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15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监理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理。第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按国家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到位或落实;(三)有招标投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初步设计图纸;(四)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工程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第九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监理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承包人不发生变更的;(二)工程监理企业或拥有控股工程监理企业的单位自建自用工程,且该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承包人资质符合工程变更规模后的要求的;(四)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监理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监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工程监理招标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工程监理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监理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算、预算及工程管理人员;(三)有编制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和组织工程监理评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二条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企业诚信等级、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特殊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简历、执业证、业绩及诚信等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经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如合格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一般应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少于7家合格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特殊情况应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其他办法。第十四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性质、特点等)、建设单位、招标范围、资格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上、下限值及标底,投标担保,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地点等;(三)评标办法;(四)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技术资料;(五)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七)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超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置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载明对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的要求和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附件二的内容载明评标办法。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的3日以前报送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答疑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以前,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如做不到,应延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资料应同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澄清、修改、答疑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投标人报价上、下限值或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的上、下限值和标底的设置不得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20%(不含20%)。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第十九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300元人民币以内),其中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500元人民币以内)。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时,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押金。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工程监理招标的投标人应是具有相应监理资质且响应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企业。第二十一条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或者在经济上有利益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际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书(加盖本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印签);(二)投标人监理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投标人诚信等级证明(有效期内的)复印件;开标时间以前6个月内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24个月内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四)投标报价书(加盖本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印签);(五)综合说明;(六)投标人近三年已完成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表(并附业务手册);(七)监理大纲;(八)拟配备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姓名、年龄、性别、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证或培训证复印件、拟担任的职务);(九)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类似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十)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个人简历(类似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十一)用于本项目的检测、技术装备一览表;(十二)与评标有关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担保的方式、金额和提交形式,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必须通过投标人帐户与招标人指定帐户之间的银行转帐形式,提交与退还的帐户应当一致。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投资的千分之零点五,且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编制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20%(不含20%)。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中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证明、文件和情况。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证明、文件和情况或隐瞒相关事实,且该投标人从中获利,应当取消其相应资格。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第三十条两个以上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组成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以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为资质条件。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时公开进行。开标和评标地点应设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无法满足评标要求的,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可另行选择合适的开标评标地点。第三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二)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三)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当众宣读;(四)宣布评标办法和有关规定;(五)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确认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无误;(六)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质保值承诺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作出记录并存档备查;(七)招标人当众拆封并宣读标底(设有标底的);(八)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第三十四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送达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投标报价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并有授权委托书)印签的;(四)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20%的(不含20%);(五)投标文件中的关键内容或数字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六)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七)组成的联合体,其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