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信贷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联社文件,结合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星沙农商银行”)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本行辖内机构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支行是指有权(授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本行营业部、辖内各支行及下辖分理处。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五条实行审贷分离办法。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总部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支行则实行审贷岗位分离。第六条总部信贷管理部门设立业务发展部(前台)、信贷审批部(中台)、风险管理部(后台)。2业务发展部主要承担贷款的营销工作,信贷审批部主要承担贷款完整性、规范性和偿还性的审查和审批工作,风险管理部主要承担对贷款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手续的审查工作。第七条本行总部设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总行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审贷委会员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各支行设立信贷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支行贷审小组由支行行长、客户经理和会计组成,支行行长为贷审小组组长。第八条贷款审批实行授权制。在省联社确定的信贷业务权限内,对符合商业银行资本金比例要求的信贷业务,董事长对总行行长授权,总行行长对副行长、信贷审批部经理、支行行长实行转授权,支行行长对分理处负责人实行再转授权。实行贷款授权管理后,并不改变经办行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对总部审批的信贷业务,董事长对单户余额100万元(含)以上的行使一票否决权。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九条贷款对象。支行贷款主要投向辖区内的农户、商户、个体户及中小企业。第十条贷款投向。主要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服务辖内中小企业,推动“四化两型”建设。第十一条信贷业务品种。各支行可办理的信贷业务种类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含农户联保贷款)、抵押贷款、按揭贷款、质押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票贴现、保函等。3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支行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1、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期限最长12个月;2、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最长12个月;3、其他农户贷款期限最长24个月;4、其他自然人流动资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5、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4个月;6、消费及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7、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8、房产按揭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9、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10、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1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2)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3)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第十四条贷款宏观控制。总行实行比例管理,总行年中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0%,年末存贷比例控制在75%以内。总行对支行的贷款规模实行目标计划管理。4第十五条贷款发放的限制性规定。1、不准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2、不准发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与期货投资、交纳质保金或投标保证金的贷款;3、不准发放企业信用贷款和向逃废支行债务的企业发放贷款;4、不准发放月初放月末收、不进表、不审批等临时周转性贷款;5、不准发放关联企业间互保的贷款;6、不得向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典当行业、商业性房地产行业、小额贷款公司等限制性行业发放贷款;7、不准在贷款合同之外收取任何费用;8、不准向借款户索、拿、卡、要;9、不准泄漏在办理信贷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10、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第四章贷款操作流程第一节客户申请第十六条客户申请。有信贷需求的客户,向支行提出信贷申请,并向支行提供如下书面材料:1、个人客户。(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2)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3)贷款担保的证明材料(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提供《农户信用等级证》);(4)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2、公司客户。5(1)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三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2)公司章程、上年度和报告期的财务报表;(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4)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5)贷款担保的证明材料;(6)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第二节评级授信第十七条信用评级。在信贷客户提出信贷申请后,支行信贷客户经理对客户进行评级。客户评级标准参照《湖南省农村支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农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客户授信。客户授信标准参照《湖南省农村支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农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评级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第三节贷前调查第十九条建立信贷关系。在对客户进行评级授信后,支行将与符合评级授信条件的客户建立信贷关系,签订《建立信贷关系意向书》,下列之一者不能作为借款人:1、国家机关(各级政府或村委会)、社会团体。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3、未经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4、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60周岁(含)以上的自然人。5、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二十条贷款投向调查。调查贷款投向是否合规,严控贷款投向高6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典当行业、商业性房地产行业、小额贷款公司等限制性行业。第二十一条贷款用途调查。调查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严格限制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与期货投资、交纳质保金或投标保证金等。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调查、审查、审批、办理按《长沙县农村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贷款三性调查。1、贷款安全性调查。(1)借款人或借款管理人员品行、信用情况,有无道德风险;(2)借款人及担保人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所有者权益等资产负债情况,以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是否真实,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收益、资金归社率等指标情况;(3)借款人对应付贷款本息做出的偿还计划的可行性;(4)借款人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其原有贷款债务按债随物走的原则落实并提供相应的担保;(5)调查中长期贷款借款人存入开户行规定比例资金的真实性;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可行性;是否按照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执行;初步调查项目可行性及招标情况。(6)借款人或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7)抵押物状况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8)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抵押物、质物或权利的实际变现情况,其中贷款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最高不超过70%,保证贷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80%。72、贷款流动性调查。(1)借款人流动资产结构情况和资本来源结构情况;(2)借款人往来账务情况;(3)抵质押物的变现难易程度等。3、贷款盈利性调查。借款人最近三年的经营效益、产品市场销售与社会效益情况;为支行结算、存款等方面带来的效益。第二十三条贷款担保调查。1、保证贷款。(1)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要求在贷款社存入贷款金额10%以上的保证金,保证金应在所保证的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方可使用;(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必须是在法人书面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3)同一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合同不得约定保证份额,由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人是否有提供保证的真实意愿;(5)下列之一者不得作为贷款保证人。1)国家机关(各级政府或村委会)、社会团体。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3)未经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4)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5)不具备担保资格的金融机构。2、抵押贷款。(1)可以作为贷款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须有两套以上房屋,其中一套可以抵押)和其8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国有土地不予抵押)。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5)抵押人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4)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明的财产。5)居民个人所有的必须具备的住房及其他生活设施。6)未成年人的居住性房屋没有合规用途,监护人不能为其提供保证的房产。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质押贷款。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应收款。(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对上报总行审批的贷款,总行业务发展部安排调查人员会同支行非管户信贷客户经理对管户客户经理上报的贷款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的书面意见。9第二十五条调查要求。1、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申请贷款方式,认定贷款对象和贷款方式的风险系数权重,测算贷款风险度。2、对中长期贷款进行贷款项目评估,并写出项目评估报告。3、收集汇总贷款申请、调查资料,撰写贷款调查报告。4、贷款调查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但要以现场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信息咨询以及征信系统查询等途径和方法。5、贷款调查要采取严格的面谈制度,且贷款社必须安排2名(含)以上的信贷客户经理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对面谈内容要形成书面材料,并由面谈人签字确认;对于单户余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必须由支行行长、管户信贷客户经理上门,并在借款人经营场所或住所照相记录。6、对于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必须严格按照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及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防止企业转移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7、对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还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调查。第四节贷款审查第二十六条借款人资格审查。1、借款主体是否合法,营业执照、三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特种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是否有效;2、借款主体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3、借款主体及其关联人是否在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是否有欠息或不良贷款,借款主体资产负债率是否在70%以下;104、借款主体及其关联人信用状况和法定代表人人品是否良好;5、借款人是否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现金流量是否为正数;6、借款人是否独立核算,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处理权;7、借款人及其关联人是否只在总行辖内的一个支行取得贷款;8、法人公章及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