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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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南省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2.4专家组3.预防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信息3.2预防预警行动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级别4.2应急响应启动4.3应急响应行动4.4信息报送和处理4.5指挥和协调24.6应急处置4.7航空器搜救4.8医疗卫生救助4.9应急人员安全防护4.10群众安全防护4.11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4.12信息发布4.13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5.2事故调查5.3总结评估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6.2装备保障6.3通信保障6.4协议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和演练7.2奖励与责任7.3监督检查8.附则3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解释部门8.4预案实施时间41.总则1.1编制目的科学应对民用航空安全事故,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建立健全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救助遇险人员,保护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救援的重要作用。(2)依法处置。有关部门(单位)在应对处置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工作中,应坚持做到依法处置,依法实施。5(3)统一领导。坚持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军队、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进行救援,做到科学调度,及时救援。(4)分级负责。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设置两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层级,减少管理环节,提高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效率。(5)立足现实。根据本省现有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救援能力,充分利用各种应急援助力量,尽量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需求。(6)平战结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加强消防、医疗救助队伍的建设与培训,定期进行开展综合演练和单项演练,做到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1.1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航空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民航湖南监管办主任、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机场集团)总经理任副指挥长,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民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民航湖南空6管分局、相关航空公司、华南蓝天航油湖南分公司、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国际(地区)航班发生航空安全事故时,增加省外事侨务办、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省口岸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机场集团,由省机场集团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2.1.2湖南省处置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应急指挥机构为省航空应急指挥部,执行办事机构为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地方人民政府、驻湘部队、武警部队和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等。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省航空应急指挥部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研究制定全省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重大决策;指导省内各市州和各机场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本预案和应急结束;指令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参与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设备的调配。2.2.2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7负责省航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执行省航空应急指挥部的重大决策;协调省有关部门(单位)、市州人民政府参与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审核各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检查各机场应急救援保障情况;指导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处置善后工作。2.2.3省航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省机场集团组织、指导省内各机场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协调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协助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省公安厅(含省消防总队)组织对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现场实施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及对有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协助、参与火灾扑救,参与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民航湖南监管办负责省内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局报告情况并传达有关指令;参与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省安监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组织协助开展事故调查。省卫生厅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省交通厅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和航空器水上8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省民政厅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省通信管理局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地区的通信联络畅通。省气象局协助提供气象监测、气象预报信息和技术支持。省军区司令部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和群众转移工作。省武警总队组织调动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协同公安部门加强现场警戒和控制。民航湖南空管分局负责将获知的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情况按预案规定程序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时了解机长意图和事故发展情况,并报告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布有关因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及时提供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所需要的气象情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华南蓝天航油湖南分公司参与民用航空安全事故调查和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处理残损航空器油品。有关航空公司负责提供航班号、机型、航空器国籍登记号、机组组成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国籍、性别、航空器燃油量、航空器所载危险品及其他货物等9资料情况;负责将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通报海关、边防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和指挥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口岸办组织协调边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口岸等部门人员参与国际(地区)航班的应急救援工作。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2.3.1各机场设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机场所在地市州以及航线空域经过的市州设立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发生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即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之外发生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所在地市州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2.3.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省航空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协调和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应急响应和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告现场情况和请示紧急事项;负责编制和修订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登记编号、存储保管、维护保养等情况,保证应急救援设备完好;组织开展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项目检查单。2.4专家组省航空应急指挥部成立由飞行、机务、航管、通信、导10航、航油、场道、安检、运输、消防、医疗救助、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的民用航空安全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对处置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3.预防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信息3.1.1民用航空安全事故信息主要包括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的时间、地点、程度、范围、人数、原因以及对生产、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影响。3.1.2省内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建立应急电话报警平台,在接报后应及时核实信息,按程序报告相关的应急指挥机构或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3.1.3建立信息资源数据库。对本省民用航空安全应急救援机构、队伍、设施设备、物质保障及相关专家进行有效地整合、管理,以便省航空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情况,调阅数据,提高预防预警能力。3.2预防预警行动3.2.1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飞行部门严格飞行标准和操作程序;机务部门做好飞机过站、航前航后检查及维修工作,确保飞机适航;航油部门确保油品质量;安检部门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严格按规定对旅客和货物进行上机前的安全检查;安监、应急管理部门及时11收集、排查重大隐患源,采取有效的预警防范措施;其它保障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安全工作;航空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监管要求,加强对航空运输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督和检查。3.2.2各级民用航空安全应急救援机构接到有关可能发生民用航空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逐级上报至省航空应急指挥部。3.2.3省航空应急指挥部、有关市州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应急救援部门应通信联络畅通。省航空应急指挥部与应急救援专家之间保持可靠的联系。民航运输企事业单位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多渠道预警报警信息平台,做到信息共享。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级别民用航空安全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民用航空安全事故(Ⅳ级)、较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Ⅲ级)、重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4.1.1一般民用航空安全事故(Ⅳ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航空器紧急事件。124.1.2较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Ⅲ级):指航空器在空中发生故障,对航空器安全着陆可能造成困难的航空器紧急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航空器紧急事件。4.1.3重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Ⅱ级):指航空器在空中发生故障,随时可能发生航空器失事等航空器紧急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航空器紧急事件。4.1.4特别重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Ⅰ级):指已经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空中解体、相撞、起火、严重损坏等航空器紧急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非航空器紧急事件。4.2应急响应启动各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时,应向上一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提请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时,相应的下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4.2.1Ⅳ级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置,并报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3视情况参与处置。4.2.2Ⅲ级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置,并报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发展报请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4.2.3Ⅱ级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处置,同时报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所在地市州航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发展报请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4.2.4Ⅰ级省航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同时报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机场对8公里范围内已发生的航空器坠毁、爆炸、空中解体、相撞、起火、严重损坏等航空器紧急事件采取紧急措施,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施救。对已发生距机场8公里之外的Ⅰ级民用航空安全事故,事发地市州民用航空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施救工作。4.3应急响应行动4.3.1民用航空运输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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