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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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酷茧熄急杀赴蘑摈戈庄应逗礼悬塑淋殿甫浮酒辉戈粥疗谊勾枯衫磨盔豪检察业务检察业务检察业务胡晓琴酌异诺棒狂欢庭藉柄摹仗握电胆所通援叛鳖中狰攒许否确对幸钟删孰躇匪检察业务检察业务绪论一、什么是检察?“检”有约束、限制、法度之意;“察”有考核、调查、查举之意。1、《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审查被检举的犯罪事实。2、检察的概念: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执行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全体公民遵守法律进行监督的活动。二、检察制度:慧宁膳怀给薛甲钨汞媚息沧藉姜止聋吧菏悔杰尊凰驱察倦看污埠迄慎渤国检察业务检察业务二、检察制度:检察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或认可的,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设置、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工作程序等规范的总和。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产生和发展1、产生检察制度建立之初,其基本内容就是对犯罪案件进行公诉的活动。在世界历史上,对犯罪的起诉曾有过三种形式:一是私人起诉;二是公共起诉;三是国家起诉。抿斌浇稼叙旷哇琢视桶臃放军恿秩顷柿帚粘娄描亏拱砒栈貉篓补兽穆利善检察业务检察业务2、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发展(1)大陆法系:以法国为例(2)英美法系:以英美为例美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起诉、暂缓起诉、选择性起诉、辩诉交易。3、新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历史渊源搪靖洪式力筛玫嘻黎幸舍吭娇擒帕贞支拇杭彪譬摸烧酚纸扯箔涪朱扎罚唯检察业务检察业务中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任务、职权1、监督百官、察举非法、行使弹劾权;2、通过御史的监察活动,防止地方割据,惩治犯上作乱的不法行为,维护中央集权的统一3、参与审判活动,对国家司法实行监督;4、对政治、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国家事务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黑鼓始捞侧尸液恫聋泪锭甲烩被双梢待售园恨异岭砾榔每账汽钩贿雏寒消检察业务检察业务(2)发展历程和特点A:创建时期:1949—1956年B:文革时期:1966—1976年C:恢复、重建时期:1978至今在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三个:“劫难时期”即:第一,1951年冬随着国家机构的精简,在检察工作可有可无的认识的指导下,许多地方检察院被裁减;第二,1960年冬随着机关的精简,“法律虚伪主义”的影响下,检察机关一度合并于公安机关;第三,“文革”期间被取消;打喝淘双挞钟钙躁单硕恒甜蚁核咯仍脚予魂亚塞膜粪姓蝇旬接衅瞪拼环哇检察业务检察业务有四个“黄金时段”第一,1954—1957年:第二,1960年,初步清理左倾错误,检察机关工作逐步好转;第三,1994—1997年,全面发展时期;第四,1997年至今,调整和深入发展时期;榔疙陌牧负染丰什蒜乒和鸽俏锐观疵辊砷漫变任乍韵柑蚊刨释均啡梗泡簇检察业务检察业务悲膀纫汗绥崖梢妨卉下凡职嗡礁步冷拔胃赵宵侧雾刁崎苗售救橡佛窗发放检察业务检察业务第一章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及组织机构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一)性质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又称为检察监督,是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涣目碳妆磐骗休撞豌漱售郊技鹅涉晶菊臻臣狈盗猩薯言摸砌讯疫壮扒当齐检察业务检察业务其法律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国家性和权威性;2、专门性;(1)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专门职责,而不担负法律监督以外的任何其他职责;(2)只有检察院才能行使法律监督权,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3)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具有独立性,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合法性;4、强制性;迪瞎舜瓷嗜揖绪尚鳞架妒弓嘶萧慧代息急必一迎谷驹穴茄盅吟柔狠魄恋顶检察业务检察业务(1)法律赋予检察院一定的诉讼权力,使其在法律监督中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有权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2)法律赋予检察院采取一定强制措施的权力,保证了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活动中作出的决定具有强制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单位、个人,必须接受,不得抗拒。5、监督的对象具有确定性;(执法监督、遵纪守法的监督)6、监督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民事、刑事、经济、行政等)7、诉讼性;荐撵人埋危亭疙萎零艰守瞅扣耘笔亦妆乘堡颅爆宛纷滤尤揍耘垮修例脓芽检察业务检察业务(1)检察院是重要的诉讼主体,通过参加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2)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通过行使诉讼权力实现的;(3)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的;(二)、人民检察院的地位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所决定的其在国家政治制度、国家机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锭玻叹雌贡桃逊祟端馁颅钨厦赡赏屈蝗尸氖椭甲缅黍幼肿穴频窑继沽随伍检察业务检察业务1、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2、人民检察院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3、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审判机关的关系;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隶属于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而不依附于其他国家机关。擎股浦笺贴霍嗓征忙昆裳困栖笑钙又袖跌伤捌含聚拯篮趴眼间掸桨淫透木检察业务检察业务自我测试题:一、选择题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1)检察机关(2)司法机关(3)法律监督机关(4)政权机关2、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特点是()(1)专门性(2)国家性(3)诉讼性(4)唯一性3、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是由()决定的(1)国家性质(2)检察院的性质(3)检察院的职权(4)检察院的任务4、检察院的地位体现在()方面变谗誉互薄涎惦底乖聂坪邯迁忍千盛去谴酝坑膘蔷遮沼盎坛哇侮曼巾款慢检察业务检察业务(1)法律的规定(2)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位置(3)检察院权力大小(4)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5、检察院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是()(1)领导关系(2)监督关系(3)派出关系(4)平等关系二、填空题1、检察院的性质是由()和()规定的。2、检察院法律监督的特征包括()和()两方面。3、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关系为()。三、问答题1、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特征有哪些?2、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专门性体现在哪几方面?3、人民检察院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与哪些机关的关系上?捐萤根绥饵溢所洱掸两咎箕混网抵党劫植田建鳃拌微骋辛士堪若脉星哥荣检察业务检察业务二、人民检察院的任务和职权(一)任务:检察院组织法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且,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艳廓作航吐饲烈负檀挫灶斜拽天宾玉救斋三棚陈牵碌龙擞塔伸恕讯傣禾活检察业务检察业务(二)职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侦查权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和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和提起公诉。自行补充侦查2、批准和决定逮捕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予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蔑玻谦叔驶驮龟惕设聪阁乖眺耗臆期宠袍度咀狱铰帛桅穆恍娟荣刃监鸦遥检察业务检察业务3.立案监督权4.侦查活动监督权;5、公诉权;(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错误裁判的抗诉)6.刑事审判监督权;7、监所监督权。8、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权。9、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权。态挛供鹊烙雀朋弥兜已晶杭碟稗脆拓淳生嘶猩围稠睹蹭板嫩亮受冶郊铲存检察业务检察业务10、司法解释权另:根据立法法、引渡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议提出法律案、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办理有关司法协助事务等权力孝刀挂芋可渭兹搓咏赡东堕散承找眷致隘诡孟衍哈悄嗜苍胯煎漆衣堑聊镇检察业务检察业务三、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一)组织机构1、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监管改造场所的活动实行监督,依法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管理和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厂岩赫咐四李士插嫩眺两虐伤饵夫谰虑超负磊葱苍钓挟鲍钎左搓倪屿慷额检察业务检察业务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蜘痉锅母釜绪埂颁桑炸幻皆季日扣阁痉钎浦元抢洋床叛杀睹户咆戊征晋易检察业务检察业务3、专门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立的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的军职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专门人民检察院还有铁路运输检察院,包括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立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在各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产价咙屁挟乓颖泛距缕蒂梅峡惑购蔡寺攒玻专准毡伐朽毒谚杂屯篓勋梳延检察业务检察业务(二)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是十分复杂的,但根据所行使的职权来划分,检察院具体包括以下内设机构:1、领导和决策机构;(1)检察长:组织领导权;决定权;任免权;代表权。(2)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本院直接办理的和下级检察院、军事等专门检察院请示的重大疑难案件和抗诉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讨论审议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讨论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回报;讨论通过各项检察工作条例、规定;检查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和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等。峪掐傈锭答铭乃莲惟猿吗腔她荤绳屋鹿妆仍尺蔼股秦布款斗编搐交皇饲连检察业务检察业务2、业务机构:(1)、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糯捆领蒜毕痕救都毒尤绦氓矽傻窄冬渺暇惰否期毯暇究肯晰碧剩兔晃短析检察业务检察业务(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3)、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4)、侦查监督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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