律篇》中所构思的理想国家,虽然现实中不存在这种次理想的国家,或者说它在现实中很难实现,但现实中的各个国家如果能向这种理想国家或理念国家看齐,求其近似,那么,《法律篇》的写作就有了现实意义,这也是写作《法律篇》的真正动机。第五,来源于柏拉图自身的哲学思想和思维方式的改变。柏拉图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把政治理论建立在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之上的人。他在“理念论”的基础上构建了“理想国”,即哲学家成为国王或者国王成为哲学家,他在《理想国》中全面、系统、详尽地叙述了治国的内容,描绘了他所设计的理想国蓝图,把哲学知识看做是最高的治国技术,认为统治者必须懂哲学,把认识理念尤其是“善”的理念看做是培育美德的理论指导,法律被排除在“理想国”之外。但是在叙拉古几次想要实现其政治主张的努力失败以后,他才认识到这样第一等好的国家是不可能实现的,于是晚年在《法律篇》中便改变了哲学王治国的主张,提出由有德的权力者和贤明的立法家共同治国,他们并不需要具备高深的哲学知识,或者说,统治者是否懂得哲学,对治国而言已不重要,法律被认为是需要的了,所以在《法律篇》中他已不再提“哲学王”,而代替“哲学王”的是有德的权力者和贤明的立法家,对此他提出了一种同前迥异的政体理论——混合制政体理论。该理论吸收了君主政体和民主政体二者的优点,因此《法律篇》较之于《理想国》,在思想上一个最大的转变,4或者说对我们今天最具指导意义的是从“人治”即“哲学王统治”转向“法治”。二、《法律篇》的主要内容《法律篇》共分12卷,大体上说来,第1、2卷讨论立法的基本原则,第3卷讨论国家的起源,第4、5卷比较各种政体,第6卷讨论官吏的任命,第7卷讨论教育,第8卷讨论爱情,第9卷讨论惩罚,第10卷讨论宗教和神,第11卷讨论贸易和遗产继承,第12卷讨论军事和外交。以下简要介绍《法律篇》中的主要思想——法学思想、政治学思想及教育学思想。(一)《法律篇》的法学思想《法律篇》的核心是以法治国,那么,怎样以法治国,柏拉图以陌生的雅典人的身份与克里特人和斯巴达人进行了讨论,并就法律的起源、立法的目的、法律的作用、法律的本质和地位以及为什么要以法治国等法理问题谈了自己的一整套看法。柏拉图认为,法律是随着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最初是各个小家族,由年长者统治,习惯各不相同,没有文字,因而也就没有法律。随着小家族结合成为一个大的共同体后,彼此之间需要互相协调,制定出体现共同要求的法律来。于是各个小家族便推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制定法律的工作,这些人被称作立法者。由此,先前的家长统治体制就演化成贵族统治体制了。[4](681A-B)此后,“国家体制和一切类型的国家及其变相形态”都呈现于世,人们开始考虑怎样建立秩序井然的社会,考虑立法的真正目的或者最高原则是什么。[4](681D)克里特人克莱尼斯认为,秩序井然的城邦或立法的目的就是在战争中取胜,并把战败者的东西归战胜者。[4](626C)柏拉图则认为,“我们的法律必须把一切不断地仅仅引向一个目的”,“这唯一的目的就是把称为美德(善)的东西叫作正义。”[4](693A)换言之,立法的目的就是实现美德或以善为目标,达到正义,这是贯穿整个《法律篇》的基本精神。柏拉图认为美德就是节制或自制,而不是斯巴达人和克里特人所说的勇敢和战争。[4](626C)因此,法治的前提条件是人人自觉守法,自觉守法就是自制,自制就是美德,是教育的结果,而不是强制或暴力的结果。法律的首要作用是通过教育来培养具有节制美德和自觉守法的5合格公民。[4](644A)至于法律的本质和地位,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绝不是只代表强者的利益,而是一种理性,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统治者只是法律的奴仆。他说:“我现在要以‘法律的仆人’这一术语来称呼那些通常被称为统治者的人。这决不是因为我要标新立异,而是我认为这是维系城邦成败的大事。当法律缺乏最高的权威,受制于其他权威时,城邦就会遭殃。但如法律在统治者之上,统治者成为法律的仆人,城邦就会安全,并享受诸神赐予城邦的一切好东西。”[4](715D)这表明,在柏拉图那里,以法治国就是要求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人都绝对地服从法律的权威。如法律的权威低于统治者的权威,就谈不上法治。柏拉图还认为,法律不仅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同时还应有以法治国的具体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因此,有关法律的起源、作用、本质及地位只是法律的序,“我们所谈论的法律不是简单地分成两半,而是由法律本身与法律的序这两个不同的部分所组成的。”[4](722E-723A)即法律的序是今天所说的法理,法律本身是指法律条文或法典。法律的序是法律本身的来源和基础,二者有密切的关系,而不是简单的两个部分。进一步说,法律的序中所强调的自然正义是真正的法则,它指导着法律本身或具体的法律规定。学者们一致认为,柏拉图的法学思想属于自然法思想,来源于古希腊哲学,后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贯穿始终。这种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法就是一种自然正义,它存在于一切民族,一切地方,人通过理性理解它,是人定法的来源和基础,或者说自然法凌驾于人定法之上,是产生于自然界的规范和总和。[5](33)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假想了一个名叫马格尼西亚(Magnesia)的新理想国,从第4卷直到第12卷,对这个城邦内各个方面的法律条文做了极其详细的规定,内容涉及到国家体制、刑法、司法、诉讼、婚姻法、继承法、经济生活、教育及其他诸多方面。柏拉图所拟定的法律条文不仅涉及行政、司法、经济、民事诸方面,同时也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读到这些条文,一幅公元前四世纪古希腊人社会生活的画卷就立刻会活生生地呈现于面前。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它还为社会史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史料。”[6](207,231)总之,《法律篇》在法理学以及法典方面都有创见,在法学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二)《法律篇》的政治学思想在《法律篇》中,柏拉图给新理想国设计了奉法律至上的社会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机构。6从社会制度来看,柏拉图设想的马格尼西亚新理想国是一个完全由移民组成的新国家。总人口为5040人,因为这个数目可以被1-12(除11以外)的任何数所除,以便使整个国家分成不同规模的团体。这个国家以一个城市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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