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一、会计法律制度构成1、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2、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3、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4、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二、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总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有:会计性质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三、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㈠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1、财政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⑴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构成①会计核算制度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③会计机构、人员的管理制度④会计监督制度⑵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原则①以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法规和制度为依据。②既有中国特色又充分考虑国际惯例。③系统性原则④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⑤满足经济管理需要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2、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行业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补充规定,需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3、军队实施的具体办法由总后勤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不需经审核批准即可执行。㈡会计的市场管理1、会计市场准入⑴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所在地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计审计许可证。⑶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计审计许可证。2、会计鉴证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注册,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进入会计师事务所。3、会计市场退出(4)会计专业人才评价1、会计专业职务。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3、会计领军人才评价。三、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11月2、中国会计协会成立于1980年四、单位会计工作管理㈠关于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职责1、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的具体内容。⑴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⑵组织本单位接受有关会计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⑶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⑷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岗位设置的规范性要求:符合内部牵制要求,可以是一人一岗,一岗多人,一人多岗。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不能说出纳不能担任账目的登记工作,可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的登记工作。五、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㈠会计核算依据1、依法设账。主要指《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税法》、《公司法》等。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㈡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1、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2、必须正确使用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3、必须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4、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主要包括:《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六、会计凭证㈠填制原始凭证的要求1、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3、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凭证,不得以以退款发票代替收据。4、职工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面,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回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㈡受理原始凭证要求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3、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4、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5、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㈢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1、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要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2、对丢失原始凭证的处理。⑴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证明原来的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⑵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七、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1、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2、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更正的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经字冲正法三种。⑴划线更正:⑵红字冲正法:⑶补充登记法。3、及时对账。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4、定期结账结账可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1、财务会计报告种类。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编制半年度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2、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签章要求。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3、财务会计报告需要进行审计的,并将审计报告随同外报。4、发现对报告有错的,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错误少的更正,错误多的要重编。九、会计档案要求1、范围和种类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2、归档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可在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一年后原则上移交到档案部门。3、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的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两种。定期又分为3、5、10、15、25年。4、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永久的有: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15年的有: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会计移交清册。5年的有: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3年的有:月度、季度账务报告。5、会计档案的销毁。⑴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⑵监销。一般单位的会计档案销毁,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主管部门会计档案销毁,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的会计档案销毁,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⑶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6、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十、单位内部会计监督㈠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而不是会计工作本身,这不同于政府监督。3、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3)进行财产清查(4)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㈢内部监督的职权1、对违法的会计事项的处理。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的处理。有权处理的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十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㈠监督检查的内容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其设置的账簿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各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具本包括:⑴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5、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十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㈠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⑴审计的内容与目的不同⑵依据的审计准则不同⑶审计方式不同⑷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⑸审计独立性不同⑹审计时间不同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5、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㈢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1、如实提供会计资料2、不得干扰独立审计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1、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⑴行政责任⑵民事责任⑶刑事责任2、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遇到下列情形之业时,可以拒绝出具有关报告:⑴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⑵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⑶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十四、会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㈠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是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该设置会计机构。2、不设会计机构指定会计人员因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不设会计机构的在有关职能部门设置若干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可以实行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的条件⑴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的专职从业人员。⑵主管代理记账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㈢、会计人员回避制度1、直系亲属配偶、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2、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⑵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⑶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事项,本人不得审批。⑷代理记账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从事记账业务的人员不得是委托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㈣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1、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2、内部牵制度十五、代理记账的要求㈠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会计核算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㈡委托人的义务1、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2、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3、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㈢代理记账机构的义务1、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2、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3、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应当予以解释。㈣法律责任1、责任承担:⑴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⑵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2、资格的撤销、撤回和注销⑴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