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的分析报告案例六:2005年1月5日,原告朱某驾驶汽车违章驶入公交专用车道,由被告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无申辩意见,被告执勤民警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原告签名,并当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原告起诉认为,被告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本案如何处理?案情分析的系列问题:一、本案的事实归类二、与本案问题相关的法律规范三、确定适用规范,并分析事实构成四、事实与规范的涵摄(对接)一、本案的事实归类(一)、法律事实(法律行为):1、原告(行政相对人):朱某驾驶汽车违章驶入公交专用车道;2、被告(行政主体):(a)交警一大队民警当场抓获朱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b)执勤民警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原告签名,并当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二)、综合分析,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件的事实归类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处罚纠纷。注:《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二、与本案问题相关的法律规范(一)、直接相关的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间接相关的法律《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三、确定适用规范,并分析事实构成(一)、本案主要争议点在于被告执勤民警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原告签名,并当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原告认为被告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很显然,被告处罚的依据和适用的法律规范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法律条文是第九十条和第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然而,原告朱某可能提出争议的依据和法律规范是《行政处罚法》,涉及法律条文是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话,依据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才可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原告朱某的异议是合理的,被告的处罚行政行为就存在问题。(二)、因此,关键问题就出现了,对于原告朱某的违章驶入公交专用车道行为,该适用何种法律呢?这个问题就涉及到《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间法律规范冲突的问题上了。接下来我们需要进行这方面的分析:1.规则的选择在这里,法官面临的问题首先是规则的选择。即法官根据法律原则确定的价值优劣标准在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则中选择适合个案事实的法律规则。一般来说,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包括:(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后法优于前法。我们依此对本案涉及的两部法律做出逐一分析。第一、法律的位阶冲突与否《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行政处罚法》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述两部法律的位阶相同与否,分析如下:根据《宪法》五十七、五十八条等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国立法体制的突出特征之一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基于我国实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的立法体制,由此可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不产生法律位阶的冲突问题。第二、是否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知本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性规定,属于普通法范畴。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可知本法对涉及道路交通活动的有关事项所作的特别规定,故属于特别法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本案适用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由于特别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普通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所以本案应适用特别规定,即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第三、是否是前法与后法的关系与本案问题相关的《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而与本案问题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两者是前法与后法的关系,故本案应适用后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2.案件的处理综合上述的分析,被告执勤民警针对原告驾车违章进入公交车专用车道的事实当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执勤民警适用法律正确,法官应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对原告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四、事实与规范的涵摄(对接)事实争议点:适用简易程序处罚100元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冲突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1、相同法律位阶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后法优于前法法律规范冲突与比较适用《道路安全法》五、结语类似《行政处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间法律规范冲突的问题,其实在其他领域也经常出现,例如以前旧的《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关于律师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的存在不一致。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除了法律制度不完善原因外,我们作为学习和实务者需要仔细分析,运用相关的技巧和智慧去化解这些矛盾的问题同时,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应学会像法官一样思考案件的事实与规范问题。如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当作为法官以外的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在完成法律职业活动中,就能更好地做到有的放矢,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所代表一方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