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准则第1号——稽核人员职业道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品德第三章职业责任第四章职业纪律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人员职业道德行为,严肃稽核纪律,保证稽核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工作章程》,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稽核人员职业道德,是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人员从事稽核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第三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人员必须遵守本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其约束。第四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必须加强对稽核人员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检查、监督稽核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情况。第二章职业品德第五条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第六条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第七条必须依照有关稽核政策、稽核程序及**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工作章程进行稽核。第八条必须对稽核事项做出不受干扰的判断,保持自身的独立性。第九条在办理稽核事项时,必须遵循回避原则。第三章职业责任第十条必须遵守内部稽核职业规范,积极进取,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工作质量。第十一条必须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保证稽核实务的规范性和稽核质量,降低稽核风险。第十二条在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依据,不应对未稽核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第十三条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应有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第四章职业纪律第十四条实施稽核期间,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参加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稽核任务的活动;(二)不准接受被稽核单位赠送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三)不准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四)不准隐瞒查出的被稽核单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五)不准单独与被稽核单位及个人商谈稽核组提出的稽核事项处理意见。(六)不准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五章罚则第十五条对在稽核工作中不遵守本准则,违反职业纪律的稽核人员,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初次违规且行为轻微,未造成后果者,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违规且情节、后果较重者,取消其从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业务工作资格,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准则取得的财物,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准则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准则第2号——稽核项目程序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稽核立项第四章稽核准备第五章稽核取证第一节初步调查第二节稽核测试第三节提出稽核发现第六章稽核报告第七章稽核追踪第八章资料整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稽核作业流程,提高稽核项目质量,根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工作章程》,制定本准则。第二条稽核项目程序的定义本准则所称稽核项目程序,是指合规部实施稽核项目时应当遵循的工作流程。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完整的稽核项目流程合规部实施稽核项目,一般应当经过下列工作流程:(一)稽核立项;(二)稽核准备;(三)稽核取证;(四)稽核报告;(五)稽核追踪;(六)资料整理;(七)项目考评。资料整理和项目考评应当在稽核追踪前后各执行一次。第四条稽核项目程序的调整稽核组在编制稽核方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条规定的稽核项目程序中的某些步骤。第五条执行稽核项目程序的恰当性稽核人员应当执行稽核方案确定的稽核项目程序,运用适当的稽核技巧和专业判断,完成每个步骤的工作内容。第六条稽核作业的记录稽核人员应当在稽核工作底稿上恰当地记录稽核程序的全部执行过程,妥善保存可供核实的稽核轨迹。第三章稽核立项第七条确定稽核项目合规部根据下列情况确定稽核项目:(一)经批准的年度稽核工作计划;(二)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上级监管部门的交办事项;(三)人力资源部门的委托;(四)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其他重大风险示警事项。第八条确定项目经理需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稽核组的稽核项目,总经理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只派出一个稽核组的稽核项目,项目经理同时履行稽核组长职责。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制定稽核方案,组织协调整个稽核项目的实施,指导各稽核组工作,审核各稽核组的稽核报告,撰写稽核项目汇总报告,考评各稽核组的工作质量和稽核组长的工作。第四章稽核准备第九条编制稽核方案稽核方案由项目经理负责编制,报总经理审核、批准。第十条成立稽核组总经理指定稽核组长,由稽核组长选择能够胜任相关稽核工作的稽核人员组成稽核组。稽核组根据稽核人员的经验和能力,确定分工,落实责任。稽核组长负责制定具体稽核方案,组织实施稽核项目,协调稽核组的有关重要事项,考评稽核组其他成员的工作。稽核组长负责起草稽核通知书、稽核报告、稽核决定等文件。第十一条收集和研究背景资料稽核组长召集稽核组成员广泛收集、认真审核和深入分析稽核对象的背景资料,对稽核对象管理状况做出初步判断,为编制具体稽核方案提供依据。稽核组一般收集下列与稽核项目有关的背景资料:(一)稽核对象的文件、资料,包括规章制度、经营情况、管理人员资料、定期的财务报告和预算资料;(二)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及内、外部监管部门的文件、资料,包括内、外部稽核报告、稽核工作底稿、稽核决定和有关部门的监管报告、专项检查报告等;(三)举报材料;(四)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进行稽核前培训在稽核取证前,可由项目经理或稽核组长组织对参加稽核项目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统一稽核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发出稽核通知书合规部应当在稽核前向稽核对象发出稽核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以先以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稽核对象,稽核组进入稽核现场后再向稽核对象交验稽核通知书。稽核通知书应当统一编制文号,加盖公司或合规部公章。稽核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一)稽核对象名称;(二)稽核期间、稽核事项、稽核开始时间和预计稽核工作日;(三)稽核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四)对稽核对象配合稽核工作的要求;(五)要求稽核对象做出承诺的内容;(六)签发日期。第五章稽核取证第一节初步调查第十四条进点会谈稽核组进驻稽核现场后,应当与稽核对象举行会谈。进点会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稽核组说明稽核目的、稽核范围和稽核对象的配合事项;(二)介绍稽核人员及分工,确定与稽核对象的联系方法;(三)听取稽核对象介绍其整体运作情况、经营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四)要求稽核对象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问卷调查稽核组可以根据需要设计调查问卷,送稽核对象填列。问卷调查可在进驻现场时或进驻前进行。第十六条实地考察稽核人员应当直接观察稽核对象的环境、员工及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一步收集和研究更多更新的文件资料。第二节稽核测试第十七条了解和记录内部控制情况稽核人员调查了解稽核对象的内部控制有下列主要步骤:(一)询问稽核对象,并查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三)观察稽核对象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四)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业务和环节进行穿行测试。本准则所称穿行测试,是指稽核人员针对关键控制点,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业务和环节,重新执行某些控制的全过程。本准则所称控制点,是指经营管理活动中易发生错弊、需加以控制的关键环节。稽核人员应当对所了解的内部控制情况做出相应的记录。记录内部控制可以采取调查表、流程图和文字描述等方法。第十八条实施符合性测试与评价内控状况稽核人员应当在了解稽核对象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对那些准备信赖的内部控制实施符合性测试,以证实有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效果。稽核人员应当根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评价稽核对象内部控制状况,判断其内部控制系统的风险水平,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稽核人员可以不进行符合性测试,而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一)相关的内部控制不存在;(二)相关的内部控制虽然存在,但稽核人员调查发现其并未有效运行;(三)符合性测试的工作量可能大于进行符合性测试所减少的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第十九条实施实质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包括重新评估风险、调整具体稽核方案、进行稽核抽样、收集稽核证据四个步骤。稽核人员应当针对符合性测试中所确认的控制弱点,选取稽核对象具体业务活动进行实质性测试。第二十条实施扩大测试实施扩大测试是选择性步骤。只有实质性测试所获取的稽核证据不足以支持最终的结论或形成稽核建议,需要扩大稽核样本量、收集附加证据时,才进行扩大测试。第三节提出稽核发现第二十一条记录稽核发现稽核人员应当将所有稽核发现记录于稽核工作底稿。本准则所称稽核发现,是指稽核人员记录的稽核事项与稽核依据对比产生的差异,以及差异所造成的影响、差异产生的原因。稽核发现包括现状、依据、差异、影响和原因五个组成部分。第二十二条整理稽核发现各专业小组应当将稽核发现进行分类整理和定性,按照重要性顺序排列,编制《稽核发现汇总表》,提交稽核组长。第二十三条讨论稽核发现稽核组应当对稽核人员提交的稽核发现进行讨论,确认稽核发现的现状、依据、差异、影响和原因的准确性,并确保稽核发现中所列的所有事实都有符合规定的稽核证据支持。第二十四条提出与确认稽核发现中的问题部分稽核组应当将讨论通过的稽核发现中的问题部分与稽核对象或取证对象充分交换意见,并由稽核对象相关人员书面确认稽核发现。第二十五条提出稽核建议稽核人员应当针对稽核发现中的问题部分提出相应的稽核建议。第六章稽核报告第二十六条形成稽核报告初稿稽核取证结束后,稽核人员根据稽核工作底稿撰写分报告,经小组讨论通过后交稽核组长。稽核组长以各稽核人员的分报告为基础草拟稽核报告,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稽核报告初稿。第二十七条征求意见稽核报告初稿形成后,稽核组应将稽核报告初稿提交稽核对象征求意见。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签署意见,超过限定时间未签署意见的,视同稽核对象同意。稽核对象对稽核报告初稿基本同意或有异议时,应当进行书面陈述,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形成稽核报告送审稿稽核组应当认真研究稽核对象提出的意见,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对稽核报告初稿进行修改,稽核组长应在报告上签名。项目经理复核各稽核组的稽核报告,形成稽核报告送审稿。稽核对象所作的书面陈述,应当作为稽核报告送审稿的附件。第二十九条审批稽核报告稽核报告送审稿应当报总经理审批,形成稽核报告审定稿。汇总稽核报告应当报总经理审批后,按照报告关系上报。第三十条起草稽核决定稽核组长应当根据稽核报告审定稿起草稽核决定提交总经理审批。第三十一条出具稽核决定稽核决定应当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发稽核对象。稽核对象应当在限定时间内,以整改报告形式对稽核意见及时作出整改回复,将执行稽核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合规部。第三十二条向有关部门通报合规部应当将稽核发现中的重要事项向有关业务管理部门通报,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合规部反馈意见。第七章稽核追踪第三十三条稽核追踪政策稽核决定发出后,合规部应当选择适当间隔期进行稽核追踪。对稽核发现中的重要问题,合规部应当从报告稽核发现时就进行监控。第三十四条稽核追踪的基本步骤稽核追踪具体步骤包括:(一)审阅前次稽核报告、稽核决定和稽核对象的整改报告;(二)听取稽核对象整改存在问题的情况介绍,进行现场核实,同时应当关注屡查屡犯及新发生的问题;(三)记录稽核对象加强经营管理采取的措施,分析未整改的原因;(四)评价稽核对象整改情况,提出稽核意见和建议;(五)报告稽核追踪结果。第八章资料整理第三十五条整理项目资料稽核组应当及时对稽核项目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鉴别、取舍和归类。项目资料整理按照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和立项性文件材料进行分类。结论性文件材料,包括稽核报告、稽核决定等;证明性文件材料,包括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证据和会议纪要、稽核报告征求决定、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问函、复函等;立项性文件材料,包括请示、批复、批示、立项审批会议纪要、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等。第三十六条项目资料的处理稽核组应当将整理完毕的项目资料及时归档,不需归档的项目资料,经项目经理同意后销毁。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解释权和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