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主要技术要求2019/12/2421引言2主要技术要求3结语4讨论2019/12/2431引言内容摘要根据即将发布的《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GB14587-xxxx),介绍内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主要技术要求。GB14587修订背景GB14587修订目标GB14587修订过程2019/12/2441引言GB14587修订背景核电形势发展的需要GB14587-1993的不足由于当时我国核电发展的条件限制,主要技术条款均针对滨海核电厂制定,在应用于内陆核电厂时,存在较大的技术争议法规标准的变化放污法和GB18871等新法规和新标准的陆续发布,对我国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的排放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这些新的要求在原国家标准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国内外经验国内、外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管理的实践经验反馈,特别是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优化管理理念的新发展,均需要在针对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的专项技术标准中予以反映2019/12/2451引言GB14587修订目标与近年来颁布的法规和标准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具体要求相协调。与《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xxxx)的相关内容相一致。与其他相关标准特别是《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GB11217)和《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11216)的相关条款相协调。2019/12/2461引言GB14587修订目标参考国际上核电先进国家(美国、法国和俄罗斯等国家)针对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方面的法规和管理要求。充分反映国内运行核电厂在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管理上的运行经验反馈,以及国家在对核电厂二十多年审评中累积的相关技术要求。2019/12/2471引言GB14587修订过程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于2006年8月下达了《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技术规定》(GB14587-93)标准修订计划任务书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联合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了标准修订编制组修订的《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GB14587-xxxx)已于2009年5月通过了环境保护部的标准审查目前正在等待发布中2019/12/2482主要技术要求2.1基本原则2.2排放限值2.3设计排放量2.4排放控制值和管理目标值2.5选址要求2.6排放管理2.7排放口设计2.8监测2.9评价要求2019/12/2492主要技术要求2.1基本原则(标准4.1、4.2条)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废物最小化原则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原则槽式排放原则2019/12/24102主要技术要求废物最小化原则液态流出物向环境的排放,是废物处置的一种特殊方式。放射性废液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并和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和处置密切相关。废物最小化原则是贯穿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全过程的基本原则,理应作为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系统的设计和运行以及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管理的基本原则。2019/12/24112主要技术要求废物最小化原则在具体执行中,应首先在电厂设计和运行中减少放射性废液的产生量(包括废液的体积量和放射性总量);在废液处理系统和流出物排放系统的设计和运行中,结合废液处理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量对液态流出物排放的放射性总量和浓度进行优化分析[1],在满足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年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限值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值以及排放管理目标值。秦山一期和秦山三期实践。2019/12/24122主要技术要求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原则排放限值,排放控制值,排放管理目标值,设计排放量排放限值包括年排放总量限值和排放浓度限值,是允许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向环境年排放总量最大值和排放浓度最大值2019/12/24132主要技术要求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原则排放量控制值包括年排放总量控制值和排放浓度控制值,由核电厂营运单位在设计排放量的基础上,根据厂址特征和同类电站的运行经验反馈,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和“废物最小化”的原则,提出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年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申请值,并经审批确定2019/12/24142主要技术要求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原则管理目标值营运单位设置的用于流出物排放管理的内部控制值,同样包括年排放总量管理目标值和排放浓度管理目标值排放限值、排放量控制值和排放管理目标值等术语是流出物排放管理的重要内容,经常引起混淆,本标准第一次给予明确的定义。2019/12/24152主要技术要求剂量约束值剂量约束值是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和废物最小化原则落实的目标,是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原则落实的基础。考虑到液态流出物排放对公众的辐射影响是核电厂运行对公众辐射影响的一部分,目前尚没有充分的技术基础对该部分进行定量的规定,希望在本标准下次修订时进行定量的规定。2019/12/24162主要技术要求2.2排放限值(标准4.2条)年排放总量限值,GB6249排放浓度限值核素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H-3C-14控制位置系统排放口总排放口下游1km处2019/12/24172主要技术要求系统排放口排放浓度限值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100Bq/L总排放口下游1km处浓度限值总β,1Bq/L;H-3,100Bq/L对比:法国,总β,0.74Bq/L;H-3,74Bq/L饮水途径,1Bq总β,400BqH-32019/12/24182主要技术要求2.3设计排放量(标准4.4条)排放源项设计排放总量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H-3C-14设计排放浓度除H-3、C-14外其它放射性核素各系统排放口目前各个核电厂的设计排放量都存在问题,都是暂定值,尚没有审查结论。未来应加强设计源项的研究,为科学合理的确定核电厂排放量控制值提供基础。2019/12/24192主要技术要求2.4排放控制值和管理目标值(标准4.5,4.6,4.9条)年排放量申请值排放总量、排放浓度核素,位置多机组,统一年排放总量定期修订,5年;厂址条件明显变化,半年管理目标值,各系统,各运行工况2019/12/24202主要技术要求2.5选址要求(标准4.3条,第6章)标准4.3条规定:核电厂址受纳水体的稀释能力应满足冷却水或冷却塔排污水和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环境要求,并作为核电厂址比选的一项主要指标。本条规定意味着总排放口下游1km处的浓度限值是制约内陆核电厂选址的主要因素。据了解,目前电规院在初可阶段技术审查时,已经根据本条的要求,初步确定内陆厂址受纳水体的最低流量在20m3/s以上。总排放口设计中的要求也是厂址比选中需要考虑的内容。2019/12/24212主要技术要求2.5选址要求(标准4.3条,第6章)不能建,避开法律规定总排放口应避开集中式取水水源保护区、经济鱼类产卵场、洄游路线、水生生物养殖场等环境敏感点。比选厂址比选排放口设置方案比选,2.7排放口设计2019/12/24222主要技术要求2.6排放管理(标准4.8,4.10条,第5章)标准中下列内容基本是修订中新增加的或者是修改后的要求:不同系统单独排放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系统的设计应保证来自核岛系统的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和来自常规岛系统的放射性液态流出物进入不同的排放系统,严禁将电厂非放射性废水纳入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系统。2019/12/24232主要技术要求2.6排放管理(标准4.8,4.10条,第5章)均匀排放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季度控制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年排放总量,核电厂连续三个月内的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总量不应超过年排放总量控制值的二分之一,每一个月内的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总量不应超过年排放总量控制值的五分之一。滨河、滨湖或滨水库核电厂,可以结合受纳水域的特性,制订更合理的排放方式,报批后实施。2019/12/24242主要技术要求2.6排放管理(标准4.8,4.10条,第5章)管理程序和异常排放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相关管理和执行程序并有效实施,减少和杜绝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的异常排放。为有效防止和控制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的异常排放,核电厂设计时应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滞留贮槽,以保持对放射性废液的容纳和控制能力。2019/12/24252主要技术要求2.6排放管理(标准4.8,4.10条,第5章)报警阈值为有效防止和控制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的异常排放,系统排放口在线监测仪表联锁报警阈值应不超过排放浓度控制值的5倍。贮槽对于每一个排放系统,应设置2个足够容量的贮存排放槽和至少1个备用贮存排放槽。返回贮存排放槽应设有将超过排放浓度控制值的液态流出物返回废液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的装置。2019/12/24262主要技术要求2.6排放管理(标准4.8,4.10条,第5章)排放批准低于排放浓度控制值的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在由核电厂指定的辐射防护人员或授权人签字认可后,按照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管理和执行程序进行排放。高于排放浓度控制值但低于排放浓度限值的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在满足4.8规定的前提下,由核电厂经理或授权人签字认可后,才准排放。同时,应查明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浓度增高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再次发生。2019/12/24272主要技术要求2.7排放口设计(标准第6章)设计原则总排放口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功能以及生态特征等因素。避开和禁止总排放口应避开集中式取水水源保护区、经济鱼类产卵场、洄游路线、水生生物养殖场等环境敏感点。对于滨河、滨湖或滨水库厂址,总排放口下游1km范围内禁止设置取水口。2019/12/24282主要技术要求2.7排放口设计(标准第6章)比选原标准中,数模计算的作用是找出受纳水体扩散规律,确定受纳水体的稀释能力。现在调整为“应有多种总排放口的具体位置和型式的设计方案,经数值模拟计算并充分考虑环境影响因素后,从中确定一个优选方案”。2019/12/24292主要技术要求2.7排放口设计(标准第6章)比选原标准中要求“考虑受纳水体放射性沉积物积累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现修改为“确定总排放口的位置时,应尽量避开受纳水体中悬浮沉积物较多的地方,以降低排放口附近放射性物质的沉积积累。”2019/12/24302主要技术要求2.8监测(标准第7章)取消了总排放口的监测要求。增加了满足GB11217和GB11216的相关要求。增加了液态流出物中非放射性物质和温度的监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的要求。对原标准中核素组分的监测要求具体化为“包括H-3和C-14在内的各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该要求意味着要在现有取样进行γ能谱监测的基础上增加C-14和Sr-90的取样监测要求。2019/12/24312主要技术要求2.8监测(标准第7章)增加了“应在满足4.10和5.5规定的前提下,评定取样监测结果和在线连续监测结果的差异,合理确定第一报警阈值和联锁报警阈值。”该要求进一步保证了在线监测仪表报警阈值设定的合理性。对内陆核电厂,增加了在电厂排放口下游1km处设置监测点并每天定时取样监测的要求。因为本标准对该处有浓度控制要求。该要求是最低要求,实际监测的方法需进一步研究。增加了在线连续监测仪表响应时间的要求。增加了排放监测记录中排放时间和人员签字的要求。2019/12/24322主要技术要求2.9评价要求(标准4.11条)目前,在不同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用于正常运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源项比较混乱。根据审评实践,在本标准4.11条中规定:核电厂营运单位在选址阶段应按照参考电厂的设计排放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设计阶段和首次装料阶段应分别按照核电厂设计排放量和排放量申请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该条规定的目的是希望各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能和各阶段的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