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解读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企业处肖云10号令内容的十点新意•第一部专门规范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行政规章。•第一次在规章中,确定了企业档案保管期限的设置原则,界定出永久和定期保存的管理类档案的范围。•第一次在企业档案管理规章中对保管期限的设置采用了标时法。10号令内容的十点新意•第一次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建立了审查制。•第一次在行政规章中明确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以及企业对所属单位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责任。•第一次在行政规章中规定企业总部要对境外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提出实施要求。10号令内容的十点新意•与时俱进地突出了现代企业在实施战略管控中产生文件材料的特点。•第一次扩展了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关注范围。•第一次没有按传统的分类方法设置保管期限表的条目。•第一次在企业档案工作的行政规章中,对无纸质和无法输出纸质的电子文件的管理提出要求。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是10号令的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对企业文件材料的定义•企业活动的内涵和外延•文件材料内容的内涵和外延•文件材料载体的内涵和外延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企业进行编制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是重点内容之一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五条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可”字表示可自主选择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六条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档案法》第十条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七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企业原来已按永久、长期、短期划分保管期限的现存档案,不需要重新按照标时制划定保管期限。但是对到期档案进行重新鉴定,而且认为确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在重新划定保管期限时,应按新的标时法标时。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八条永久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一)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和维护权益的文件材料;(二)本企业资产和产权登记、评估与证明文件材料,资产和产权转让、买卖、抵押、租赁、许可、变更、保护等凭证性文件材料;对外投资文件材料;本企业资本金核算、确认、划转、变更等文件材料,企业融资文件材料;(三)本企业关于重要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其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制发的需本企业办理的重要文件材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对本企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出具的审计、公证、裁定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重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材料;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四)本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年度计划和总结文件材料,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五)本企业机构演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企业文化建设文件材料;(六)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七)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八)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九)本企业党群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十)新闻媒体对本企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典型人物的宣传报道。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十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等重要来宾到本企业检查、视察、调研、参观时的讲话、题词、批示、录音、录像、照片及企业工作汇报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级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十二)本企业直属单位、所属、控股、参股、境外企业和机构报送的关于重要问题的报告、请示和批复等文件材料。是10号令的重点内容,界定出了永久保存的管理类档案范围的基本框架。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九条定期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一)本企业资本金管理、资产管理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二)本企业部门工作或专项工作规划,半年/季度/月份计划与总结等文件材料;(三)本企业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发布的一般性公告;(四)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五)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六)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本企业党群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八)本企业关于一般性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制发的需本企业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和对本企业出具的一般证明文件;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形成的一般性合同、协议文件材料;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九)直属单位、所属和控股企业一般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来函与本企业的批复、复函等文件材料;(十)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接待重要来宾的工作计划、方案等一般性文件材料。是10号令的重点内容,界定出了定期保存的管理类档案范围的基本框架。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十条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行政管理、党群工作等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第十一条本规定的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期限,各企业在具体划分时可选择高于本规定的期限。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拥有一定的灵活度,但目前这个阶段,只能向上调整先不要往下调整,避免由于人为判断的不准确性造成有保存价值档案的流失。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十二条企业产品生产和服务业务、科研开发、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会计、干部与职工人事等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执行。企业应归档保存的不仅是管理性文件材料,应该是反映各项工作的文件材料;其他类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依据。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归范》•《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目前都可以作为编制的依据。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十三条企业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的修改稿及有发文稿纸或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企业对于无相应纸质或确实无法输出成纸质的电子文件应纳入归档范围并划分保管期限。企业对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要进行相应归档。发文稿纸和文件处理单,包含有起草、批办、承办、审核、签发等多种责任信息,可以显现文件材料形成过程的来龙去脉,是文件材料归档的组成要件,应该一并归档。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十四条多个企业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研制的产品、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企业归档,其他企业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主办企业和其他企业虽然在归档内容上会有相同部分,但在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上是不同的,主办企业对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应该高于其他企业。“联合”不同于产品部件分包、配套生产。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十五条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和国家及专业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组织方式、产品和服务特点,编制本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应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规范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审批所属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是对《档案法》第七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贯彻落实;将有助于企业强化自身的内控管理和提高对下属单位的管控能力。注意:企业对下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应该包括所有的档案类别,而不仅仅是管理类档案。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明确各级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本企业总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要履行审查程序;也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的依据。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十七条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应在出现下列变化时,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修改:(1)资本结构发展重大变化时;(2)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3)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满5年时。修订后还要按规定办理审查程序。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十八条企业在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企业形成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价值,统筹考虑纸质文件材料与其他载体文件材料的管理要求,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全面统筹考虑,不能顾此失彼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企业,在境外经营的企业,由企业总部参照本规定提出实施要求;科技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三层含意:只要是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企业都可以适用,没有所有制、规模和行业之分,一视同仁;加强对我国在境外经营企业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科技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实行。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解读(一)有关问题说明(二)《企业管理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细化1、保管期限表的体例•以机构为主线:优点:编制时便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