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法治信仰建设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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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治信仰建设法治社会信仰,是指对人们对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或某人极度信服和尊崇,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活动指南。它是一个人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根本准则和态度。信仰属于信念,是信念的一部分,是信念最集中、最高的表现形式。法治信仰,指的是自发的相信法律、认同法律,并且在实践中遵守法律、捍卫法律。伯尔曼所说,要充分认识到法律不是单纯的工具性的客观规范,更包含着人类自始追求的正义、平等、自由等神圣的精神价值。在运用法律时,必须以这些崇高的理念为指导,保有信仰庄严的仪式性、传统性、权威性和普遍性,才能正确的引导法律地发展以避免其陷入僵死的地步,维护社会秩序及法律传统的良性发展。法律法规包括各种正义的象征符号,本身是不足以唤起人民对它的信仰,只有当法律与人们信仰的事物发生不可分割的联系时,只有当法律产生某种社会效果、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时,它才能得到信任、继而才能被信仰。现在我国的法治领域的问题,人们大多认为是由于我国的法律还不健全造成的,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们国家对法治建设的日益重视,到目前,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问题的关键是人们不信法,还没有在社会层面形成普遍的法治信仰。比如我们治理城镇燃放烟花炮竹这一块,各地区都出台了《禁止燃放烟花炮竹条例》,第一年严防死守,基本没有没有人放,第二年就有零星放鞭炮的,到了三四年以后,基本上都又重新放起来了。执法力量有限,关键是人民的法治意识不强,对条例不了解,即使了解也认为放鞭炮是小事,没必要上纲上线,禁放与传统习俗相冲突,一些人观念意识转变不过来,对执法抵触。这就导致我们很多法律法规制定出来,推行不下去,被束之高阁。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每一环节都作出了全面部署,最终落脚点就是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决定》中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坚强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自觉维护。所以全会《决定》第五部分提出了实现全民守法的目标,把“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阐明了守法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必将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产生深刻影响。树立法治信仰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具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对于执政者来说,法治信仰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保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最根本的就是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对于人民群众来说,只有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熔铸到头脑中,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自觉和习惯,法治才能不断释放规则的正能量。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不仅要知法、懂法、信法,还要尊法、守法、护法。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要在全社会培养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只有法治意识在人民心中扎下根来成为自觉信奉的核心价值观,敬畏法律、崇尚法治的信念在全民中普及开来,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宏图愿景才有实现的可能。一、树立法治信仰面临的不利因素(一)历史因素首先从国内历史来看,我国有着长期的法制历史,从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随后,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标志着我国成文法的开始。战国时期秦国用法家商鞅变法,以法治国,经过上百年的时间形成了完备的秦律。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律》,沿用数百年,到了唐代在修订的《永徽律》基础上,进一步做法律解释,形成了《唐律疏议》,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奠定了中华法系的根基,后世的宋元明清等朝代的法律都是在唐律基础上做的补充,直到清末新政的时候,参照欧美国家的法律体系重新修订《大清律法》,中华法系才开始退出历史舞台。我们国家虽然有着长期的法制史,但一直是“有治法无法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它是人类在进入商工文明以后才形成的,也是农耕文明与商工文明的分界线。我们国家从近代以来才开始由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转变,至今也不能说完全转变过来。我们国家有着两千多年的帝制统治,现代法治理论引进不过百年,依法治国国策确立不过20年,传统法制的弊端在今天还有影响。1、人治高于法治。在帝制统治下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法自君出”,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皇帝还经常绕过国家的司法机构直接干预案件的审判。比如武则天设铜匦鼓励告密,重用酷吏刑讯逼供,请君入瓮的故事;朱元璋设立锦衣卫、随后成祖设立东厂、宪宗设西厂、武宗设内厂等特务组织,可以绕过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有独立侦缉、逮捕、审讯、羁押等权力,只向皇帝一个人负责,就连刑部、都察院审理案件或三法司会审重大案件都需要有锦衣卫或东厂坐堂旁听,以备向皇帝报告。中国古代在地方管理上是行政与司法一体的结构,地方官员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司法长官。比如说我们看电视看小说的时候,经常觉得知县是个七品芝麻官,好像权力很小,谁便蹦出来个人就把他捻倒了。实际上知县身兼今天一个县县委书记、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公安局局长、看守所所长等职务,对小民来说那就是他头顶一片天。所以古话有云:破家的知县,灭门的令尹。老百姓见官就有三分怯,在涉及到案件审理上,不管有理没理,上了公堂跪在下面,基本是官老爷咋说就咋判。因为绝大多数人都是文盲,不懂法律,司法解释权在官员手里,有官断十条路的说法,同一个案件官员出于不同的考虑,给出的判案结果可能天差地别。明人笔记曾记载一个故事:有个富商家里有一妻一妾,妻妾不合,后来妻子病死了,有人撺掇妻子的弟弟去告状,正好知县有个同乡来打秋风,知县按惯例判富商给妻弟100两银子双方和解,然后从这100两中拿出50两给自己同乡当路费。后来妻弟不满只得了一半,找到知县同乡要回40两,同乡大怒回来找知县告状,知县大怒觉得自己没面子。就把富商和妻弟抓回来,然后开棺验尸,让仵作伪造富商妻子被殴打致死的证据,说富商殴妻致死,二人是私和人命,判富商绞监候,妻弟充军流放,后来富商的小妾出面替丈夫顶罪,说自己打死了主母,随后在监狱中自杀,才换回富商的命。而那些直接执法的胥吏、差役,这些人直接和老百姓接触,因为在过去这些人都属于贱役,不能升官,子孙甚至不能考科举,往上升的仕途没了,社会地位低,但他们有权,又从事具体的执法、司法事物,比起一些死读书的官员和老百姓更懂法,这些人经常上下勾结,蒙骗上官,欺压百姓。沈括在《梦溪笔谈》曾记述了这样一件事:包拯知开封府时,有人犯法,按律当杖脊后流放,犯人私下给胥吏重金,二人相约在大堂之上合演一出苦肉戏。当包拯端坐堂上审案时,犯人不认罪且不断申辩。没等包拯发话,胥吏就大声斥责犯人藐视公堂,并大呼拉出去杖刑侍候。包拯见状十分生气,认为胥吏越权了,就下令把胥吏拖出去杖刑,同时,为了显示自己的宽宏大量,包拯特令宽宥犯人,只施以杖刑,不再流放。就是说,公正严明的包拯,最终也被犯人与胥吏合伙欺骗了。每当有了官司争先下乡,跑到被告家吃拿卡要,有时借口办案连原告一起骚扰,吃了被告吃原告,老百姓不懂办案流程,被他们骗住、吓唬住,有时拖上一年半载,原告、被告被拖得倾家荡产,所以过去老百姓怕见官更怕告状,有屈死不告状的老话。2、礼法结合,礼主刑辅。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思想体系。比如《唐律疏议》按照“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把原来属于礼的规范,赋予了法的形式。像三纲五常的伦理规范,就写了进来,比如《唐律疏议》中子殴父与父殴子,妻殴夫与妾殴夫,同样是打人由于双方相对应的关系不一样,法律惩罚的力度就不一样,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意识。这种观念至今还有影响,比如家暴问题,对妇女、儿童的保护我们在立法上做了不少工作但执法上做的不够,有些人甚至认识不到家暴是违法行为,在过去三纲观念下,男人打老婆、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按照社会学大家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的观点,传统社会是构建在农耕文明基础之上的,人口流动很小,人们安土重迁,是一种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乡土社会。中国自古又有皇权不下乡的传统,自县一级一下的乡村,基本都是由乡绅、族老来维持统治秩序,在这种以血缘和地缘构建的社会体系中,为了维持统治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主要是礼法,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与法律和道德还有所不同。法律是从外限制人,不守法所得到的惩罚是由特定的权力施加给个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网,逃脱了还可以自己骄傲、得意。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受人唾弃,是羞耻。礼则更甚于道德,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一个人失了礼,不仅受到道德谴责,甚至还要受法律严惩。在这样的礼治社会中,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于身外的权力,而是要求身内的良心。有人犯法通常认为是教化不够,所以在乡村民事纠纷不是向官员提起诉讼,而是在乡村由乡绅、族老进行调节,调节的过程也被看做是一种教育的过程。在这样的乡土社会中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提起诉讼是一件难为情的事,意味着家丑外扬。对官员来说是自己教化不够,孔子就曾说过: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其次从党的历史来看,我们党是从革命党通过武装斗争夺取政权成为执政党的。在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一元化领导、群众运动是在党夺取政权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成为执政党以后,我们党就面临转型问题。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在法治建设这一块我们就犯了错误。比如就群众运动(群治)而言,在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成为执政党并长期执政的历史条件下,依然沿用依靠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方式来治国理政,必然导致社会矛盾越来越大、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群众运动最大的危害就是不讲程序,发动起来难以控制。“文化大革命”是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毛泽东发动起来以后自己也控制不住,最后导致国家政治分裂、未遂政变、经济萧条、文化衰败、民不聊生,造成了对中华民族的浩劫。如果我们今天仍寄希望于依靠群众运动、特别是大规模来解决社会矛盾,煽动群众“造反”,那将必然导致江山自毁。(二)现实因素法治建设的核心是两权:第一是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第二是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法治最重要的含义是依法治官,而非依法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依法治事。因此树立全社会法治信仰,要求领导干部要依法用权,人民群众要依法维权。首先是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重政策轻法律。二是重批示轻法律。受传统人治思想影响深,中共元老陳雲曾提倡「不唯上,不唯書,只唯實」。「權大於法」、「官大一級壓死人」上級領導的批示,是最好的通行證、最有威力的尚方寶劍。種種法律文本,卻被束之高閣。2004年,黑龍江雞西市政府主導的幾項工程多年來無法結清,拖欠著黑龍江省某公司數千萬工程款,結果使農民工領不到工資,企業也陷入了困境。此事得到了全國政協常委、中國政法大學研究員夏家駿的關注,經他反映,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三度批示,並派工作組督辦此事,才得以解決。而還有一些人,看重了領導人批示的妙用,幹起了其他勾當。2006年,海南省海口市檢察官王昌澤等人偽造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批示,包庇黑惡勢力,將海南省東方市公安局局長李國和等人陷害誣告,判監入獄,令李國和等人蒙冤四年多。這足見,在沒有法治保障的環境中,領導批示可以救人,也可以拿來害人。三是重关系轻法律。导致无论是基层还是中央都出现一些权力近亲繁殖的现象。典型案例有:最牛烟草局局长——广东汕尾市烟草专卖局长陈文铸。为了打造一个“世袭局”,他把与其有亲戚关系的至少22名职员,集中分布在汕尾市陆丰市烟草局和汕尾市烟草局,其中,有胞弟、堂弟、表弟、妻弟,有堂妹、表妹、妻妹,有表兄,有连襟(妻子的姐夫),还有弟媳的亲叔叔。另外还有最牛林业局长——湖南平江县林业局副局长曾永才,虽不是一把手,却也将权力为个人谋福利发挥到了极致,将妻子、儿子、女儿等9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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