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学3(人身保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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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第一节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一、概述1.概念: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一种人身保险形式。2.特征:(1)风险特殊,经营稳定(2)以长期业务为主体(3)具有储蓄性质,日渐成为投资手段的一种(4)保险费确定的方式3.种类:(1)按性质分类:普通人寿保险特种人寿保险(2)按保险事故不同分类: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3)按保险利益分配与否分类:分红人寿保险.不分红人寿保险(4)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分类:标准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第一节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一、概述二、普通人寿保险(一)死亡保险1.定期死亡保险:是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事故,由保险人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特点:(1)保险期限一定(2)保险费不退还(3)定期寿险的名义保险费一般比较低廉(4)定期保险的低价和高保障,使得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增加,也以诱发道德风险(5)投保人的逆选择倾向与保险人的风险选择并存。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一、概述二、普通人寿保险(一)死亡保险1.定期死亡保险:2.终身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投保以后无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依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特点:(1)没有明确的保险期限(2)几乎所有的终身寿险都基于生命表所假设的100岁为生命的极限。(3)终身寿险的保险费中含有储蓄成分,保单生效一定时期后具有现金价值,若保单持有人中途退保可获得一定数额的退保金。第一节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一、概述二、普通人寿保险(一)死亡保险(二)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特点:(1)如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视为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服保险责任,也不退回已缴纳的保费。(2)投保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时间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生活等方面的需要。(3)生存保险是为保障被保险人今后的生活或工作有一笔基金,以满足未来消费开支。类似于一种储蓄。第一节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二、普通人寿保险(一)死亡保险(二)生存保险:(三)两全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的保险。特点:(1)被保险人无论是生、是死都可以得到保险人的给付。时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的结合。(2)两全保险的每张保单的保险金额给付是必然的。故而,保险费率较高。(3)具有储蓄性。第一节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二、普通人寿保险(一)死亡保险(二)生存保险:(三)两全保险:(四)寿险附加险1.保证可保性附加特约2.免缴保险费特约3.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4.意外死亡附加特约5.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6.生活费用调整附加特约第一节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三、特种人寿保险(一)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地、定期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具有生存保险的特点。只要被保险人生存,被保险人通过年金保险,都能在一定时期内定期领取到一笔的保险金。(二)简易人寿保险:是指以劳工或工薪阶层为对象的月叫交、半月交或周交,无体检的低额保险,通常由保险人按时收取保费。一般采取等待期或消减期制度,即被保险人加入保险后,必须经过一定时间之后保单才能生效。如果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或者减少给付金额。(三)团体人寿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定期或终身死亡保险,它是团体人身保险的一种重要类型。团体定期寿险:目的是提供早期死亡保险,对保障退休员工生活用处不大。团体终身寿险:是近年发展起来的,目的在于保障退休职工生活,因产生较晚,所以份额不高。第一节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案情:2006年3月,某厂45岁的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投保了建议人身保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是没有申明身患癌症的事实。200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某以丈夫不知道自已患有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案例:保险公司可以拒付保险金吗?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一种意见是:龚某投保时虽已患有严重疾病,如果本人确实不知道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存在任何过错。除非保险公司能举证被保险人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该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是:龚某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及受过住院治疗及手术治疗,但是因家属和医生的善意隐瞒,其本人并不清楚自已患有何种疾病,导致投保时未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给付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陈述,并不苛求投保人的告知内容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尽可能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分析:本例中的龚某不知道自已以患有胃癌,仅从他未申明自已已患有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已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知道的,他却没有说明,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由此保险公司可以拒付保险金。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四、创新型人寿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一种保险。(一)变额人寿保险是一种终身保险,其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业绩的不同而变化。(二)万能人寿保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寿险。最大特点就是灵活性。该保单的出现是为了满足保险费支出较低、缴纳方式要求灵活的消费者需求。(三)变额万能人寿保险是一种终身寿险,其将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性和变额寿险的投资弹性相结合。该险种具有很强的投资功能,保费较难灵活、死亡保险金的可选择性,因此各国对其经营和管理都有较高的的要求。第一节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第二节人身意外保险一、概述(一)概念: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即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一次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二)意外伤害的含义: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与意愿相违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侵害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地、剧烈地造成损伤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1.伤害:是指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外来事故的侵害发生了损失、损伤,使人体完整性遭到破环或器官组织生理技能遭到阻碍的客观事实。伤害要素包括: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发生及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2.意外:是指被保险人主观上没有预计会发生致害的事故或虽然预计到灾害的发生,但由于各种约束、限制而不得不接受与自已本来的主观意愿——回避外来的侵害——相反的现实结果。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第二节人身意外保险一、概述(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1.一般承保的意外伤害:(1)必须是被保险人身体的伤害(2)必须是由于外界原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伤害(3)非故意诱发的伤害2.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是指那些理论上可以承保但保险人出于保险责任区分的考虑、承保能力的限制或偿付能力的需要而一般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风险。3.不承保的意外伤害:一般是指那些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引发的意外伤害,这种风险一般都不予受理。(1)被保险人在过失或故意犯罪活动中受到的伤害(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受到的意外伤害。(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意外伤害。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一、概述(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1.与人寿保险相比,相同点:(1)同属人的保险(2)保险金额都不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不存在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等问题。都是给付保险,需要指定受益人。2.不同点(1)可保风险不同(2)人寿保险是纯粹的定额给付保险不存在比例给付问题。意外保险死亡保险金给付是按合同约定给付,合同终止。残疾保险金是按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当保险金给付未达到赔偿的最高限额时,合同继续有效。(3)费率确定不同。(4)保险期限不同(5)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不一样。第二节人身意外保险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第二节人身意外保险一、概述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1.保险责任,是保险单上载明风险发生时,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的事项。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费给付等。保险责任意外伤害所致残疾意外伤害所致死亡疾病所致死亡生存到保险期限结束2.保险责任的判断(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或支付的医疗费用(3)意外伤害必须是死亡、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死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两全保险生存保险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一、概述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第二节人身意外保险是否由伤害事实是否被保险人受伤是否外来原因意外伤害是否为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是否来不及躲避或按规定不得躲避是否疏忽未预见是否事先能预见是否故意行为是否是是是是是否否否确定意外伤害示意图是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一、概述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1.2)(一)死亡保险金的给付(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残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如肢体断离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失去视觉、听觉、嗅觉、语言障碍等第二节人身意外保险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第三节健康保险一、概述(一)健康保险含义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的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两层含义:一是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二是费用开支(二)保险责任:工资收入的损失、业务利益损失;医疗费用;残疾补贴以及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补贴。一、概述二、医疗保险三、疾病保险四、收入保障保险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第三节健康保险(三)特征1.标的具有特殊性:变动性、不易预测性以人体健康为标的,以生病、生育、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残疾、失能和死亡损失及发生的医疗费用为保险事故。是一种综合保险。2.经营的内容具有复杂性承保标准复杂:有观察期、次健体保单、特殊疾病保单承保保费的要素复杂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复杂保险金给付基础的多样性(定额基础、实际补偿基础、预付服务基础)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三)特征3.健康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03)(1)健康保险具有补偿的特殊性(2)健康保险一般不指定受益人(3)健康保险合同多为短期合同第三节健康保险(四)影响健康保险发展的因素1.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2.医疗技术的进步3.收入水平4.人口结构5.社会保障机制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第三节健康保险二、医疗保险(1.2)(一)医疗保险概念1.基本概念:是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或生育需要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支出。2.特征:(1)出险频率高,保险费率高(2)赔付不稳定且不易测定(3)保险费率厘定困难(4)医疗保险具有补偿性(二)内容1.保险期限和责任期限2.保险金额3.保障项目4.医疗费用分摊第三章人身保险种类第三节健康保险三、疾病保险(一)概念是以疾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如重大疾病保险、特种疾病保险等。它是指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疾病时,按投保金额定额给付保险金,以补偿被保险人由此带来的损失的保险。(二)内容1.承保条件:内部原因的疾病;非先天性疾病;偶然性疾病2.不保风险:订约时被保险人已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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