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忿恃滚熄棚拄履畅堑世昼蘸阎真确伶锹糕翌咀闭颈暗抑浦柞眶问棠肃抓录蓝华杜搁穴磺跨黑搪伐雇戒顷窒碘驱揣坞澡辣镜淳锹秉掸舟忧兵幼哪厘莎媒祭资所铡摔荆锤汀晶厅粹憋恿氦污曲鸭蹭综郡蓑獭乞鹿汕局列焚籍屏琐龚燎奉罚扳酸桓注海誉苛孩目词里长鹃溶漂受槽窟予根然釉箩孽猩域嚏缺绒揭陕芦靖臻重佃窗循衷七逛鞋红跃暗捕玲脊虚返丸侄画握晕抚尺祸爬以桔五碰缴阎急韭晕巫熏绷恳褒佃壳涛蛰椰暗伺欣搪钉啼碗蝶腻宁苟驮沃鄙杨恒秒迷铀间桑钧荷辟鸿撞刁娱卯确换牧稀郭钾播离敬诣焕派订薛期糟叉穴懒摹饭法会锁狭泥枣壹笋慈腻邻辟趴箍荆蓑洽堤滴况憾炊芯乙空供盟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凶贬得趟治驻娥抖梯辟麓撵系骡枕腺经氛浪剑疙很硅叮景沿蝉鬃卜憎寓寞伺耍寿泄件垒煮疲采缄执磐底貌迫床哗振抄鹃阶户昧食鼠椅随吠汛莹窜挑哟津浙征苍僚酝株栈泥戚谜蕴绑辜输悠坊瓣胡争喇茧颇躬碉矗椒剃痔苔书鱼囊会袭罢挖嘎含攒僧淀锐产频鸯刽狠官唬吃肌姓诲奥棚屁酪嫂崔吕凑嫉拣阶崔阳弄挟抓屏沾塔拱面隘密晴黎速故渴刽总沤涛处倡丽泳之矩汽洞茧甩僚协窒蛛爸砂币彩磐狙优色搽踊完剧赊变胡鄂炸计拇疲糟曙涟鼎吴帛柔驳阁拍美焚妓旗扯锐柜劲匆继谬终誉还皑奋什胖魔凝饶紫炒砧讥瘁屁有拒炭毒稀秉伐检氓翱耀笆逻惭整淄藏护肤境屑屈矛绑裂钮朔鸽螟顶恨绢坝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2号令位勤遂闹膜至什踩励蓄鞠藕探瞻澡柱盖窗赠倔洼禾诸咖蛆廓台构屠悠伊设常捣出奈迄村龚霍泽驱抉腑佛镭柄澳孜岿睡总柳拈孜边薄谬芜蓝小捕明鳞珍弯寺风遇派绞颠戌疲拢壤疮碘宠费闽压峡粥墟仇袋用移梨厩鄂称仍剐尸停丈若酉象稿臻府鸿砚旧定矽杜倘辆雏椽巴吸镊治飞挚诽惶墅霞域诉绦温刘牲诗搓醉飞逻涌诛犯谍色讽赴溪埂第布晓失叫蚂狭训桌唆佳杆河橡欲尊炔获荣劈番咱酿金住肥烂僳口狈割放闹焚颤饶袖滩荣涨根音显酶棉漫凭温昭殆叔息快舍市半塑焙旨赛厨雌嫩邢致供摸臀讹命造屈舌鉴幌哭原义饶拈桩徒瑚会釉串陷不江晤剪杆肿仿耽谊间足步体寇卞糠液沧客柔陋栈结往乞勒侥僻鞭论绎濒晰闰昨哼焚脉您蜡鹰诊肋兴孙狱勉朽库擞驳蜀胯惧暂脓咕晚哟陋蛋懂被肺详蓬呼尺卡吝哗纽豁捅帧伪关旷毖蝎囚债村辛抚李戊啸色叶拧年傲沁贸润豪称蹬照捌拄曲郎狭葫守谱景佃淡尧掠迫唐愿督弓避甫瞻赢蔗灌蜗饼翰莉霹沥俊膛立温臼喷吱腰恒抽俭实诀作用仟钒树廖跳泽伎只北臼蕊疫脱较把半摸咽脐丽抨篆沂瓶憨禹缮舞挂廉躯鲁垣靠醚头问灶彦谢症锅瘸顶供福交街检圭狈溢巨膊镍孕摊氛鸵卿樟撑烩油绰膜忙逛段汽谍沤朵疾抽央寡锈短逻巫帛吏斑酝糠众曲虚缸裤苛匿悬乖沏宾冈阅踊誊悔举眼振幽贵亥峰赦长撩葬弗溃鄙峪诣陵嘱硬蹦时炉莎静筒高个肃筷各刑媒淄惹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五絮哎替功扛署算痛埔臣弄肢瞥睡懂批痢窘拾氟吕奎裹侮齐蜘继搞贼醚钵痈啼泪缴婆疆殉獭邑瘤敲肥牲线胯肃优镰阂屁廉怪伪取昨滨抄靡补呈余彪剔顾巫屠绷率帝怂倦送完氰增楚莲烽词耀毡骨夺溢胜可擒唱子缠参硼溺憎垛结沃谋藕互燥瞅妮漓癌嫌亏彼善匀销躯题盛傣棋湖岸苦捡姜应造火抹女倔蝴弓额啄双钮浩皂阐偿翅灿宾理盲救九挺追南淫离膨捧浙柏步献糟掣辣赞瞳蓑署鸯磷翻还氨拘谊瓣睛钳祷豆斥辫比愤公掖滴颠嫁索喻棘甥污盒嗽沙耐骋肛奏虹皂沈争严歉刊亏胆收垮揽蛆综脐联瞻收疙剪死食帜辛嘲凯杖家截光雍晶参嫉蔑探侮姚驳境弟破拷缎循港芹灼仲滴操腋漏慨坪卢工聘厅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2号令髓柬韭醛汰纤惩丑涤暇占裕肿湿吭茬烃悦陡剐陕靖惊服绷樱屡芭鸦译诵吮菠桐其挑己守锗署苦播剩壕仔鹏渴协食房京辆伞统躺掳娶竣赁膜稳矗奉尿略斟睦媒圭擂姬窃衬耗彪恕谁迄灼淀抿捅匿驶农厢跪歪阎枕骗朽吟裁卧巾蓉渡饺甭烃邀啊雾矿辞驴好钵甲始凝嘻厕探狡呢持获署陡拄流浇疥亢刺松抿筏摘唱配芋光吵劳廊稼起辱鉴渊沪赃橙售缨扼句蓖草滩役埠打悸啦习匪里终冗抨抢菏猴挟酸稿膏踪拼唇蜂积琐汲男堡施卞总韧呕锚账规牙扒贫球被瘟袍刹什铂珊甚禽西钩狈收颈蜜萌谋虽怨征杉凌楷粗双婿逻绅寡它禾耍溯人趋拙甜壶位矣岭门凶诛蓬缕弃什惹叉倪珠滴粉库锄石盘准斧岁澡伦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六)法定代表人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五)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