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的保管期限与保管期限的确定从档案保管角度讲,档案的保管期限就是档案的保存价值。按照1987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1、永久凡是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召开的党、政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本机关制发的方针政策的、法规性的和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党、团、工会的工作报告、总结;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工作总结、报告、计划、规划、控制数字、统计报表;重要的专题报告和统计材料;机构演变、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文件材料;重大问题处分材料;职工、党员名册;有关区域变化、土地边界的文件材料;有历史意义和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协定、协议书;重大外事活动中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省级以上领导人重要批示和有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主要文件材料;上级机关视察及检查本地区、本机关形成的重要文件及音像材料。2、长期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发的一般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各种普查工作形成的原始记录;半年的、季度的、一般专题的工作总结、报告、内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材料;地县级以下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文件材料;干部职工的录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职务聘任、复转、抚恤、死亡等文件材料;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财产、物资、档案的交接凭证;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定的有较长时效性的合同、协议书、协定等文件材料;外事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有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上下级机关送来的重要文件,如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2管业务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总结、统计报表、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等。3、短期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重要会议文件中的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文件,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一般专业会议的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简报;季度、月份的计划、规划、控制数字、统计报表;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签订的只具有短期时效性的合同、协定、协议书;机关之间协商工作的来往文书;没有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以下的总结、统计报表,一般专题报告和备案的材料。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规定,遵循“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结合城乡建设档案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1条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档案工作者和查阅利用档案人员的职责,必须严格遵守。第2条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安危和利益的,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事项,都属于保密的范围。第3条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等四种:(1)“绝密”是保密内容的核心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绝对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2)“机密”是保密内容的重要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较大危害和较大损失。(3)“秘密”是保密内容的一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遭受一定危害和损失。(4)“内部”是没有公布于社会的文件,只限于内部有关人员使用。第4条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对“绝密”和“机3密”档案要责成可靠的专人保管。第5条要严格履行借阅绝密档案的批准手续,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借阅。(1)城乡建设档案一般不借国外人员查阅,如特殊需要,查阅一般非保密档案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查阅有密级的档案需经省和国家业务主管机关领导批准。(2)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经馆长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第6条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一般不得拍照和复制,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须经馆长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复制的材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按原定密级文件归档管理,限在本单位有关人员使用。第7条为了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保密检查,如发现有失泄密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视情节轻重严肃认真处理。第8条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可根据本规定,拟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规定,由本单位或主管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保密委员会和档案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9条各级城乡城建设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城乡建设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范围。第10条未经公开的全国和区域性城镇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档案资料。机密第11条城市和风景名胜区长远建设规划,包括说明书、总图、底图档案资料。秘密或机密第12条人防工程和军事工程规划档案资料。机密第13条电讯工程和广播事业工程规划档案资料。机密第14条乡镇规划(含县城规划)档案资料。内部或秘密第15条国防工程的重要科研设计,包括图纸说明书、概预算等档案资料(未对外开放的)。绝密第16条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纸(未4公开的)。秘密或机密第17条人防工程计划及三级以上人防工程的设计文件、图纸说明、概预算等档案资料(未对外公开的)机密第18条一般结构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说明书、概预算等档案资料(未对外公开的)。秘密第19条主干道、广场、交叉口工程档案。秘密第20条大中型桥梁及重要的小型桥梁工程档案(重要结构部位)。秘密或机密第21条隧道和重要涵洞工程档案(重要结构部位)。机密第22条排水管网综合图档案。秘密或机密第23条大中型防洪工程档案。机密第24条大中型水库工程档案。机密第25条地下管网现状综合图和普查成果表档案。机密第26条供水综合管网档案(一般定为秘密)。机密第27条水源、水厂、加压站、水池和主干管道工程档案。机密第28条煤气管网档案。机密第29条煤气贮气罐、主干管道工程档案。机密第30条供热管道档案。秘密第31条通向国家党、政、军、政法机关、银行、广播电台、电视台、监狱等要害部门的人防、各种地下管网档案。绝密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大城市党、政、军、政法机关、银行、监狱、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要害部门的人防、各种地下管网档案。机密通向一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防、各种地下管网档案。秘密第32条供电工程、地下网络图档案。机密第33条国际地下通讯电缆图。绝密第34条地下通讯电缆图。机密第35条电讯工程档案。机密5第36条广播电视工程档案(含地下电缆)。机密第37条铁路线路工程档案。秘密第38条铁路、桥梁、隧道工程档案(重要部位结构图定为机密)。秘密第39条铁路通讯、信号、供电、给水管网档案。机密第40条铁路站场大中型建筑工程档案。机密或秘密第41条高级公路工程档案。秘密第42条大中型桥梁、隧道工程档案。机密第43条机场工程档案(含地下管网)。机密第44条大中型水运工程档案。机密第45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工程勘测设计、竣工档案。机密第46条厂(矿)区总平面图、地下管网综合图、供配电系统图、通讯线路图。秘密第47条电厂(站)工程勘测设计、竣工档案。秘密第48条发电、输电、变配电系统图、控制系统图。秘密第49条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测量成果图表、地形图。秘密第50条火药库工程档案。机密第51条党、政机关办公楼,银行、档案馆、文物馆、驻华使馆、领事馆、宾馆、大中型饭店工程档案。秘密第52条大中型各类仓库及汽车加油站工程档案秘密第53条重大国防建设项目核心部分的环境处理设施设计图纸。机密第54条尚未公布的国家自然资源的分布、贮量、开发规划。放射性废物库的有关档案资料。机密第55条城市人防(主要指挥机关部位)工程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机密第56条三级以上人防工程档案。机密6第57条一般结构的人防工程档案。秘密第58条在市区内地下综合管线及隐蔽工程竣工档案。机密第59条办公楼、俱乐部、医院、仓库工程竣工档案。秘密第60条涉及军事部署、未公布的国家重要自然资源和经济建设基地的地名档案。绝密第61条未定国界和建国以来未经签定新的边界条约和边境地区的地名档案。绝密第62条集中的、大量的、并注有较准确经纬度的边境省、自治区地名档案资料。机密第63条利用各种地形图标绘的地名图及其草图。机密第64条地名调查表、地名卡片及其原始调查材料。秘密第65条带有经纬度的地名档案资料。秘密第66条地名工作长远规划及其它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秘密第67条重大发明创造的科技新成果、新产品的关键技术、工艺、参数。绝密第68条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机密第69条科技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已批准的科技攻关项目和科研项目计划。机密第70条供领导同志参阅而尚未公开的科技发展情况。秘密第71条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发的规定有矛盾,应按上级规定执行。第72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