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共3项)事项编号:(暂不填写)事项名称: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性质:许可事项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受理地点:宁波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通途路836号,邮编:315040)咨询电话:87844208责任处室:港航审批科审批层级:市本级终审(省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内客运企业设立)、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除前三项外的其他事项)审批关联部门:本部门单独审批本部门为:其他并联审批部门名称:设定或实施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八、十二、十三条;《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第79号公告)第十三、十八、三十条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20日申报条件的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申报条件的具体内容:▲设立水路运输企业: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2.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个体经营者从事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2.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2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4.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5.有确定的负责人;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开辟或调整集装箱内支线、客运航线:1.经营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规定中有关经营人资格的规定(即经营人应符合前述申报条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2.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8号令)第四、第五条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3.投入营运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1.经营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规定中有关经营人资格的规定(即经营人应符合“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的申报条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2.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8号令)第四、第五条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3.投入营运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申报材料的依据条款: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申报材料:(一)企业、个体筹建: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4.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及其复印件;5.申请企业、主要股东经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6.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二)企业、个体开业:1.申请书;2.《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3.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及其复印件;4.申请企业、主要股东经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5.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6.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3▲个体经营者申请经营普通货船运输:1.申请书;2.《普通货船运输个体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3.《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4.船舶保险或责任保险证明及其复印件。▲企业变更有关事项,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申报材料:(一)变更经营范围:1.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2.原《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3.按变更经营运输区域、船舶种类的开业条件申报其他资料。(二)变更企业名称: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2.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3.原《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4.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三)变更法定代表人:1.主管部门任命书或董事会决议;2.原《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3.《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4.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四)变更企业地址:1.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议;2.新办公场所证明文件;3.原《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4.《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5.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五)变更经济类型:1.《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2.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申请书(表)样本、范本:略是否收费:否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简要流程图:4批后监管措施:运管科负责批后监管工作。主要包括:1.按照《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制度》进行全程动态监管;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规范记录台帐;3.完善事后监管制度。申请人提出申请港航审批科受理港航审批科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勘查、调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省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内客船运输企业三项许可,由港航审批科作出许可决定反馈申请人,送达经营许可证其他事项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或由省交通运输厅转报交通运输部反馈申请人,送达经营许可证受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在收到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送达作出许可决定5事项编号:(暂不填写)事项名称: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事项性质:许可事项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受理地点:宁波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通途路836号,邮编:315040)咨询电话:87844208责任处室:港航审批科审批层级:市本级终审(市内水路客运代理、市区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两项许可)、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除前两项外的其他事项)审批关联部门:本部门单独审批本部门为:其他并联审批部门名称:设定或实施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八、十三条;《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第79号公告)第十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5号令)第八、十三条;《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第七条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除国内船舶管理业为20日外,其余事项为7日。申报条件的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九条,《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五条申报条件的具体内容:▲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1.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2.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3.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经营船舶管理业: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5.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水路客运代理: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3.有不低6于30万元的企业注册资本;4.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客运安全管理、服务人员;5.有相应的售票、候船、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设施和必要的安全、服务设施,并保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6.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有防火、防盗、防爆措施和实施危险品、其他禁运物品检查制度,并落实岗位责任制。▲设立水路客运码头:1.有相应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设施和必要的安全、服务设施,并保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2.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安全管理责任制;3.建立并落实查堵危险品和其他禁运物品上船制度。申报材料的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七条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企业章程草案;4.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资信证明;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9.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1.筹建或开业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组织章程;4.名称登记证书;5.验资证明;6.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7.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8.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企业变更有关事项,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申请变更经营范围: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修改后的企业章程;4.原许可证书;5.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二)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等事项: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申请书;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3.原许可证书。(三)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申请书;2.原许可证书;3.拟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申请书(表)样本、范本:略是否收费:否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简要流程图:7批后监管措施:运管科负责批后监管工作。主要包括:1.按照《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制度》进行全程动态监管;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规范记录台帐;3.完善事后监管制度。申请人提出申请港航审批科受理港航审批科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勘查、调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市内水路客运代理、市区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两项许可,由市港航局作出许可决定反馈申请人,送达经营许可证其他事项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或由省交通运输厅转报交通运输部反馈申请人,送达经营许可证受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在收到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送达作出许可决定8事项编号:(暂不填写)事项名称: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事项性质:许可事项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受理地点:宁波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通途路836号,邮编:315040)咨询电话:87844208责任处室:港航审批科审批层级:市本级终审(省内普通货船、省内液货危险品船、市内客船的营运证核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除前三项外的其他事项)审批关联部门:本部门单独审批本部门为:其他并联审批部门名称:设定或实施的主要依据:《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第79号公告)第十五条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核发5日,注销3日。申报条件的依据条款:申报条件的具体内容:▲货运船舶:1.新增运力经审批机关批准;2.船舶来源清楚、合法,手续齐全,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有效证书;3.委托经营或光船租赁经营的应签订《运输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或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并取得《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4.按规定要求配备船员,船舶机驾人员应取得相应船舶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并签订劳动合同;5.落实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6.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船舶,应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客运船舶:1.新增运力和客运航线经审批机关批准;2.船舶来源清楚、合法,手续齐全,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有效证书;3.新增(更新)客船的船龄:普通客船、客滚船不超过10年,高速客船不超过5年;4.委托经营或光船租赁经营的应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