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应用制定背景本标准制定的法律依据本标准的基本架构本标准伤残评定的基本原则本标准实操中的方法和建议法医鉴定与保险理赔关系制定背景——原有标准的特点条目分布•神经系统的条目和精神功能--3条;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条;•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1条;发音和语言的结构和功能--1条;•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4条。•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结构和功能的条目没有。条目内容强调缺失、丧失、显著缺损、显著障碍•失明和眼球缺失、关节机能的丧失、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手指缺失和手指机能的丧失以及足趾缺失、听觉机能的丧失、语言机能的丧失、两眼眼睑显著缺损、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条目的界定和商榷•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制定背景——市场需求的阶段性产物条目的设置和给付比例不被社会广泛接受七级34项中规定的赔偿给付条件基本上都是器官和肢体的缺失、功能丧失、显著缺损、显著功能障碍等,受害人广泛认为过于严格,一般损伤不能达到。条目太少,列举之外的损伤不能得到类比赔偿;社会意外伤害保障性欠缺和意外保险需求的社会进步性体现社会在职人员的保障体系普遍存在的五险一金、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农村人口、流动人口自由职业人员占一定比例;针对意外伤害的保障时间、保障标准存在巨大的需求缺口;商业性质的保险保障无论单位还是个人购买,都被予以更为广泛充分的保障;更好的收入和风险意识,需要更广泛深入的保险产品。不同赔偿标准之间不具备通用认可性与意外伤害相关的,比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意外伤害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等广泛被社会使用和认可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理赔纠纷众多,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受到质疑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侵权事故中的受害人根据不同的标准评定后获得赔偿,与此同时意外险人身保险申请伤残赔偿不能获得赔偿或者不能获得同等级赔偿,理赔纠纷较多,七级34项的科学公正性受到社会普遍质疑。制定背景——参与机构和主要参考资料参与机构:中国法医学会、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参与专家:医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包括:北京地区全国知名医院专家教授、法医鉴定机构专家)、法院系统专家、保险业内核保理赔和精算专家等。主要参考资料: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残联等)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体委)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体育总局)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部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欧盟残疾评定量表台湾新版《残廢程度與保險金给付表》本标准制定的创新性——特点和意义特点新标准对原标准的门类、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扩容”,由原来的7个伤残等级、34项残疾条目,大幅扩展为八大类别,10个伤残等级、281项伤残条目。针对1-10个等级明确了100%-10%的给付比例。意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出台实施,可以说为当前国内尚无普通伤害及意外伤害的鉴定标准,填补了一个空白。尽管这是用于商业意外险的一个特定的“伤残鉴定”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如能显露出它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可能会被其它伤害案件的鉴定所借鉴、借用,为理赔及司法审判服务。本标准制定的法律依据——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本标准的基本架构——八大类别八类伤残的内容按照不同伤残的部位,本标准伤残区分为八个类别。“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音和用语言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在每个类别里,按照遗留伤残的严重程度不同,从重到轻列明伤残等级。按照伤残部位分类的原因和有利原因:按照国际ICF伤病归类编码分类原则有利:按照伤残存在的组织器官所属的类别直接查找到伤残的所属类别,根据遗留功能障碍、结构异常程度,确定伤残等级、容易理解、掌握和查询同一部位伤残等级的比照关系。归类举例:无论颅脑外伤还是本身外伤引起的肢体功能障碍,都在肢体损伤的章节中找到对应损伤的伤残等级。本标准的基本架构——八大类别281条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本标准划分依据是生理功能障碍和结构异常。这是由商业性保险的损失量化、费率厘定等基本特征决定的,因此性别、职业等因素未计入。标准的条目以列举的形式穷尽,不适用类比的原则本标准共涉及条目281条,所有涉及伤残的条目采取列举的方法一一列明,未列明的伤残条目,原则上不适用类比的方法。伤残评定的状态有原发性损伤和治疗终结状态两种原发性损伤有三种情况:胸廓的结构损伤中,胸部损伤导致的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只要损伤后影像资料等辅助检查资料证实骨折的肋骨数目,即可确定伤残。另外一种情况,外伤性脑脊液鼻漏,耳漏是颅底骨折的典型临床表现这条标准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颅前窝、颅中窝和颅后窝的颅底穿透性骨折数以该条目的赔偿范围,属于原发性损伤。没有脑脊液漏的,即便有影像资料证实,也不可定残。烧伤的章节完全按照险种需求开发,以烧伤的即时表现确定。治疗终结状态:比如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指的是受伤人员经过临床治疗和充分的功能锻炼后遗留的功能障碍。本标准伤残评定的基本原则——评定原则评定原则应以意外事故人体伤害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分析伤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的评定。意外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意外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只是本标准伤残评定的体系基础。本标准的评定须综合考虑意外事故原始损伤、治疗效果、后遗障碍。原有伤病剔除的原则要对损伤部位、程度予以甄别,这是判别损伤与后遗障碍关系的依据。同时也是排除原有伤病的重要基础。1、原有伤病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伤相对独立的情形,例如:原有一手指缺失,本次意外事故造成另外一手指缺失;2、原有伤病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伤对同一部位共同作用遗留障碍的情形,例如:原有腰椎退行性改变、椎体骨质增生、间盘突出、椎管狭窄等受伤后腰椎骨折、腰椎活动受限。本标准伤残评定的基本原则——原有伤病参与度伤病关系遇存伤病关系者(同一部位或同一功能系统存在原发疾病或者既往损伤)应先行损伤参与度的评定,后根据参与度确定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可借鉴的方法我国法医界很早就提出伤病参与度的理论,认为原有伤病与本次事故损伤共同造成人体伤残须剔除原有伤病。本方法的特征在于需要详尽的既往伤病资料、客观的病情记录、全面连续的客观检查资料。本标准的伤病关系分类(六类4种对应关系)第一种对应关系:伤残结果全部由原有伤病造成,赔偿0%,全部由事件造成,赔偿100%;第二种对应关系:伤残结果由事件与原有伤病共同造成,难分伯仲,赔偿50%;第三种对应关系:伤残结果主要由原始伤病造成,赔偿参考25%;主要由事件造成,赔偿参考75%;第四种对应关系:伤残有原始伤病造成,事件仅起到诱发和加重的作用,赔偿参考10%。本标准伤残评定的基本原则——评定时机关于评残时机一般理解,评残时机就是治疗终结。本标准部分条目以损伤的即时表现。治疗终结应为伤者损伤后经采取医疗手段对伤情进行诊治,损伤痊愈、好转或者稳定,愈后一般不需要再进行特殊治疗。同一次事故造成不同损伤的治疗终结时间。以最重的损伤达到治疗终结时间为准。评定时机为原发性损伤的,以损伤发生后确定诊断为准。原发性损伤的情况有3中:1、确定客观检查为依据的损伤,比如肋骨骨折;2、确定病史和体征,比如脑脊液漏;3、烧伤。本标准评定时机的特殊性本标准设计的伤残,为意外伤残产品的保险责任、意外伤残往往与意外医疗保险是组合产品,历史上意外医疗的时间限制都是180天,承袭这种惯例,本标准认可损伤发生后180天未达到治疗终结时的状态定残。本标准伤残评定的基本原则——多等级伤残计算类型1、相加原则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我们的原7级34项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就是使用相加的原则。2、提升原则日本采用,即对二处以上伤残者以及最重要的等级向上提升1个等级到3个等级。3、晋级原则《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第3.5条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程度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4、累积法设某一事件有N个要素:X1、X2、X3、……Xn,每一要素发生的程度为P1、P2、P3、…...Pn,计算该事件发生的累积度P,是吧X2看做时在X1发生的余值1-P1基础上发生的,X3是在X1、X2均已发生的余值的基础上又发生的,余依此类推。有公式1-(1-P1)(1-P2)(1-P3)……(1-Pn),此公式对于任意多个要素同时发生均适用,且计算结果不会超过100%。目前,保险公司采用较多。本标准伤残评定的基本原则——本标准的晋级计算本标准的晋级计算方法: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本晋级计算的原因两项伤残等级相同,方可晋升一级;强调最重伤残等级,多部位伤残等级低的不考虑。容易掌握、不易分歧;客观标准厘定费率,科学公正。本标准实操中的方法和建议本标准的使用(1)•本标准强调可量化的损失以及客观的评定依据;•比如骨关节损伤一节,不再强调关节功能的丧失,而是近关节的骨折为评定依据,强调骨折经过或者靠近关节面,经治疗后遗留关节功能障碍,不再强调某个关节的四肢功能占比,而是关注关节功能的部分丧失和完全丧失。•再比如关于脏器的损伤,评定伤残等级强调脏器切除的多少占比,而不是脏器的功能变化,实验室检查和对全身整体的影响。•因此,在本标准的执行过程中,确定伤残等级容易、客观和公平,很多损伤的情况通过有专业背景的理赔人员和客户共同确认可以达到共同认可的伤残结果。本标准实操中的方法和建议本标准的使用(2)•关于评定依据包括病史、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查。•病史的确定非常重要,所有的损伤都有可以追溯的确切的损伤来源,及损伤是确切存在的。症状是受伤人员的自己感受,这种感受的描述与个人的耐受能力、表达能力、和表达的对象都有关系,因此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考虑。•体征分为病理体征、异常体征。•病理体征比如角弓反张、Babinski征等,佐证遗留损伤的位置和严重程度,有一定的参考依据;•异常体征包括肌力、关节和椎体活动度等,需要受害人主观配合。•辅助检查依据包括血液检查、功能检测、组织病理、影像资料和神经电生理等。•相对于症状体征而言,客观的检查对一定类型的损伤更有参考价值。•比如骨折后的关节功能障碍等。本标准实操中的方法和建议本标准的使用(3)•本标准按照八大类损伤分别列明,便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