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借阅利用制度第一条档案人员必须树立明确的服务意识,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服务态度,本着安全保密、方便利用、简化手续的原则,积极做好档案利用工作。第二条档案人员应熟悉所藏档案情况,及时了解公司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主动为档案利用者提供方便、介绍情况,努力满足档案利用需要。第三条各部门人员可向档案室借阅其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档案材料;借阅超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档案,应经形成档案的部门负责人或办公室领导同意;查阅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纪要,审计等有关工作的案卷,需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第四条外单位人员查阅本公司档案材料时,必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或能证明查档者身份的证件,经公司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查阅,并只限于介绍信写明的范围。第五条借阅档案,要提出申请并办理借阅登记和填写利用目的。查阅档案,一般只限在档案阅览室内进行。需出具档案证明的,由借阅人摘录后注明档案年代、卷号,经档案室核对后加盖档案专用章。第六条利用者未经允许不得摘抄、复制档案。确需摘抄、复制时,应按规定经批准后由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不得复制与所查阅内容无关的档案,公司资质及机密、绝密文件复印件一次有效,在复印件空白处做“复印无效”标记。第七条公司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借时,一般文件须经档案部门主管同意,重要文件须分管领导批准。外借档案原件一次最多不超过5份,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天,到期后仍需利用的,应向档案室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第八条借阅或归还档案材料时,双方需详细检查清点,当面清销。利用者归还档案时,档案人员应及时检查档案的磨损情况。如有损坏遗失档案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所发生的后果由借阅人全部负责,并按《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九条凡属秘密以上的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外借。需要查阅时,执行《档案保密制度》中规定的批准权限,利用者持批准件征得综合部经理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查阅。第十条档案利用者必须爱护与妥善保管所借档案材料,严禁拆散、涂改、圈划、加注、更换、抽页、裁剪、折皱、销毁、污损及转借他人。严格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准自行拍照、复印,不得丢失或私自发表。第十一条利用者借阅档案后,应办理退还手续,并认真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第十二条档案人员应注意了解档案利用情况,对有明显利用效果或获得经济效益的利用实例,应组织编写档案利用实例文字材料。第十三条员工调离公司时,必须归还借用的所有档案资料,经档案室确认签字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