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多,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也逐年增长。此类案件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肇事车辆的所有权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加上现行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因此,准确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主体,是解决因交通事故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的关健所在,对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安定详和的社会环境有关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当前国外的学术理论,通常是从车辆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获取权两个方面来确定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所谓运行支配权,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运行的权利;所谓运行利益获取权,通常是指能够获得运行车辆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也就是说,确定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从是否对肇事车辆的运行享有事实上的支配管理权和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本身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断。基于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大致可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确定如下:1、肇事车辆系私车,且车主就是驾驶员的,因车主既是车辆的支配者,又是车辆运行的收益者,故应以车主为被告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2、肇事车辆是单位的,若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拥有该车辆的单位是被告;若驾驶员非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应列驾驶员和车辆单位为共同被告,由车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肇事车辆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组织或私营企业主的,雇佣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损害的,则列雇主为被告;若驾驶员在从事非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则应列驾驶员和雇主为共同被告,由雇主承担连带责任;4、肇事车辆在被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虽然经营方式改变了,但车辆权属并没有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的受益人,故应列车主和承包人、承租人为共同被告,由承包人、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则应列承包人、承租人和第三人及车主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5、对因出借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借车人和出借人对车辆运行均享有支配权和利益获取权,故应列借车人与出借人为共同被告,由借车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6、车辆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因车辆的占有控制权已转移到维修人或保管人手里,车辆所有人已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维修人或保管人在擅自开车时取得了运行支配权和利益获得权,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则应列维修人或保管人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维修人或保管人运行车辆是经过车主同意的,则应列维修人或保管人和车主为共同被告,由维修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7、机动车作为质押物质押给债权人为债的担保期间,质权人或者质权人的受雇人擅自动用质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以质权人为被告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质押人将机动车出质期间已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支配权,支配权和运营收益权已转移到质权人手中,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质权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物,如质权人将质押车辆用于运行,本身就具有违法性,让质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公平的;8、肇事车辆私购挂公,甲购挂乙的,这种作法造成了车籍的不真实,且被挂靠单位往往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应列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挂靠人作为实际车辆所有人对车辆享有运行支配权和利益归属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作为名誉车主,也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和利益获取权,应当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9、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的,应由其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作被告,但仅在所继承遗产的份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查明某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驳回原告对该继承人的索赔请求;10、因车辆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以车主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驾驶员对明显故障因过失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排除的,应列驾驶员与车主为共同被告;11、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免除驾驶员和车主的赔偿责任。因为乘车人搭便车,并非意味着乘车人不花钱就应受到损害,但如果无偿乘车人有过错,可酌情减轻驾驶员或车主的赔偿责任;12、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可以选择违约方或者侵权人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只能选择其一而行之,如果选择了追究违约责任,则要求追究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即随之消灭,反之亦然;13、对于在国家封闭式管理的高速公路上因道路不良、道路上有障碍物等因素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人身损害的,因高速公路管理处既有不能及时清除障碍物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又有不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的违约行为,应列高速公路管理处为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4、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应列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列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和紧急避险人为共同被告,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各自的民事赔偿责任;15、使用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因为车辆所有人已实际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利益获取权,故应列肇事人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盗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6、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虽然出卖方仍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但由于出卖方已实际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利益获取权,故应列购买方为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不应列为被告。(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张兴奎发布时间:2004-01-191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