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营造“阳光正气、沟通畅通、表达活泼、维护形象”的网络文化环境,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网络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络、通信网络等,制作、发布、传播有关文字、言论、图片、视频或者涉及网络安全的行为。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党员干部,是指株洲市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第二章行为规范第四条党员干部应当严守政治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第五条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宣传纪律,规范自身网络行为,自觉抵制网络不良言行,对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言论、短信等,做到不编造、不传播、不盲从。第六条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收听音乐、证券交易、访问非法网站、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等活动。第七条党员干部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亵渎、诽谤等。第八条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二)泄露内部工作文件、数据、资料、信息;(三)涉密系统或涉密介质非法外联;(四)未经单位授权,擅自公布单位的工作内容和信息。第九条党员干部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和传播下列信息:(一)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二)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四)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以及教唆犯罪的。第十条党员干部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一)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二)恶意扫描和网络攻击;(三)窃取口令、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内部系统,阅读文件或电子邮件;(四)盗用他人账号;(五)违规对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六)违规对计算机网络及内部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七)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网络行为。第三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一条经查实,党员干部违反本规范有关规定及其他网络宣传纪律的,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表现纳入考核,严重违反本规范有关规定及其他网络宣传纪律的,在实施有关奖励及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有关性质、情节及处理结果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第十三条因对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监管不力、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所在单位有关领导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健全各级网络信息发布流程,制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网络舆情、网络行为的日常监测,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取证及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增强网络行为自律意识。第十五条各级组织人事、宣传网络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监督、处理、指导工作。第十六条党员干部有义务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网络行为进行举报。第十七条本规范第八、九、十条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各级各单位在职的非党员干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