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编写引子本次修订的背景2009版GB/T1.1和GB/T20000.2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第一次修订。引入了WTO/TBT协定规定的,三种文件分立的做法:——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WTO/TBT协定关心的文件,也是各国政府关心的文件。当然,也是我国政府需要关注的文件,也是我国标准化人员需要关注的文件。对于构成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国家标准作了调整GB/T1GB/T1.1GB/T1.2标准制定程序GB/T20001GB/T20001.5标准编写规则第5部分:产品标准新增GB/T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淡化GB/T20000GB/T1.1的设计思想:满足GB/T可能涉及的所有领域。GB/T1.1的主要变化第2章的引导语保留第3章的术语和定义,删除了有关专门术语标准的内容增加了技术要素在标准名称中可用的表述方式:规范,规程,指南删除了与产品标准的专用要素有关的内容在附录G量和单位中增加了一段说明:“本资料性附录给出了标准中使用的量和单位。量和单位不属于GB/T1的本部分规定的内容,本附录只是为标准起草者提供方便。起草标准时,关注有关量和单位国家标准的最新变动情况,有利于使标准中使用的量和单位准确的符合最新国家标准。”(ISO/IEC的目的)GB/T20000.2的主要变化突出了标准的版权保护,调整了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根本想法。体现了简化原则。标准是什么基本概念标准化标准化是一项活动,是一项制定条款的活动。条款内容:限制“物”的条款,写需要的结果是什么;限制“人”的条款,写人应该怎么去做。特点: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对象按特点分为三个层次:要求型条款、推荐型条款,陈述型条款。分别用“应、不应”、“宜、不宜”、“可,能”等助动词表达。主体一组与标准化对象相关的条款。附加信息按对于条款的作用分为两个层次:有助于标准的理解和使用的附加信息;(达不到有助于标准的理解和使用的)附加信息。规范性文件由主体(有三个层次)和附加信息(两个层次)有构成。每个规范性文件可能具有五个层次。这是按照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程度划分的。发布机构分为:有立法权的权威机构;没有立法权的公认机构。机构面对的对象有所不同:成员单位和个人与任何单位和个人。技术法规由权威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技术法规。标准由公认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标准。强制性入世后,为便于国际交流,按照国际上的理解,强制性专指有立法权的权威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性质。不能把强制性简单地理解为一定要执行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标准的内容相似,也分为:要求型条款,推荐型条款和陈述型条款。不同的是:法律法规代表权威机构的主张;标准代表公认机构的主张。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的约束力,来源于劳动合同,是合同要求,不是法律要求。以上的概念是目前普遍可以接受的一般概念,是一个交集。WTO/TBT协定的概念技术法规规定产品特性,或其加工或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行政管理条款的强制性文件。它也可包括或专门给出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识或标签要求。标准由公认机构发布的文件,为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的目的,为产品、或其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导或特性的,非强制性文件。它也可包括或专门给出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识或标签要求。合格评定程序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关要求的任何程序。讨论WTO与ISO/IEC的差异现实中我们接触到的标准,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总是或多或少有些差异。归根到底,因为标准是发布机构自己的。既然有那么多的发布机构,各有特色是免不了的。有的机构它不发布标准,但是也可以有它对标准的概念。关键是你的概念有多少人信。如WTO虽然不发布标准,但是WTO关于标准的概念是其成员国必须遵守的。因为WTO是国际性的政府组织。然而ISO/IEC是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ISO/IEC指南2定义的标准,可以是自愿性的,或强制性的;WTO/TBT协定说:标准是自愿性的,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ISO/IEC制定的标准,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WTO/TBT协定说:还包括非协商一致基础上的文件。我国入世前,WTO/TBT协定的概念可以不关心,因为我国不是其成员国。但是,我国入世后,WTO/TBT协定的概念是需要关心和了解的,因为我国政府做了承诺。ISO与IEC的差异ISO和IEC的关系非常紧密,从1986年起联合发布ISO/IEC导则第1版,把两个组织观点一致的内容写入ISO/IEC导则中,但是,还有一些不一致的内容,则分别放在他们自己的导则补充件中,各行其是。ISO执行的是ISO/IEC导则+ISO补充件IEC执行的是ISO/IEC导则+IEC补充件SAC和ISO,与WTO关系SAC(国标委)2009年入选ISO的“常任理事国”。SAC的许多做法是按照ISO的。GB/T1.1从1993年起就采用了ISO/IEC导则-2,但是,我们在贯彻中会发现由于ISO与IEC有差异,有些问题在操作中不一致,很难办。(如IEC允许在分部分标准的部分中再分部分。)我国加入WTO已经8年了,除了将我国的强制性标准暂时作为技术法规向WTO通报外,调整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标准化法》的修订工作,尚未列入本届人大的法律制修订计划。因此,WTO/TBT协定提出的三种文件将来在我国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如何表述,尚不明朗。我国标准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过去: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可见我国过去是只有一种标准一个属性,标准当作技术法规用。但是,这个观点带来的影响,是非常深刻的,牢固的沉淀在许多人的脑海中,至今还经常流露出来。(许多问题最后都归到“标准”上,如织补收费。)现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可见我国目前有两种标准有两个属性。但是,在许多人的脑海中,至今还很模糊。尤其是《标准化法》第六条中说:“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以这句话做一个是非题。)在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做了进一步的说明。标准化法第六条解释之9说:“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此处所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可是,许多人认为《标准化法》文字表达很清楚,不需要看条文解释。结果在《条文解释》中已经做了修改的情况不知道,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论。将来:我国的《标准化法》要等到2012年下一届人大才可能安排。不过在2001年11月10日我国加入时已向WTO秘书处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的批准书,完成了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3条第2款我国政府承诺“中国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因此,将来我国可能有三种文件: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两个属性;强制的和自愿的。最终如何表述,应按修订后的《标准化法》的表述。合格评定程序和检验规则合格评定程序是WTO/TBT协定中提出的三种文件之一。检验规则是我国产品标准中目前尚在采用的内容。合格评定程序和检验规则的异同。合格评定程序是合格评定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合格评定程序分为:第一方的、第二方的和第三方的。合格评定体现的是各方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第一方的和第二方的合格评定程序是不公开的;第三方的合格评定程序是公开的。第三方的合格评定又称“认证”。我国认监委正在逐步推行认证的性质分为:强制性的和自愿性的。。公开的标准和不公开发的标准《标准化法》以前,主要是国家标准和部标准,少量的局批企业标准。所有标准都是公开的标准(资源共享)。《标准化法》以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公开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不公开的标准。公开的标准是公共产品,而专利是私有产品,两着属性不同。想把专利纳入公开标准有一定难度。企业标准是私有产品,因此,把专利纳入企业标准,由于属性相同,比较方便。标准化的目的在物资供应贫乏的时代,标准化的目的是组织现代化生产,保障供给。在物资供应丰富的时代,标准化的目的是促进贸易和交流,繁荣市场。我国改革开放前,国家的标准化目的是组织现代化生产。我国改革开放后,国家的标准化目的是促进贸易和交流,与WTO一致。因此,在国家标准,尤其是行业标准中,曾经提供过的组织生产的标准,今后,不可能再提供了。因为,组织生产是企业自己的事情,这一点对于企业标准化人员来说应该特别注意,主动制定企业生产需要的标准,积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乃至国际标准。小结国际上的标准大都:——具有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在某一范围内协商一致的,——由公认机构发布的,——可以公开得到的,这些特点。然而,认为所有标准应该是完全一样的,仅仅是一种愿望,在现实生活是做不到的。不同机构发布的标准之间,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差异,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为,归根到底标准是发布机构自己的,发布机构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做出调整。想完全读懂不同机构发布的标准,需要了解每个发布机构的有关规定。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约束力是不同的:——技术法规的约束力来源于法律;——标准的约束力来源于合同。在法律的管辖范围内:——来源于法律的约束力是绝对的,没有商量的;——来源于合同的约束力则不同,完全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某标准被技术法规引用时:——在该法律控制的范围以内,遵守某标准是强制性的,没有商量的;——在该法律控制的范围以外,某标准仍然是自愿性的,不具有强制性。我国加入WTO以后:——SAC关心的主要是贸易和交流的标准;——企业关心的主要是组织生产的标准。这与加入WTO以前,是完全不同的。标准写什么在GB/T1.1—2009,表1“标准中要素的典型编排”第二栏内所列出的,是一般标准中常见的要素,也就是标准需要编写的内容。其中用“要求、┅”代表的内容,是标准的专用要素,其余的是通用要素。“标准写什么”,就是说表1第二栏内以“要求、┅”为了代表的要素写什么。标准的专用要素和通用要素规范性一般要素和规范性技术要素中的“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它们与资料性要素一起属于标准中经常使用的要素(以下简称通用要素)。规范性技术要素中专门与标准化名称有关的技术要素(以下简称专用要素),是每一个标准特有的、最重要的、属于标准实质内容的核心要素。是标准起草组成员最为关心的,可是也仅仅是主要起草人关心的,此外最关心的是利益相关方。除了必备要素以外,通用要素的存在取决于专用要素中有没有需要再加工的素材,如,条文中没有规范性引用其他标准,就不需要选择通用要素“规范性引用文件”。通用要素的内容来源于专用要素。通用要素是为标准使用者提供方便,是对专用要素的有关内容的再加工。两者之间的先后次序或主次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标准通用要素和章标题标准中的通用要素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标准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参考文献、索引等常见的章标题。在这些常见的章标题下表达的形式和所要表达的内容,以及编写的目的,通常是相对固定的、标准化的,不准随便改变的,是GB/T1.1中除了“标准结构”一章以外的主要内容。标准专用要素和章标题标准的专用要素是标准的实质内容所在,是标准名称中主体要素的细化和具体化。标准专用要素的选择范围是标准名称中确定的主体要素的有关“方面”,其重点是指规范性技术要素中,除了“术语和定义”和“符号、代号和缩略语”两个通用要素以外,其他要素的选择,是专有章标题的选择。然而由于标准名称的主体要素不同,主体要素所确定的有关“方面”不同。标准的专用要素(章标题)也是各不相同,无法统一和事先约定。示例1:《图形符号表示规则技术文件用图形符号第1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