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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规范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省局起草制定了《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将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3年2月18日前反馈到省局食监处。联系人:周坤联系电话:0731-89967079传真:0731-89967155邮箱:hnsa@zjj.hunan.gov.cn省质监局食监处2013年2月5日2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制售分离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属于个体工商户。第四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地方质监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对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开展监督管理工作。遇到监督职责争议时,应请求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明确。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拟定全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3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负责辖区内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所辖直属分支机构辖区内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上级质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下级质监部门应当向上级质监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实施情况。第七条对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第二章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第八条设立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当有效隔离;(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必要的消毒、更衣、舆洗、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垃圾存放等卫生设施;(三)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食区和熟食区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四)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从业人员,食4品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并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六)具备感官、净含量及标签等项目的检测或验证能力;(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一张生产许可证。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申办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第十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填报《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产品名称和产品配料;(四)从业人员名单;(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文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原辅料采购验证制度、生产工艺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等);(七)申请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八)首批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按照食品品种提交);(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对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补正告知书》(见附件4),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受理后,应组织核查组对申请人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由核查组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人员由食品生产监管人员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2名。第十三条核查组应当按照规定,依照《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表》(见附件6),对食品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现场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00分,总分不低于80分判为合格,低于80分判为不合格。第十四条经审核,条件符合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生产许可决定书》(见附件7),并于作出决定起10日内核发《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见附件8)。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第十五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准予换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延续换证小作坊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七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一)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的;(二)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三)食品小作坊依法被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第十八条制售分离小作坊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食品原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7(二)生产加工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三)生产加工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食品。(四)生产加工生食和熟食区应当分开,使用的原料、半成品以及成品应当分别存放,防止交叉污染。(五)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与加工场所隔离存放,安全使用,防止污染食品。(七)生产加工食品所需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八)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九)生产加工管理者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九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在所在地市、州质监部门公布的食品目录范围内,并且禁止生产下列食品:(一)《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二)速冻食品;(三)新资源食品;(四)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限制要求的食品;(五)国家、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等。8第二十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食品生产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不得有异地生产加工行为。第二十一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品合格证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记录和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二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加工销售信息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三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安全公开承诺制度,在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承诺对食品安全负责,不使用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第二十四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知悉加工的食品存在危害或潜在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加工销售,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主动召回危害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并主动报告当地质监部门。第二十五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规定,并如实标明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清晰、醒目、持久标明“小作坊食品”字样。第二十六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9产以及生产工艺改变后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自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第二十七条季节性或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在歇业或重新开业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原发证机关应对其生产加工现场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准许继续生产,不符合条件的不准生产加工。第四章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县级质监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时,应当将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纳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质监部门备案。年度计划可以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以及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等进行调整。第二十九条市、县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小作坊卫生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销售台账记录、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和不合格食品处理等主体责任制度落实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对食品安全信誉程度低、风险程度高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重点加强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违法行为的,应当下达《现场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加工销售,召回已售出不符合10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限期改正。第三十条市、县级质监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售分离小作坊的特点,对带有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有关部门。第三十一条市、县级质监部门应当将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纳入监督抽查计划,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年度抽查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第三十二条市、县级质监部门应当督促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开展质量安全自查、提交书面自查报告,督促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第三十三条对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后处理,市、县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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