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中方以DESHuangpuChina价格条件从法国进口货物,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10月。法方于10月1日将货物装船发运。由于海上风暴影响船只航行速度,货物于11月10天抵达黄埔港。中方以法方不按时交货,违反合同为由,向法方提出索赔。问:①中方的做法是否合理?②为什么?答:①中方的做法合理。②因为:在DES术语项下,买方负责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的风险和费用;DES术语合同是到达合同,目的港才作为交货地点。因此,货物于11月10日才抵达目的港,超过交货期限,属于违约行为。2、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货物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答:本案既然采用集装箱运输,我方应选择FCA术语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湛江码头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采用FCA术语成交,比FOB术语成交有以下几项好处:可以提前转移风险;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3、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①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为什么?②针对目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答:①我方不能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因为:按照CIF的解释,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案中卖方已经完成其义务,我方必须履行我方责任——付款。②针对目前情况,我方应迅速联系保险公司有求其理赔。4、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但我某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使用只有英文的唛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唛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不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办,即构成违约。5、我方向英国出口货物,价格术语CIFLondon,结算方式D/Patsight即期付款交单。装运后,我方根据合同规定提交单据通过银行向英方收款。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英方闻讯,以“合同规定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问:①英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②针对目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答:①英方拒付的做法合理,因为:合同具体规定可以压倒或改变价格术语所约定的习惯做法,所以,英方可根据合同的这一规定认定我方没有履约,拒绝支付货款。②针对目前情况,我方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理赔,并立即要求银行退单,以便我方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6、我方于6月8日向港商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商人按我方发盘中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港商的来电称:“你8日的发盘已转美商”。因商品市价猛涨,我方不接受信用证,再按新价向美商发盘。美商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追究我方责任。请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对方要求不合理。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美商开来的信用证可被视作一项发盘(Bid),须得到我方接受,合同才成立。7、我方以CFR价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后由于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及时投保,结果船开航后不久触礁沉没,货物全部损失,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认为货物灭失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故拒绝赔偿,因此发生争议。问:①货损责任应由谁承担?②为什么?答:①货损责任应由我方承担。②原因是:按照CFR的解释,卖方的一个重要义务是装运货物后立即将装船详情告知道买方(以便买方安排保险)。案中我方没有履行这一重要义务,造成违约,故应承担相关责任。8、我方以CIF价L/C结算方式向韩国出口1万吨大白菜。结算过程中因单证不符,开证行拒付票款,并将L/C单据包括全套海运提单退回我方。但我方又发现船方已将货物放给韩国进口方,其理由是货物早已抵达目的港而L/C单据迟迟未到。问:①船方的做法妥当吗,为什么?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答:①船方的做法不妥,因为承运人的责任是把提单项下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若承运人把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则要自负风险。②对此,我方应凭提单要求船方交回货物或全额赔偿我方,否则对其诉诸法律。9、外方8月15日向我方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外方复电:若价格降56美元/件,我方接受。对此,外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行情猛涨,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日的发盘。问:①我方的接受有效吗?②为什么?答:①我方的接受无效。②原因是:我方在8月20日向外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这属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10、我方向港商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一周内复到有效”。港商收到发盘后第6天电复:“我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对港商的答复,我方未作任何答复。问:①港商的接受是否成立?②为什么?答:①港商的接受无效。②因为港商修改发盘中的装运时间,属实质性变更,实际上是一种还盘。还盘后,发盘即失效。我方对港商未作答复,等于没有接受。11、A向B发盘“蝴蝶牌缝纫机JA-1型3000架木箱装每架62美元CFRC2%科威特10月装即期信用证限6日复到此地。”B于9月5日回电:“你3日电如62美元CFRC3%D/P即期接受”。A对此未予答复。问:①B的接受是否有效?②为什么?答:①B的接受无效。②原因是:B在9月5日回电:“你3日电如62美元CFRC3%D/P即期接受”,改变了原发盘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属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12、我方出口货物,合同规定9月份装船,外方开来L/C,规定不得迟于9月20日装船。因船源关系,我方无法在9月20日以前装船,于是立即去电要求外方将装船时间延长至10月20日,买方来电表示同意,但不改证。但我方在10月15日装船完毕,持单向银行办理结算时却遭银行拒付。问:①银行可以拒付我方的L/C票款吗?②为什么?答:①银行可以拒付我方的L/C票款。②原因是:银行审核单据的依据是L/C及其修改书的规定,而不作援引。案中明显单证不符,所以,银行有权拒付L/C票款。13、我方从比利时进口货物,合同规定货物的标准为M级,并要求对方在出厂时提供甲M级标准合格证书。但我方在申请开立L/C时未要求对方提供M级合格证书作为议付单据。货到目的地后,我方未付款先提货,但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M标准,并请当地检疫部门出具证明,提交给银行,要求其拒付L/C票款。问:①银行可否拒付对方的L/C票款,为什么?②针对目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答:①银行无权拒付对方的L/C票款,因为银行审核单据的依据是L/C及其修改书的规定。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必须付款。②针对目前情况,我方应凭合同及质检证书向对方索赔。14、我方以CIF纽约出口200套家具的到美国。合同规定1996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方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出口家具烧毁。我方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努力于1997年1月初交货,对此美方却提出索赔。问:①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②我方最终被美方索赔,问题出在哪里?答:①我方要求不合理。因我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出口家具烧毁,但不可抗力并没有严重到不能履约的程度,故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但可延期交货。②问题出在:我方没有将处理延期执行合同的建议告知对方并要求其同意,这才导致对方索赔。15、我方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FOB进口合同。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但也没有与对方沟通,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才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问:①外商可以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吗?②为什么?答:①外商可以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②原因是:根据法律,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履约时,无法履约的一方若想取得免责权利,就必须及时把不可抗力的影响告知另一方,并同时提出处理的意见。案中我方在发生不可抗力后没有与对方沟通,那就失去免责的权利。16、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Prepaid(运费已付)字样,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此案。答:因为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而此案中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明显不符,所以开证行拒付货款是合理的。案例提供的教训是:制作单据一定要细心,否则就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投保加成=1+投保加成率CIF=CFR/(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RMB)/出口外汇销售净收入(USD)出口总成本=出口商品购进价+定额费-出口退税收入出口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1+增值税)X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