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请人向国家申请保护他的发明创造及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一旦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权利要求书的作用——用技术特征的总和表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阐明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授权文本确定专利权受保护的法律范围;——审查的依据;——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本质: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性文件。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权利要求书的写法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撰写好权利要求书的一般方法权利要求书撰写中常见的错误权利要求书有关概念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基本原则一、权利要求书有关概念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特征部分引用部分限定部分一、权利要求书有关概念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一般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除非不适合用该种方式撰写。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和前序部分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一、权利要求书有关概念从属权利要求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一、权利要求书有关概念c.必要技术特征通常被理解为改进的特征。实际上,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保护客体,使之区别于其它技术方案。其包括前序部分的共有技术特征和特征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限定性从属权利要求:对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性从属权利要求: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增加技术特征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性从权独立权利与从属权利的关系《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情况: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a)过宽!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b)符合要求!(a包含b)条件1:只有独立权利要求(a)结果1:专利无效,申请保护失败!条件2:即有独立权利要求,也有从属权利要求,两者限定保护范围一致,均为(a)结果2:专利无效,申请保护失败!条件3:即有独立权利要求(限定范围(a)),也有从属权利要求(限定范围(b))结果3:?因为从权没有问题,因此可将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独权,专利可继续申请保护。从属权利要求是对其主权利要求的补充限定。对于发明专利,是为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做准备。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是为了在专利权被无效的法律过程中做准备的。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对专利所处的不同时段而言:申请阶段:构建多层次保护体系,如果独权没有专利性,可将从权上升为独权无效阶段:无效阶段只能修改权利要求书,从权的存在可使要求更稳固诉讼阶段:保持范围更加明确具体,有利于明确侵权行为“矛——盾”观点: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宽,应当主要是起到“进攻”的作用!而从属权利要求,则是起到“防守”的作用。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二、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基本原则二、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基本原则权利要求确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好比给专利权人的领地确定了边界线,因此,这条边界线应当是清楚的。应当在用语上尽量使用确定性用语,避免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二、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基本原则使用确定性用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包括如高温、高压、强、弱、厚、薄等;“尤其是,必要时,最好是,等,大约,接近,基本上,左右”等会导致不清楚,不允许使用;还有如淋浴用喷头,喷头上加工出多个喷头,这些喷头数量不可能精确限定,因为多或少几个并不影响实际效果,此时可以使用有不确定的多个喷孔这样的词。二、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基本原则例:一种材料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材料的冶炼温度为100-120度,最好是110度。【”最好是”限定了另一范围,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例:一种终端壳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为金属制或银制。【金属是银的上位概念,不能并列】例:一种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杯子的材料不是塑料。【在非穷举情况下,否定词“不是”造成范围不确定】二、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基本原则文字表达不同但含义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应当删除。例:1、一种装置,包括A+B+C2、如权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D3、一种装置,包括A+B+C+D权3与权2实质内容相同,重复,应当删除。二、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基本原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完整的,不能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例:一种开关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电路包括第一开关管(Q1)和第二开关管(Q2)。缺少连接关系。二、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基本原则在权利要求的授权可能性和保护范围两者间尽量取得均衡。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越多,授权可能性越大,相对的,保护范围越小。因此应当合理确定区别技术特征的数量,在授权可能性和保护范围间确定良好的平衡点。三、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1.应当简要、清楚、完整地列出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所有新的技术特点。否则,就会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说明书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不能写入权利要求,因为要求保护的范围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技术名词、术语应与说明书中一致。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但不能有插图。除有绝对必要,不得引用说明书和附图,即不得用“说明书中所述的…”“或如图三所示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书。为了表达清楚,权利要求书可以引用设备部件名称和附图标记。三、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3.一项权利要求要用一句话来表达,中间可以有逗号、顿号,不能有分号和句号,以强调其意思不可分割的单一性和独立性。4.权利要求只讲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允许陈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功能等.5.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应当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合案申请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其后。三、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6.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它本身可以独立存在。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引用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在内的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含有若干新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依从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四、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式属于同一权利要求组的从属权利要求存在两种基本的撰写方式,即递进式与并列式。递进式:权利要求2引用独立权利1后,权利要求3再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又引用权利要求3的撰写方式;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对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逐次限定的撰写方式。并列式:所有从属权利要求均引用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四、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式实例:1.一种治疗高血压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含有化合物A、B。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化合物A、B的重量比为1:2-10。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化合物A、B的重量比为1:4。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还含有化合物C。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还含有化合物D。权利要求1-3,递进式撰写方式;从权2是对独权1中的组分重量比进行限定,从权3又对从权2中的组分重量比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的范围逐级减小,并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这就是权利要求书的递进式撰写方式。权利要求1、2、4、5,并列式撰写方式;从权4中的技术特征C相对于独权1中的技术特征是增加的技术特征,从权4与从权2都是对独权1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其请求保护的范围相互交叉。这就是权利要求并列式撰写方式之一。对独立权利要求中不同的技术特征分别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之间必然为相互交叉的关系。从属权利要求为增加技术特征也可采用并列式撰写方式,此时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之间必然是相互独立的。撰写方式的选择与比较便于在申请文件撰写阶段即为无效过程的权利要求修改预设足够的权利要求由无效阶段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规定递进式并列式撰写方式的选择与比较《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比较严格的要求:无效阶段,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撰写方式的选择与比较由此可见:无效阶段权利要求的合并这一修改方式只有针对并列式撰写方式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才能适用,而不适用于采用递进式撰写方式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针对递进式撰写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只能采用删除的方式进行修改。很明显,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所包含的权利要求的项数相同的情况下,并列式撰写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比递进式撰写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所可能修改出的保护范围要多的多,维持其专利权部分有效的可能性也就大得多。但是在权利要求书中附加技术特征数目合适的情况下,仍应采用递进式撰写方式进行撰写,以尽可能减小无效程序中错失进行合并式修改的时机导致的权利人利益丧失的可能撰写方式的选择与比较权利要求撰写方案1(采用了递进式撰写)1.一种治疗高血压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含有化合物A、B。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化合物A的含量为12-50%。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化合物A的含量为30-50%。权利要求撰写方案2(未使用递进式撰写)1.一种治疗高血压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含有化合物A、B。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化合物A的含量为12-50%。无效申请人找到15%的对比文件方案1方案2无法修改,专利无效删除权利要求2,专利继续有效12-50%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技术特征,因为里面包含了连续的无数个数值点,如果从权没有对其作进一步限定,无效程序中将不允许专利权人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仅选取其中的一个小范围作为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五、权利要求书撰写中常见的错误1.纯功能式权利要求,这是初写者常出现的错误。一般情况下,产品必须用结构式权利要求,方法必须用步骤或条件式权利要求,不能采用功能或混合式,这种写法容易超出说明书范围,扩大了保护范围。•下面来看几个属于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例子。[例1]一件申请,权利要求为:“一种具有多种形变功能的机械结构家具,它的整个形体可以从只占很小空间的紧缩状况而展开成为使用功能互不相同的多种实用家具。”【该权利要求仅记载了所要求保护的机械结构家具所应当具有的功能,而没有记载这种家具的任何结构特征,致使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根据该权利要求制作出具备上述功能的家具,因此这样的权利要求是不能接受的。】[例2]一件申请,权利要求为:“一种吸附自释开关,其特征是作为电器开关具有定时自释功能。”【该权利要求实质上只是重复了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说所要达到的目的,而没有记载实现该目的所必须采用的技术手段,同样属于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对于纯功能性描述这种权利要求,在欧洲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