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企业如何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除了要依照法定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外,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面临的风险,企业主需要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来转移企业用工风险,选择何种商业保险既能保证员工利益,又能有效保护企业主利益呢?目前针对于企业员工的保险总体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种是雇主责任保险,两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范围均是针对于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但是在保险责任的划分上,却存在着不同。先分别看一下两个险种的保险责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为: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的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在该项保险下的保险金额为限。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被保险职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被保险人处工作后旧伤复发的;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对上述两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责任进行比较不难看出:1、在雇主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雇员(职工)。2、雇主主责任险的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体或生命。3、在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4、雇主责任险在增加了扩展24小时意外险后,其便涵盖了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根据上述的比较,很容易看出两类保险的区别,所以作为企业主应该根据企业对保险的实际需求做出适宜的选择。主要是如果企业在员工工作期间因为意外导致的死亡或者残疾,企业在给付的员工死亡或者残疾赔偿金里,商业保险的人身意外险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算作其中的一部分。保险费是企业全额支付的,企业让员工指定企业为受益人合法吗?企业只是想通过为员工购买保险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主要是人身意外方面的风险)。如果被保险人(员工)愿意让企业当受益人,那么当然可以,但是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可以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为自己指定的受益人。企业不可以强迫员工指定企业为收益人,这样即便是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是拒赔的。协议书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为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使乙方在工作期间或其他个人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为了避免公司分担高额工伤费用,转嫁员工意外事故导致的企业财务风险,在乙方发生意外时不需要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守。乙方同意:甲方为乙方投保商业保险,被保险人为乙方,保险费由甲方全额支付,乙方指定甲方为唯一受益人,且在保险期限内乙方不得变更受益人。甲方为乙方投保商业保险的条件是:1、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为受益人;2、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将所获得的保险金转移给乙方或乙方的继承人,乙方或乙方的继承人不得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经济赔偿或补偿。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时起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