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8章-人身保险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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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人身保险资金运用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身保险准备金•人身保险资金来源与投资原则•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及其投资组合8.1人身保险准备金•8.1.1人身保险准备金的概念8.1.2人身保险准备金的构成•1、寿险责任准备金•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险种:•类似产险的险种,如一年期以下(含一年)定期寿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需要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原因:•(1)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剩余期限负有承保责任;•(2)当保险合同在到期前依法被解除时,其未到期部分的保费应退还投保人。–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一般采用年平均估算法(1/2法)、月平均估算法(1/24法)和日平均估算法(1/365法)三种近似计算方法。连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存,其提取方法从理论上说有:年平均法、季平均法、月平均法和日平均法。(1)年平均估算法。又称50%估算法,1/2法。其计算公式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年自留保险费总额×50%上式中,自留保险费=全年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2)季平均估算法。又称8分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一季度自留保险费×1/8+第二季度自留保险费×3/8+第三季度自留保险费×5/8+第四季度自留保险费×7/8•(3)月平均估算法。又称24分法。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1月自留保险费×1/24+第2月自留保险费×3/24+……+第12月自留保险费×23/24(4)日平均估算法。保单到期日和会计年度末日之间的天数与365相比得到的比例,作为未经保费与保费收入之间的比例。该法最精确。连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三)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3、未决赔款准备金–简称赔款准备金,是针对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在调查过程中,或者赔款(给付)金额尚未确定,或尚在诉讼当中,或保险事故已发生但投保人尚未提出给付或赔款要求等情况,在会计年度决算时提取的一种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为本期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我国的会计制度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内容分为两类:已发生已报案、已发生未报案(IBNR)。连接:•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有两类基本方法:•逐案估计法•统计方法:其基本模式是估计过去赔案发生发展的流量模型,并假设未来赔案仍按照这一模式发生发展直至最终结案,以该流量模型来估计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以下常用方法:链梯法、每案赔付额法、准备金进展法等。连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一)链梯法;(二)案均赔款法;(三)准备金进展法;(四)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4、其他准备金–(1)存入分保准备金。•承保保额巨大的保单和次健体保险时,一般保险公司在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留存一部分再保险费,以备支付赔款或返还再保险费之用,为此再提取准备金就是存入分保准备金,或称再保准备金。–(2)保险保障基金。•寿险公司从当年自留保费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保险基金,提取比例一般由保险法规规定。–(3)盈余分配准备金。•又称红利分配准备金,对分红保单持有人所应分配的盈余,在年度结算但分红方法尚未确定时,其所需余额必须提存的准备金就是盈余分配准备金。连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年16号)•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一)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保障基金不得运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一)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二)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4)特别危险准备金。•又称特别准备金,是针对一般传染病或非预料的其他赔款或负债特别巨大的灾病或巨额保险金提取的准备金。•公司自发生性提取的盈余基金•避税或减少盈余分配。8.2人身保险资金来源与投资原则•8.2.1人身保险投资的定义–又称人身保险资金运用或人身保险资产业务,是指人寿保险公司为扩充保险补偿能力、分享社会平均利润而将暂时闲置的保险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主要为责任准备金),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各项资产的重组、营运以使资金增值的活动。–进行保险投资的最大目标:是通过保险资金的有偿营运,获得稳定的高额投资回报率以创造出最大的投资价值。是寿险融资功能的具体实现形式。•8.2.2人身保险资金运用的资金来源•1、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1)资本金。是寿险公司的开业资金,也是备用资金,是公司成立之初由股东认缴的股金或政府拨款的金额以及个人拥有的实际资本。–(2)资本保证金。人寿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后,要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资本保证金,用于清偿债务。在我国,资本保证金可以以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在保监会指定的银行。–(3)各种准备金。–(4)留存收益。•1)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金等;•2)总准备金。在提足各项准备金后,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及监管当局批准,按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金;•3)未分配利润。–(5)保险保障基金。•综上所述,在所有保险资金中,除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和总准备金有其特定用途之外,其他所有暂时闲置的资金均可以灵活运用于投资。•2、人身保险资金的特征–(1)人身保险资金的特性•1)负债性;•2)长期稳定性。–(2)人身保险资金和财产保险资金的比较。•相同:它们都是保险资金;1)资金来源和结构相同;2)资金的流动方式相同。•不同:可用于人身保险投资的保险资金绝大部分属于责任的准备金。寿险公司中与责任准备金部分的保险资金可供长期投资,从而获得长期收益。而财产保险投资的保险资金多属于短期资金,对流动性的要求要高于寿险投资,只适用于短期投资。•8.2.3人身保险投资的原则•1、安全性原则,或称为稳妥性原则•2、收益性原则•3、流动性原则•4、社会性原则•8.2.4人身保险投资的意义•1、保险投资有必要性–是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2、保险投资能够提高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3、保险投资能够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经济增长。8.3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及其投资组合•8.3.1人身保险投资的形式•1、银行存款。特点是安全性较高。•2、有价证券。–(1)债券。人身保险投资的首选投资形式。•政府债拳•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担保抵押债券–(2)股票。–(3)证券投资基金•指通过发行基金证券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专家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并承担风险的一种投资方式。•与前述各种投资方式由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或内设投资部门相比,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是委托投资行为。•3、贷款–(1)抵押贷款;–(2)流动资金贷款;–(3)保单质押贷款。•4、不动产投资–不动产投资,也就是房地产投资,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购买土地、房产,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投资形式。–保险业对不动产的投资大体包括两类:•一类是保险公司因自身经营所需取得的不动产,包括办公楼及附属建筑;•另一类是为了了得投资利益而投资的不动产,特点是保值程度高,往往成为抵御通胀的手段之一。•5、项目投资–项目投资,属于保险公司直接投资,是保险公司利用所拥有的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到生产、经营中,或建立独资的非保险企业,或与其他公司合伙建立企业,并通过其获取投资收益。8.3.2人身保险投资组合分析•1、人身保险组合与资金运用结构–所谓保险资金的运用结构是指保险资金运用投向的构成及其数量的比例关系。•在人身保险投资组合中,各种投资形式投资额所占比重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保险资金运用结构。•在实务中,往往通过计算各种运用形式的投资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来反映保险资金运用结构。•2、人身保险投资组合的发展–国际上人身保险投资组合经历了从被动、保守的以债券和抵押贷款等固定收益投资形式为主的“债券贡献”投资组合到积极、进取的以债券和股票等证券化资产为主的投资组合的演变。–20世纪70年代尤其是8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寿险公司和养老基金、共同基金已并列成为金融市场上三大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由此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首先,各国寿险公司对保险投资收益的要求上升,投资组合战略也更为积极。•其次,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出现了证券化趋势,一些高风险投资工具,如非投资级的证券和衍生金融产品,也出现在投资组合中。连接:保险资产、负债的证券化•金融、保险中的风险汇聚和转移技术创造出的由一组资产或负债的现金流量支持的证券—称为证券化,给保险公司提供了多渠道的融资渠道和分散风险的工具•例1:巨灾风险债券–也称保险连接型债券,是保险公司发行的一种特殊债券,其收益率直接与该公司或整个行业的某种巨灾损失状况相挂钩,投资者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特定地区、特定巨灾事件的风险,当巨灾事件发生时,视损失的轻重,债券的利息或本金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例2:保险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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