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自律监管机制的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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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中国经济学年会投稿论文研究领域:金融学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行为的监管机制研究:一个基于事先承诺制的理论模型蒲勇健,陈斌1(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400044)摘要:由于金融创新活动具有动态性和持续性的特征,将事先承诺制方法(PCA)应用于我国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行为的监管实践,不仅能为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等经营活动中主动进行风险管理提供持久的内在激励,而且还能降低银行金融创新的外在成本,促进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关键词:银行监管,金融创新,事先承诺制,博弈TheStudyofSupervisingFinancialInnovationinChineseCommercialBanks:AModelBasedonthePre-commitmentApproachPuYong-jian,ChenBinSchoolofEconomicsandBusinessAdministration,ChongQingUniversity,400044Abstract:Duetothecontinuityanddynamicscharactersoffinancialinnovation,implementingthepre-commitmentapproach(PCA)inthepracticeofsupervisingfinancialinnovationincommercialbanksnotonlyinducescommercialbankstomanageitsownfinancialrisksarisingintheprocessofinnovationactivities,butalsolowersthecostoffinancialinnovation,fostersfinancialinnovationandincreasesthesocialwelfare.Keywords:Banksupervision;Financialinnovation;Pre-commitmentapproach;Games1作者联系方式:蒲勇健: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邮编:400044,电子邮箱:puyongjian@cqu.edu.cn。陈斌: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邮编:400044,电子邮箱:chenbin_xie@yahoo.com.cn21引言随着金融全球化、一体化浪潮,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风险也更加复杂。中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逐步开放,我国商业银行将在越来越广的业务范围与外资银行展开更为激烈的竞争。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大力开展金融创新,才能摆脱在传统存贷业务上风险进一步积累的趋势,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提升自身的战略竞争优势]1[。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金融风险的复杂化,我国也迫切的需要既能保持金融稳定又能保障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商业银行监管制度]2[。金融创新行为的动机从本质上看源于金融机构的逐利动机]3[。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使得商业银行传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盈利空间缩小,因而为了生存和发展,他们将不断的寻求金融创新;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博弈来理解金融创新,各个商业银行推出新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是为了寻求逃避监管法规后的丰厚利润和市场占有。因此,为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是一个动态的、持续的过程,并且和监管活动之间存在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动态博弈过程,即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但是至今的实践表明,我国传统的银行监管制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传统的银行监管一直以来采取以外部监管和直接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1[,强调严格的立法和监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行为作了很多的外部规定。并且,监管者要对金融机构的创新产品和业务在正式推向市场之前进行严格的审查。这种监管方式明显没有考虑银行在金融创新中的连续动态过程,提高了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为应对监管程序而产生的外在成本,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的积极性。监管政策必须在坚持最少干预金融机构业务和尽快适应变化的金融环境的原则下实现保证金融安全的目的。在巴赛尔资本充足率标准和VaR方法的基础上,美联储于1995年提出了事先承诺制(PCA)的风险监管概念。事先承诺制是指金融机构事先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并留有充足的资本准备;如果金融机构超过其预计损失,则监管者监督其结果并确定处罚措施]4[。它比直接监管风险控制模型更前进了一步,要求各金融机构对其风险控制水平作出一定的承诺,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监管机构不会介入,各机构自行管理和控制风险。但当风险超过一定范围,则监管机构便果断介入,对其进行处罚或救助。将事先承诺制应用在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监管的过程之中是指:商业银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或何时向市场推出金融创新产品或服务;而在开展金融创新活动的每一经营时期之初,商业银行必须向3监管机构事先承诺并自我约束最低的资本水平,为期内的损失和风险做准备;监管机构则根据这个最低的资本水平的实现情况设计事后的奖惩和救助机制,而不再对银行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事前审查和资本充足水平的日常监督。在信息不对称和合约不完全的假设下,John,JohnandSenbet(1991)]5[,Chan,Greenbaum,andThakor(1992)[6]等利用激励理论分析了银行监管中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系列问题。Kupiec,PaulandJamesO'Brien(1995)[7]在委托-代理模型的框架下分析了事先承诺制的监管措施对银行风险行为的影响和激励,并且研究了基于事先承诺制设定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整个银行业市场风险的影响。陈珠明、陈建梁(2001)[8]利用信息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了事先承诺制监管方式下最优资本金额的配置问题;并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构造了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PCA模型,初步回答了罚金的设计机制问题。宋村杰、张金兰(2004)[3]指出金融创新条件下的银行监管应注重内部和外部监管的并重,从激励相容的角度考虑银行监管制度安排,并提出银行可以预先承诺资本充足量水平,为期间可能发生的损失作准备,而监管当局则根据承诺的水平设计惩罚和奖励措施,并不再对银行进行日常的资本充足检查。在我们掌握的研究PCA的已有文献中,运用规范分析方法研究事先承诺制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行为的关系的文献较为缺乏。本文的主要思想还得益于Stefanadis(2003)[13]等人关于金融行业自律组织(SRO)的研究。Stefanadis(2003)在一个无限次重复博弈的框架中考虑政府与SRO的行为关系,指出如果存在持续性的金融创新,政府可以将设定金融市场产品价格透明度等监管内容交给SRO,并在其监管过程中不直接干预金融行业经营,只是进行事前警告和事后惩罚。这样的政府和SRO的行为降低了金融行业金融创新和政府监管的成本,从而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创新,提高了社会福利。但我们的研究与Stefanadis(2003)的研究不同在于:本文着重研究的是政府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监管的过程,并且主要的监管内容是资本充足要求。本文试图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背景出发,构造了一个基于事先承诺制思想的理论模型,描述和分析了政府对银行金融创新监管的动态过程。我们研究发现:由于金融创新本身具有的动态性和持续性等特征,将基于事先承诺制的监管方式应用于我国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监管之中,不仅能从激励相容角度促使银行主动设定社会合适的资本水平防范其在金融创新等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而且还能降低银行金融创新的外在成本,促进金融创新的开展,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42金融创新监管的基本模型2.1基本假设本文将用序贯博弈来描述金融创新监管过程中政府监管者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利益冲突。构建博弈模型,首先要明确决定监管者与银行行为的支付函数。在金融创新监管中,监管者既要考虑金融系统的稳定,又要顾及银行经营的效率,故存在风险与效率的权衡;而我国国有银行由于在经营中存在软约束[9],“不计风险,只计利润”现象较为普遍[10]。由此可见,监管者与银行支付函数的构成是不同的,因此存在利益冲突。银行的支付函数等于其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所得的利润,由三部分构成:日常经营收益R、日常经营成本VC、隐性机会成本h。(1)日常经营收益R是银行在经营中持续发生的进项。设银行持续经营的每一阶段的时间长度为1。在每一阶段中的任何时点1,0w,均有日常经营收益)(wR发生。设当银行未将金融创新产品推向市场时,LRwR)(;当成功推向市场后,HRwR)(。其中HLRR与是常数,并且HLRR。(2)日常经营成本VC是银行在经营中持续发生的出项。在每一阶段中的任何时点1,0w,均有日常经营成本)(wVC发生。设当银行未将金融创新产品推向市场时,cwVC)(,其中c为恒定的常数;当金融创新产品成功推向市场后,)()(tgwVC,其中)(tg是关于金融创新产品推出后的时间t的线性递减函数,反映了银行在金融创新产品“上市”后日常经营成本逐渐下降的“学习曲线”效应[11]。设)(tg具有如下形式:atctg')(其中cc',即由于考虑创新产品研发成本分摊到产品上市后的经营期内,创新产品推出之初的经营成本高于未推出金融创新产品时的经营成本;0a,即经营成本将随时间推移下降;ac',即创新产品推出后任何时刻经营成本均大于0;cac2'2,即当创新产品在每一阶段一开始就推向市场时的整个阶段平均经营成本将低于不进行金融创新时整个阶段的平均经营成本。(3)隐性机会成本h是由于资本充足率限制而引致的成本。因为资本充足率限制了银行自有资本的投资机会,同时银行的自有资本又具有筹资成本,所以资本充足率越高,由此引致的隐性机会成本h也就越大[12]。我们设)(h在每一阶段内恒定不变,并是对5的一阶可微不减函数,且恒大于0,即0/h且0)](min[h。为了后面的讨论方便,我们这里设当时,h取得最小值minh。监管者在对银行金融创新监管中的支付函数U由三部分构成:银行利润、危机救助成本S、金融创新产生的社会福利净增加额I。(1)银行利润反映了监管者在对金融创新监管中对效率的考虑。由于我国国有银行是国有独资银行,同时银行利润水平的高低也体现了银行经营的效率,故银行利润越大,社会福利水平也越高,监管者支付也越大。(2)危机救助成本S反映了监管者对金融系统稳定的考虑。由于我国缺乏合理的银行危机防范措施,同时国有银行在渐进式改革中背负了沉重的政策性负担,故一旦国有银行在经营中出现风险,监管者必将动用公共资源进行救助,清理风险和防范危机[10]。我们设监管者的危机救助成本S与银行危机发生的概率成正相关性;同时,由于高的资本充足率促使了银行小心谨慎的经营,限制了其在资产选择中的高风险行为,从而减轻了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降低了银行危机发生的概率[12]。因此我们假定危机救助成本)(S是对的一阶可微不增函数,并恒大于0,即0/S且0)](min[S。同时当时,银行在资产选择时几乎没有资本限制,故银行有可能选择相当高的财务杠杆比率,并在资产选择中偏好高风险项目,因此这时银行危机发生的概率是很高的,监管者危机救助的成本也是很高的。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假定)(S。(3)金融创新产生的社会福利净增加额I反映了银行金融创新正的外部性。若银行成功开展金融创新,社会净福利增加I,由此也增加了监管者的支付。2.2基本模型在一阶段金融创新监管中,监管者与银行的博弈过程可以用下列四期序贯博弈描述:时期一,监管者决定是否对银行采取直接监管(金融创新产品审查和强制资本要求)。时期二,银行决定是否开展金融创新,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另外,当监管者在时期一决定不直接监管时,银行在此期自行选择资本充足率,并且时期三不存在;当监管者在时期一决定直接监管时,监管者将在时期三决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期三,选择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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