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社会检测机构参与污染源委托性监测工作,规范监测行为,保障监测数据质量,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检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检测机构。第三条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社会检测机构承担污染源委托性监测工作实行监测能力认定管理。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可在湖北省承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自行监测的委托监测工作。第四条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国家或湖北省计量认证,在省内具有开展相应环境监测业务的监测技术人员、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其中,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从事环境监测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第五条申请监测能力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能力认定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以及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工作场所(或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2—(四)本单位计量认证(CMA)及其附表复印件;(五)本单位满足申请认定的业务范围中的监测项目所需要的监测设备、设施清单;(六)本单位主要从事监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体系文件;(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一)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现场核验监测能力与所申报认定监测类别与监测项目的符合性,必要时进行监测能力实样检验;(三)认定意见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四)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第七条通过环境监测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前60日内,社会检测机构应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复审。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人员、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在30日内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第八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监测能力认定范围和有效期内按市场机制承担企业污染源委托性监测业务,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参照—3—省环保厅、省物价局制定的相关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接受国控及地方污染源委托性监测工作前,应当在委托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环保部门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检测项目范围、能力认定有效期等。第九条社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条社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技术标准,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测数据及监测记录应包含委托性监测各环节的完整原始记录,保存三年以上时间。第十一条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社会检测机构的委托监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委托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将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监测结果通报委托单位。第十二条社会检测机构在承担污染源委托性监测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委托监测资格:(一)超能力认定范围开展监测活动的;(二)逾期未通过资格认定复查、年审的;(三)监测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四)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五)重大事项变更没有及时报告影响其能力认定的;(六)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4—第十三条社会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一般不得分包。确因工作需要分包的,须明确监测类别和项目,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分包。分包应当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5—附1: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检测机构国控污染源委托性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工作,保障认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二、依据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3.《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三、能力认定程序(一)申报满足认定条件的社会检测机构,可自愿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工作场所(或检测场所)的证明材料;5.本单位计量认证(CMA)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6.本单位购买或租赁的监测设备、设施清单,以及设备原—6—值证明材料;7.本单位主要从事监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复印件、社保费缴纳证明;8.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质量体系文件;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认证的社会检测机构申报监测项目扩项认定的,参照“(一)申报”程序提交有关资料。(二)监测能力审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或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安排1至2名督导员实行督导管理。1.成立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组由3到7人组成,专家组组长人选由省环保厅指定或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确定,成员由专家组组长从全省从事环境监测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环境监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中抽取,并报省环保厅审查确认。审查工作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专家组组长负责工作总体协调,制定现场工作计划、方案,汇总专家意见并起草社会检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意见书,并对意见结果负责。专家组成员服从审查工作专家组组长安排,配合组长完成工作,并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2.申报材料书面审查专家组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7—以下内容:(1)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审查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2)是否通过国家或湖北省计量认证审查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以及申报环境监测能力项目是否在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内。(3)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是否不少于15人,环境监测持证上岗人数是否不少于10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审查监测技术人员是否与社会检测机构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签订人数是否不少于15人,社会检测机构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监测技术人员是否持有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监测上岗证,持证上岗人数是否不少于10人,申报项目是否实现双人持证。(4)环境监测质量体系文件是否规范、完整审查环境监测质量体系文件是否与申报环境监测能力项目相匹配,是否满足环保部门环境监测规范要求以及环境监测质控管理要求。3.监测能力现场审查专家组根据书面审查情况确定监测能力现场审查方案,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对检测机构申请认定监测类别和监测项目进行现场审查,对申报监测能力项目进行现场实样抽考。a.对监测仪器设备强检记录进行检查;b.对申报监测能力项目抽取不少于30%的项目,提供标准样—8—品进行现场实样考核。(2)实验场所面积是否达到500㎡;实验室场所为自有房屋的,查验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平面图;实验室场所为租赁的,查验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平面图。(3)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原值是否不低于300万元;检测机构所有的监测仪器设备,需提供原始购买合同和发票;检测机构租赁的监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得少于一年),以及出租方原始购买合同。4.审查结果报送审查专家组根据社会检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要求逐项评价,填报监测能力认定审查意见表以及监测能力项目认定表,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作为社会检测机构是否通过能力认定的重要依据。(三)资格确认1.异议公示将拟通过审查的社会检测机构名称和监测能力认定项目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2.资格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社会检测机构书面通知审核认定结果,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社会检测机构名单、认定项目以及认定有效期。(四)监督管理1.年审—9—通过监测能力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应在每个工作年度内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本工作年度内委托性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2)本工作年度内委托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3)本工作年度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计量认证项目变更情况,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租赁、报废情况,实验室场地变更情况,监测技术人员实际监测能力以及环境监测持证上岗变化情况。年审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并视情况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2.资格复审通过认证的社会检测机构应在取得认证资格截止前60日内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提交“(一)申报”规定的有关资料,以及以下资料:(1)认证期间委托性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2)认证期间委托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备案复查具体工作组织,参照“(二)监测能力审查”程序执行。3.抽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社会检测机构的委托性监测工作质量、社会检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范围内的项目、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内容进行抽查。必要时组织质控考核、比对等质量管理活动。—10—(五)保障措施1.为确保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建立环境监测专家库,对环境监测的有关事宜进行技术把关、技术咨询。2.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对辖区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3.受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的委托,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社会检测机构监测质量抽查,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其他相关的质控考核活动。—11—附2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申请书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时间:年月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制—12—填表说明1.本申请书需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求清晰、规范;2.填写页数不足时,可用A4纸添加续页,但需连同正页编共X页,第X页;3.申请单位应填写单位登记地址和实验室地址,当地址不一致时,应分别填写;4.申请书中选择项需在所选“□”内打“√”;5.本申请书需经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有效。6.本申请书应包括以下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2)仪器设备统计表(3)《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有独立实验场所的房产证、租赁协议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6)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费证明复印件。—13—一、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名称(公章)机构类型□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他地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业务/经营范围邮政编码传真E-mail二、实验室情况地址邮政编码传真E-mail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实验室总面积(平方米)从事检测工作年限仪器设备总数(台套)仪器设备原值(万元)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总数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人,其他人。三、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情况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至计量认证项目数发证机关其他认证认可情况四、业务范围情况申请事项□初次申请□资格复审环境监测业务范围□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土壤和固体废物□噪声和振动□污水处理厂环境监测项目数新申请个,增加个,取消个,变更个—14—社会检测机构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省环保厅审查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