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委员会“权利”解读南京市南湖第三小学宋运来校务委员会制度,是南京中小学校“一主两翼”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探索的重要成果。“一主两翼”管理体制,是指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为辅,学校其他各种工作制度有机配合的管理体制。在“一主两翼”新型管理体制中,“校长负责制”是中心,教代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校务委员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外部关系,两者构成“校长负责制”的辅助决策系统。对涉及教职工和学生管理的相关事项,只有经过辅助系统的前置性审议,才能转化为学校或者校长的决定,并通过学校其他执行系统得以落实。我市各试点学校在筹建“校务委员会”的过程中,皆授予其“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体现了教育行政管理中权利分享的新理念。(一)知情权知情权(Rightto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的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指司法机关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三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因为法人知情权在本质上是经济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与公民的知情权在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别,不宜归入同类,而法定知情权则属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体现,是权力而不是权利,也不宜归入知情权;“二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不是知情权的内容,个人知情权应属于隐私权的隐私知悉权能。我们认为校务委员会的“知情权”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我们比较赞同“三权说”的“社会知情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家长对学校发展、教学质量等的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家长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如子女入学、在校的权益保护等个人信息。对校务委员会“知情权”的确认,,仅有利于维护家长、学生的权益,而且使来自校外的委员们更加了解学校、了解学生、了解教育,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向现代学校制度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二)参与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参与是知情的有效途径,只有广泛地参与学校的发展过程,观察、了解和分析重大事件过程,才能真正达到知情。因此,校务委员会的“知情权”,必须不断扩大校务委员会委员有序地参与到学校的管理。知情并不是单向的,被动的。如果校务委员参与学校事务的范围很小或能力很低,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知情。知情和参与是一个相互的过程。只有知情,才能参与;在参与中扩大知情的范围,增加知情的内容。随着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政治参与正在不断扩大,这不仅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社会已经和正在从传统向现代迈进,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这种变化的基本标志之一。在建设政治文明过程中,组织有效和有序的政治参与,必然要求我们通过有效的制度创新来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体系,从而增强吸纳公民政治参与的空间和能力。校务委员会则在微观层面创建了这样一个参与议政的空间。(三)表达权继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表达权”的概念后,十七大报告再度把“表达权”列为公民的四项基本权利之一。近年来,在中国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民意的影响力逐渐上升。从法学层面上看“表达权”,其本质上是人民有权表达自己的独立意志。公民通过表达自己的意志来反映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约束。表达权是形成科学决策的需要,科学决策建立在广泛吸纳民意,听取人民意见的基础上,只有尊重和维护人民的表达权才能够有效地形成科学的决策。表达权主要在宪法上体现为议论自由与出版自由,表达主要是透过评议的方式来公开陈述和表明自己的观点,游行,集会,示威等权利也可看做是宪法上的表达权体现。公民表达权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拓展与扩大,需要有更多的制度来明确和落实公民的表达空间。在学校这个社会微观层面,校务委员会的建立,它无疑在延伸着、丰富着、实践着公民表达权的空间。它让家长明白重大决策的产生原因和条件,以便有效地监督活动过程,最大限度地符合家长、学生、教师等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并能及时地阻止和防止不利于学校的利益、或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行为或举动。校务委员会为家长、学生、教师创建了一个合法的表达通道,它是在理性的基础上,群体性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改变了长期以来学校重大项目校长一个人说了算的决策程序。也是一个维护自身权益、推动民主的“话语场”。(四)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为监督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向有关经营者或机构提出批评、建议或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现代学校也是对学生服务的教育机构,从某种意义上讲,学生作为服务的对象,有必要通过外部进行监督,保护被服务的主体权益,使被服务的主体感受到优质服务带来的幸福感、满意感。校务委员会的监督权主要指批评权、建议权,它起到外部监督、激励的作用。在推行“校务委员会制度”的进程中,有必要给予校务委员会的监督权。学校要把把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作为学校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并以此来部署和开展各项工作。因此,校务委员会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是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为基础的,是经过努力可以行得通、办得到的。以“盒饭上涨五角”案件为例,08年8月前南湖三小一直由一家快餐公司提供午餐,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原快餐公司在饭菜的质量上不能令学生满意。原快餐公司要求校方盒饭价格要上涨一元钱,校方经过市场考察与调查,提出最多涨0.5元,公司不能接受。校方认为就是上涨0.5元,还得要征求家长同意。在双方利益诉求达不到的情况下,三小适时召开校务委员会。委员们建议,在原有盒饭价格的基础上,提升0.5元,由家长委员会向家长们宣传并做好协调工作,再面向多家快餐公司进行餐饮招标,后来一家快餐公司中标。一学期下来,家长零投诉,也无一位学生反映午餐不够好吃等问题。校务委员会的委员们不仅了解学生餐饮的前因,而且全程参与,献计献策,并对招标、价格以及饭菜的质量进行监督,有效地保障了学生的权益,各方的利益也得到了诉求。因此说,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诸方矛盾的减压器、各方利益的平衡器、科学发展的助推器,但前提是要彰显校务委员的工作职能,就要赋予它相应的权利。龙门中心小学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工作制度一、龙门中心小学家长委员会是由家长学校牵头,由全校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发挥社区、家庭、学校三结合教育功能的组织。二、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加强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优化家庭教育环境,实现学校、社会、家庭教育的“三位一体”,促进青少年素质全面和谐的发展。三、家长委员会成员应成为学校与学生家长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热心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协助学校搞好有关工作,可随时代表家长向学校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四、家长委员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由部分班级学生家长担任。五、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三次会议(开学初、期中、期末)。六、家长委员会主要工作内容:1、指导、监督家长学校开展活动,做好学困生家长的帮助和辅导。2、听取学校有关工作的汇报并向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3、促进家庭、学校教育工作的配合与协调。4、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教育教学活动(如家长开放日、听课评课活动等)。5、反映家长的意见、建议等,加强家校教育的和谐发展。6、协助组织社区的教育活动,开展学生的社区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