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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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办公地址:南海大道南57号咨询电话:86221492投诉电话:86221492填表联系人:甘湛驹联系电话:86221492表一: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类别序号名称施行时间行政法规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令)1999年1月22日省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5日公布)1998年9月18日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04年1月14日发布)2004年2月1日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2002年10月1日省政府规章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2000年3月30日颁布)2000年3月30日部门规章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4月1日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1999年3月19日发布)199年3月19日3《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2001年10月18日规范性文件1《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粤社保函[1999]320号)1999年11月22日2《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1994年11月15日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998】21号,1998年4月21日颁布)1998年7月1日4《关于调整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通知》(粤社保函[1997]171号)1997年7月1日5《关于贯彻省政府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粤社保办[1994]5号1994年8月1日6《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4〕13号)2004年4月1日类别序号名称施行时间规范性文件7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劳社〔2005〕18号)2005年1月1日8《关于市属集体以上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处理意见》(南社保字[1999]01号)1999年1月1日9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统筹划归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管理的通知》(南府字[1994]1号)1994年1月7日10《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职工退休手续等问题的通知》(南社保[2000]16号)2000年8月11日11《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南府【2001】179号)2002年1月1日12《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南府【2001】180号)2002年1月1日13《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南府【2003】182号)2004年1月1日14《佛山市南海区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试行办法》(南府【2004】207号,2004年12月31日印发)2005年1月1日15《关于调整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南人〔2003〕4号)2003年1月1日16《关于调整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南人〔2003〕4号)2003年1月1日17《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4〕207号)2005年1月1日18《佛山市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佛府〔2004〕96号2005年1月1日表二: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处罚行为(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执法主体(有委托执法的)受委托单位(有委托执法的)受委托文件1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资格。《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南府【2001】179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市社保局定期会同市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资格。”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2医院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扣回不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并对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当事人,向社会公布,暂停其治疗参保人的资格,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南府【2001】179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医院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市社保局扣回不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并对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当事人,向社会公布,暂停其治疗参保人的资格,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3参保人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私自涂改单据、隐瞒实情等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其情节轻重,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6个月。《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南府【2001】179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参保人应尊重医务人员的诊疗决定,配合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私自涂改单据、隐瞒实情等。如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一经查出,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6个月。”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4(一)拒绝、阻挠市社保局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情况;(二)无理推诿或拒收病人;(三)弄虚作假行为(如在医嘱上记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与实际使用不相符,将应由个视情节轻重,追究违规医务人员的责任,暂停其治疗参保人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南府【2001】180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定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社保局除扣回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外,视情节轻重,追究违规医务人员的责任,暂停其治疗参保人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序号处罚行为(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执法主体(有委托执法的)受委托单位(有委托执法的)受委托文件人自负的医疗费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内支付等);(四)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五)降低医疗服务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一)拒绝、阻挠市社保局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情况;(二)无理推诿或拒收病人;(三)弄虚作假行为(如在医嘱上记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与实际使用不相符,将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内支付等);(四)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五)降低医疗服务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5(一)将本人的《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二)私自伪造涂改处方、单据等;(三)欺骗或冒名顶替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市社保局有权追回所发生的费用,情节严重的除追回费用外,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至6个月.《南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南府【2001】180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社保局有权追回所发生的费用,情节严重的除追回费用外,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至6个月:(一)将本人的《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二)私自伪造涂改处方、单据等;(三)欺骗或冒名顶替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6参保人干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私自涂改单据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参保资格。《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南府【2003】182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参保人应尊重医务人员的诊疗决定,不得干预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私自涂改单据等。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出,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参保资格。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7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责令其改正,对挪用、截留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可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5日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序号处罚行为(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执法主体(有委托执法的)受委托单位(有委托执法的)受委托文件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表三:行政征收一览表序号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元)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执法主体(有委托执法的)受委托单位(有委托执法的)委托文件1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金以每人每月150元为计缴基数,按240个月即36000元为缴费定额,区、镇(街道)财政各负担25%,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50%,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缴纳的补贴费可以一次性趸缴,或分期缴纳。《佛山市南海区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试行办法》(南府【2004】207号,2004年12月31日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条:“以现有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一村一社的,为股份经济联合社。下同)为核算单位,凡征地后人均集体性质农用地面积(不含林地)低于0.22亩(今后如调整由区政府行文公布)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年满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纳入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实施范围。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时,必须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统筹或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试行。”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2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90元/年《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南劳社【2003】58号,2003年12月18日印发,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需办理增减变动手续。凡发生符合参保条件的增员(如已入户的新生儿、新迁入的农业户籍人员等)或减员(如户口迁移、参保人死亡等)变动时,由村委会填报《佛山市南海区农村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动情况表》一式两份,于当月18日前报所在地社保办,社保办审核确认后,由社保办、村委会各存一份。社保办必须在当月20日前将所发生的增减变动业务处理完毕。发生人员增减变动后当月按新的参保人数征收医疗保险费。新增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减员时,从办理减员手续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待遇。”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分局表四:行政给付一览表序号给付项目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执法主体(有委托执法的)受委托单位(有委托执法的)委托文件1单位参保人员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10月15日颁布)第四十条:“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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