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论文-论单位犯罪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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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作者***学籍批次20***学习中心黑******层次专升本专业法学指导教师****-1-内容摘要单位犯罪正吸引着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我们可得出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但是,由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其实是通过单位的有关责任人的具体行为实施表现出来的,或者换句话说,没有有关责任人的行为,就不可能有单位犯罪行为。本文在借鉴三个具体案例的的基础上,对国企、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门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单位有关责任人这两个主体范围进行阐述,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应当包括单位主体本身和单位的有关责任人主体两种形式,即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双重主体。1.石家庄***单位犯罪。2.中南财经********单位犯罪。3.江西省***局单位犯罪。本论文通过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部门单位犯罪三个事例进行举证,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责任范围进行分析。从不同单位类型着手,对三种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对除单位本身外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认定进行分析。通过事例案件的分析,指出了当前单位犯罪原主体范围,那就是在“单位”犯罪之后,对单位和有关涉案人员是否犯罪处理还需要结合案情,根据根据各种原因,待具体调查之后才能用法建进行刑罚。关键词:单位犯罪主体-2-目录一、案例正文..................................................................1(一)国有企业单位犯罪—石家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二)事业单位犯罪—中南财经***大学医院.......................................1(三)国家机关单位犯罪--江西省***体育局.......................................2二、案例分析..................................................................3(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3(二)单位犯罪中有关责任人的界................................................4参考文献......................................................................6-1-单位犯罪主体范围范围一、案例正文(一)国有企业单位犯罪—石家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案情介绍。据新华社报道,从2008年12月26日起。***集团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据卫生部统计,此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共导致中国29万余名婴幼儿出现泌尿系统异常,其中6人死亡。2.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判案理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被告人***等人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往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混合物(俗称“蛋白粉”)。至2008年8月,累计生产蛋白粉770余吨,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万余元。***等人生产、销售的“蛋白粉”被某些奶厅(站)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奶制品生产企业。2008年8月1日,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确认***集团送检的奶粉样品中含有三聚氰胺。同日,被告人***等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在明知***牌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虽然作出了暂时封存产品、对库存产品的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以及以返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牌婴幼儿奶粉等决定,但仍准许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毫克/公斤以下的出厂销售,直到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为止。3.定案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蛋白粉”的被告人***、***、**和**等人,分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死缓。被告单位石家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被告人、原***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2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二)事业单位犯罪—中南财经***大学医院1.案情介绍。中南财经***大学医院作为中南财经***大学的内设机构,是武汉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经查,2004年4月至2009年4月,金某担任中南财经***大学医院副院长,分管医药采购等工作。在与一家药商谈回扣过程中,金某直言药价“水分很大”,要求药商提高回扣的价码,比如,一支标价20多元的克林霉素,药商给出-2-的回扣是3元,而金某要求10元。中南财经***大学对该院明文规定,不得账外收取医药回扣及私设“小金库”。而金某将部分药品回扣上交学校后,曾多次要求校领导给政策,为职工谋福利,均未获同意。金某除上交学校120万余元,用于医院开支38万余元,剩余近30万元要求员工以金某名义存入银行,且存折和密码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供其需要时支配。2.法院认定的事实及判案理由。武汉市蔡甸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南财经***大学医院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在药品采购活动中,为药商销售药品获得利益,账外暗中收受药商回扣18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主要负责人及部分职工对收回扣均知晓、认可,且赃款以该院名义支配,体现了医院的集体意志。3.定案结论。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南财经***大学医院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金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实际追缴被告单位违法所得122万余元上缴国库(1)。(三)国家机关单位犯罪--江西省***体育局1.案情介绍。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间,***体育局长陈里达以***体育局兴建***综合训练房(或青少年培训中心)的名义,在该工程项目没有办理立项,且明知***体育局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已同他人签订了同一合同标的合同的事实,以***体育局名义重复同刘某、孙某等被害人签订了兴建综合训练房(或青少年培训中心)的合同,共收取被害人工程押金、定金等计人民币265万元。案发前,被告单位以后收取的工程押金退还前收取工程押金的方式退回被害人押金111.2万元,尚有153.8万元押金未退还被害人。2.法院认定的事实及判案理由。法院审理认为,***体育局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隐瞒事实,在不可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就同一标的与多人签订合同,收到工程押金、定金,足以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以签订合同的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押金等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属单位犯罪。陈里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定案结论。3月28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江西省***体育局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该局原局长陈里达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1)温凡,“赣州宣判首例单位诈骗案”,《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3-二、案例分析在我国,单位一词在社会生活中广泛的被使用,主要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单位存在着三个特性:第一,合法性,即必须是依法成立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合法存在的组织。第二,组织性,即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第三,独立性,即具有独立支配的资产或资金,能独立从事民事、经济活动,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本论文所举的三个例子都是而单位作为犯罪的主体存在着不少疑难问题,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同时由于单位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犯罪,针对单位犯罪的这种特殊性,法律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双罚制,既对构成犯罪的单位进行处罚,也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在研究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过程中,不能把直接责任人排除在这个范围之外。(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1.公司和企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商业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等三种公司形式。所谓企业,是指依照有关的企业法规定设立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商业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从广义上说,公司可以包括在企业的概念之中,也是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是,由于新刑法中对于公司与企业作了并列的规定,说明企业是一种狭义的概念,即除了公司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本论文第1个事例就是我国国有企业—石家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集奶牛饲养、乳品加工、科研开发为一体的河北省大型企业集团,早期发展良好,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从我国单位犯罪的司法实践情况看,公司、企业往往是单位犯罪活动中的主要的单位犯罪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一个很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国家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依靠国家预算从事活动,领导人有权独立处理经费,能够直接参加与自己业务和权益有关的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因此,在理论上,这种国家事业单位称为国家事业法人。本文第二个事例,中南财经***大学,是财政部所属高等财经院校,其医院也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二是集体事业单位,这种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由劳动群众集体筹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如合作医院、县剧团等;二是由集体企业预算出资,能够独立处理经费,不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在理论上,这种集体事业单位又称为集体事业法人。《刑法》将事业单位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之一,其界定同公司、企业的方法基本一样。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属于法人的范畴,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3.机关部门。机关是指行使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职权的政治组织,包括中央和-4-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本文的第三个事例,江西省***体育局便是机关部门。我国1997年《刑法》将机关列入单位犯罪主体之列,笔者认为,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是法的权威性,并不是国家的权威性。一切社会主体应在法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任何主体触犯法律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机关单位在犯罪中得到的是非法利益,且这个非法利益肯定是游离于国家财政之外的。如果不对机关犯罪进行打击,则非法利益将“正当地”存在于犯罪机关中,这无异于鼓励机关犯罪,为本机关“创收”。由于单位犯罪是整体犯罪,其行为由单位成员一个个具体的行为构成,所以,单位犯罪的成立是追究自然人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不将机关犯罪作为单位犯罪处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就很牵强,甚至无法追究。(二)单位犯罪中有关责任人的界定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里明确规定了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采用双罚制。因而正确界定单位犯罪中有关责任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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