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操作规程(201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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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192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咨询业务是指咨询企业向委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或某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按工程项目的进程可分为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交易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咨询。(一)决策阶段造价咨询,包括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二)设计阶段造价咨询,包括项目扩初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查和调整。包括单位、单项工程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编制与审查;单位、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施工图总预算的编制与审查;提出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优化建议,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与比选。(三)交易阶段造价咨询,包括参与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施工合同相关造价条款的拟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查,各类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分析及招标清标,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四)施工阶段造价咨询,包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相关合同条款履行过程的管理,工程计量支付的确定,工程款申请支付,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的处理及调整,以及新增单价的审查和设备材料询价与确认等。(五)竣工阶段造价咨询,包括对各类工程的竣工结算进行编制与审查,工程造价鉴证等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2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第五条省和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操作规程的监督执行,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造价管理协会进行。第二章一般原则和程序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专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执业原则。第七条咨询业务操作一般由业务准备(委托和受理)、业务实施及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组成。一般程序如下:(一)为取得咨询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获取业务信息,接受委托人的邀请,提供咨询服务书或企业简介等相关资料;(二)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三)接受并收集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四)制定咨询实施方案,成立咨询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五)根据咨询实施方案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确定、控制和其它工作;(六)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并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七)召开咨询成果的审定会议或签批确定咨询成果资料;(八)咨询成果交付与资料交接;(九)咨询资料的整理归档;(十)咨询服务回访;(十一)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第八条咨询企业应设立独立的技术管理部门和技术总负责人(或授权人),负责对咨询业务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质量的控制程序、方法、手段等进行管理。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组操作人员配置参与造价咨询业务的操作人员可分为项目负责人(由造价工程师担任)、专业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三个层次(对于较为简单的咨询业务,操作人员配置可适当从简),各自的职责如下:(一)项目负责人31、负责咨询业务中各子项、各专业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质量管理工作;2、根据咨询实施方案,有权对各专业交底工作进行调整或修改,并负责统一咨询业务的技术条件,统一技术经济分析原则;3、动态掌握咨询业务实施状况,负责审查及确定各专业界面,协调各子项、各专业进度及技术关系,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4、综合编写咨询成果文件的总说明、总目录,审核相关成果文件最终稿,并按规定签发最终成果文件和相关成果文件。(二)专业造价工程师1、负责本专业的咨询业务实施和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造价员的工作;2、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本专业概预算人员拟定咨询实施方案,核查资料使用、咨询原则、计价依据、计算公式、软件使用等是否正确;3、动态掌握本专业咨询业务实施状况,协调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4、组织编制本专业的咨询成果文件,编写本专业的咨询说明和目录,检查咨询成果是否符合规定,负责审核和签发本专业的成果文件。(三)造价员1、依据咨询业务要求,执行作业计划,遵守有关业务的标准与原则,对所承担的咨询业务质量和进度负责;2、根据咨询实施方案要求,展开本职咨询工作,选用正确的咨询数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结果真实可靠;3、对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自检,做好咨询质量的自主控制。咨询成果经校审后,负责按校审意见修改;4、完成的咨询成果符合规定要求,内容表述清晰规范。(四)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控制程序为保证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所有咨询成果文件在签发前应经过咨询企业内部校核或复核程序。复核人员的职责如下:1、审核人员参与咨询业务准备阶段的工作,协调制订咨询实施方案,审核咨询条件和成果文件,对所审核的咨询内容的质量负责;2、审核咨询原则、依据、方法是否符合咨询合同的要求与有关规定,基础数据、重要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以及软件使用是否正确,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43、重点审核咨询成果的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漏项,采用的技术经济参数与标准是否恰当,计算与编制的原则、方法是否正确合理,各专业的技术经济标准是否一致,咨询成果说明是否规范,论述是否通顺,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检查关键数据及相互关系,归档资料是否齐全;4、审核人员在校审记录单上列述审核出的问题,交咨询成果原编制人员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核,复核后方可签署。5、每份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校核或审核人员须由不同人员担任。(五)咨询成果文件的签发凡依据咨询合同要求提交的咨询成果文件须由规定的造价工程师签发。第三章业务委托和受理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接受咨询业务委托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一)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的范围;(二)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承发包方式、有关现场条件等;(三)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的方式与方法;(四)其他所需相关资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结合上述情况,符合相关规定方可接受委托。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招标或双方协商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人签定规定格式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件一),无咨询合同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文件执行。第十二条咨询企业根据合同明确的标的内容,开列由委托人提供资料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所需资料清单》(附件二),并经双方签字确认。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述要求:(一)资料的真实性,委托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二)资料的充分性,委托人按咨询企业要求提供的项目资料应满足造价咨询计量、确定、控制的需要,资料要完整和充分;(三)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凡从第三方获得的,必须经委托人确认其真实可靠和完整。第四章业务实施5第十三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实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控制体系负责,参与合理选定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项目负责人应合理拟定质量控制程序,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人移交的相关资料时;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料移交清单》(附件三)。补交的资料也应办理相应手续。委托业务完成后,除将必要的资料复印存档外,其余资料应及时退回委托方。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认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需要作出澄清或说明,应书面(《工作联系函》附件四,或《问询函》附件五、《问询事项记录》附件六)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当以书面答复。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全面熟悉有关资料后,与委托人及相关单位就工作方案进行会商。会商情况及获取相关的信息应记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会商记录》(附件七)或《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务需求表》(附件八),经各方确认后会签或盖章,作为工作方案编制依据之一。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制定工作计划,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实施方案》(附件九或附件十),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时,应根据项目特点、实施方案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选择合适的技术方法,以经过核实的资料和证明为依据,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附件十一);或根据业务实施需要出具《审核意见》(附件十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造价工程师签署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从内容到形式要按统一规范的格式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题。(二)收件人。(三)造价工程师声明段。(四)编审范围段:本次编审造价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名称;建设工程的名称、时间、规模、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及建设地点;编审责任、编审依据、编审范围、编审方法、编审作业日期。(五)意见段:咨询结论、咨询说明。(六)签章。(七)咨询报告日期。(八)建设工程造价书段。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编制。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的《审核意见》(附件十二),一般适用于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过程控制审核的成果文件。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严格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监督约束机制,实行复核制度。第二十条对于竣工结算审核的项目,在形成初审意见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委托人联系,会同有关方面进行现场核对,针对有异议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在形成初审意见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委托人及有关各方核实。各方在《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附件十三或附件十四)上签章认可。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之前,应向委托单位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征求意见稿和《报告书征询意见函》(附件十五)征求意见,委托单位应在《报告书征询意见函》规定的时限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第二十二条对上述第二十条核审意见的签章认可故意拖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向其发出书面通知,拖延一方应当自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28天内,提出修改意见并签章,逾期既不提出修改意见又不予签章的,或委托单位未对上述第二十一条征询意见函签署意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独立性原则,按规定出具审核报告或审核意见。第二十三条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审核报告有异议的,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时,应严格履行合同,严格遵守《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无故拖延时间。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时,遇到计价办法缺项及与有关各方理解偏差或计价办法其它疑问,应当报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确定或解释,进行调解。第一节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为做好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与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核准(备案)报告,应做好资料的收集、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投资估算、编制与审查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等工作。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和熟悉下列有关咨询依据:(一)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任务和技术经济政策;(二)项目建议书和咨询合同委托的要求;(三)有关的基础数据资料,包括同类项目的技术经济参数、指标等;7(四)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规范、标准、定额等,以及国家颁布的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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