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交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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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交底资料《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交底资料》目录第一部分计价办法第二部分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第三部分砼配合比计算第四部分砌筑、抹灰、特种砂浆、垫层、保温材料配合比第一部分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交底资料》第一部分计价办法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并按照省建设厅的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由本站组织编制了《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以省建设厅湘建价[2006]330号文颁发执行。《计价办法》共列四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七条;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六条;第三章工料单价法计价六条;第四章附则六条。一、新的计价办法与原计价暂行办法主要变化情况的说明。1.《计价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与工料单价法计价两种方法的计价办法。按照建设部107号部长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按206号文件划分这里应指直接工程费,因为直接费包括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措施费单独列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工料单价法是指消耗量标准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以消耗量标准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2.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实体部分)与措施费(措施项目费分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与施工措施费)、其他项目费二部分组成。(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是指完成实体部分的费用。采用全综合单价计算,包括直接工程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2)措施项目费是指完成工程项目实体部分而必须采取的措施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按照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措施项目费,应单独列项、单独计价。另一部分是指施工措施费,包括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模板等,编制标底或上限值时,可按消耗量标准相关规定计算。施工单位编制投标报价时,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现场情况,并结合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具体情况,并结合企业自身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自主报价。(3)其他项目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费(实体部分)与措施项目费以外,其工程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招标人部分与投标人部分。招标人部分包括预留金、工程分包费和材料购置费。投标人部分包括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费。3.清单填表格式。原“计价暂行办法”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表格是合二为一,而新的《计价办法》已分开,招标人的清单格式包括封面有7个,投标人的格式有14个,有的工程有部分表格不会发生可以不须填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原“计价暂行办法”变化较大,原来的综合单价只包括直接工程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三项,新的综合单价是全综合单价,除原有三项费用外,还综合了规费和税金(国家规范的综合单价不包括后两项)。另外,直接工程费部分,原“计价暂行办法”列有市场价,取费基价,新的《计价办法》没有区分市场价与取费基价,只有一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因为新的取费基价是以人工费、部分专业工程人工费加机械费作为取费基础,所以除规定的人工费的取费基础按每工日30元计算外,其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都是随行就市,按市场价格进入综合单价。4.取费基价的变化。新的《计价办法》其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中的道路、桥涵、隧道、防洪堤专业工程以及机械土石方工程和打桩工程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作为取费基础。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以及市政工程中的给排水、燃气、集中供热专业工程均按人工费取费。5.关于工程量清单及标底(或上限值)的编制,原“计价暂行办法”规定“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按照192号政府令的规定“有注册造价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没有注册造价师的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同时,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局部修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以及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对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增加了造价员执业的相关条款。6.工料单价法计价(即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其计费程序比以前的有较大的变化。主要是直接工程费部分可以随行就市,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市场价格直接进入,不存在取费价和材料价差的调整。二.新的《计价办法》比原“计价暂行办法”增加的主要条款或修改的内容有以下方面1.增加了第五条条款:本办法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人员应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证书。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字盖章应按相关规定执行。2.增加了第六条条款: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其中标价应经评审后确定,必要时可进行询标。询标内容可包括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工料机单价及数量、费用组成以及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规费等。3.增加了第七条条款: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4.在第八条工程量清单的条款中增加了工程量清单是“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的内容。5.在第九条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条款中明确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的内容。6.按照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要求,以及《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在第十条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条款中增加了“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列入招标投标竞争范围。招标单位在编制标底或上限值时,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单独列项,足额计取,专款专用;投标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且其报价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规定。7.增加了第二十三条关于基期基价及动态基价管理,增加了第二十四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以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审计报告备案的具体规定。三、有关问题的规定1.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及工程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包括的内容及支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1)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是指配套管理费,其具体内容包括施工图纸会审交底,相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隐蔽工程及疑难问题的研究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相关活动及竣工验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招标人与分包人的工作都必须有总包单位参入协调管理的支出费用。其费用应由招标人向总包单位支付。(2)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配套费,其具体内容包括利用总包单位的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垂直运输机械的利用、因分包单位施工引起的结构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3)配套费的支付标准。配套费的标准应根据配套内容、范围由双方根据以下费率标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参考费率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总承包服务费为1%~3%;总包与分包之间的配套费空调专业为2%~4%、其他专业为2%~3%。2.按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其相关规费由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计取,已由发包单位代缴或总包单位计取后已上缴部分,双方应办理相应手续。3.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其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当地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同时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承包人(包括劳务承包)与生产工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其工资单价同样不得低于当地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4.采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其商品混凝土按5%计取企业管理费,不计利润,但应按规定计取相应的规费、税金。5.招标单位编制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相关费用应按规定计算。6.税金的计算问题。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税率按3.413%计取,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税率按3.348%计取,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税率按3.22%计取。7.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杉木锯材或松木锯材或硬木锯材取定。木材出材率参照市场价格折合:1m3米锯材折合原条1.70m3,其中门窗锯材折合原条1.80m3;1m3原木折合原条1.10m3。并不再计取木材加工费。8.取费费率中不含副食品调节基金,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规费)、利润和税金组成。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其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期时间的工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假期的工资。(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建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来自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5)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构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与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和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5)机械管理费:指施工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对机械进行保管、调配的费用。(6)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7)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8)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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