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1987年8月29日颁布,自1987年8月29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加强档案库房的科学管理,有效地提供档案信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档案库房技术管理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温湿度控制和调节,防治有害生物、防尘、防火、防盗、照明管理和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等方面的工作。第三条加强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档案馆的重要任务之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档案库房技术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省以上档案馆应设置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档案库房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第五条档案库房技术管理人员应刻苦钻研档案保护技术,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努力成为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第六条通过加强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应基本达到温湿度适宜,清洁卫生,无虫霉滋生。第三章温湿度控制第七条档案库房(含胶片库、磁带库)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2℃;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5%。第八条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温度应控制在13~15℃,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45%。第九条各库房及库外应科学地安设温湿度记录仪表,潮湿地区应配备去湿机,专门库房应安装空调设备。第十条库房内外温湿度应定时测记,一般每天两次,掌握温湿度变化情况,随时予以控制调节。注意积累库房温湿度变化的资料,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以便掌握库内外温湿度变化规律,制订综合管理计划。第十一条空调、去湿或增湿设备应定期检修、保养。温湿度记录仪表应按设备要求定期校验。第十二条档案柜架应与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一般柜背与墙不小于10厘米,柜侧间距不小于60厘米),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摆设,便于通风降湿。第十三条新建库房竣工后,应经6~12个月干燥方可将档案入库。第四章虫霉防治与除尘第十四条各档案馆应设消毒室或消毒箱,新接收进馆的档案经消毒、除尘后方能入库。第十五条建立定期虫霉检查制度,发现虫霉及时处理。第十六条配备吸尘器,加密封门或过渡门,除尘与防尘结合。有条件的档案馆可设置空气过滤装置,防止污染气体进入库房。第十七条档案库房周围的空地应植树种草,搞好绿化,减少污染。对影响、恶化库房环境的污染源,应采取措施,及时清除。第五章防火与防盗第十八条档案库区必须配备适合档案用的消防器材,并按设备要求定期检查、更换。第十九条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条档案库房宜安装火警及防盗报警装置,并有切实可行的防盗措施。第六章照明管理第二十一条档案库房宜选用白炽灯作人工照明光源,照度不超过100勒克斯。如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第二十二条档案库房不宜采用自然光源,有外窗时应有窗帘、窗板等遮阳措施。第二十三条档案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第七章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第二十四条对库藏档案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每年定期对库藏档案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掌握档案保管情况,为科学管理积累资料。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馆。各档案室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第二十七条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