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总则)(试行)第一章总述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倡导诚实守信的交通建设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按照“完善制度、建立体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健全市场信用评价与管理制度,建立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形成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第三条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业资质(资格)的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均为信用评价对象。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参与公路、水运及附属工程招标、投标或建设活动的建设(招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本细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上述从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具有一定职务、职称或执业资格的人员。第四条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告、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分工做好相应工作。第六条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交通建设市场实际,设计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制定和完善信用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二)建立和完善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受理从业单位初始登记及审定从业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审核与从业单位相关的信用信息;(三)组织和指导对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核定、公示和发布工作。第七条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职责:(一)组织开展所属省内在建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二)所属省内在建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分的复核工作;(三)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八条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职责:(一)组织开展省内在建水运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二)省内在建水运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分的复核工作;(三)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九条山东省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速集团”)职责:(一)组织开展所属省内在建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二)所属省内在建公路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分的复核工作;(三)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十条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职责:(一)组织开展省内从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二)省内从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分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三)省管在建交通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分的复核工作;(四)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一)组织开展辖区内在建项目(省管高速公路项目除外)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工作;(二)辖区内在建项目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分的审核和上报工作;(三)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市级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一)组织开展辖区内从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二)辖区内从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评价评分的复核和上报工作;(三)协助做好辖区内在建项目其他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建设(招标)单位负责所管理项目参建(投标)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录入工作,并协助做好信用奖惩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三章信用评价方式第十四条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首次评价、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信用评价评分录入、汇总、审核、公示、发布等工作依托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的具体办法参见相应分则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首次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对首次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核定初始信用等级,建立信用档案。第十六条定期评价是指对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周期参见监理分则有关规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从业行为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1年。第十七条动态评价是指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从业单位或相关人员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现有信用评价结果已不符合其目前的实际从业信用表现,而对其信用等级所作出的重新核定。动态评价结果将实时公布,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八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从业单位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我省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第四章信用评价内容第十九条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从业行为记录及单位绩效。第二十条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从业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履约良好,受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招标)单位的奖励和表彰等所形成的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招标)单位认定后所形成的行为记录。第二十一条单位绩效指从业单位在我省交通项目建设的业绩及效能。单位绩效的评价内容包括:在我省从业的业绩数量、从业过程中阶段评比的奖惩情况、被建设单位责令整改及停工情况、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通报并重点督查情况、竣工验收综合评价等情况。第五章信用评价等级第二十二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AA:考核期内信用好,招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A:考核期内信用较好,招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B:考核期内信用一般,招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得到保证。C:考核期内信用较差,招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工程进度滞后,或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D:考核期内信用差,招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证。第二十三条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二)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三)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四)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五)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六)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七)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信用等级为C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二)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三)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四)恶意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材料款的;或由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五)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六)在建项目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七)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从业单位填报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八)被省级以上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章信用等级评定第二十五条首次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或投标文件前,须按照《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并填报相关信用信息,申请初始信用等级。未在信用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用信息的从业单位,建设(招标)单位不得接受其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六条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在我省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本省行政区域。(二)首次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从业单位,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三)首次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其他从业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信用等级参照其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结果确定。若其注册地未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经核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四)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第二十七条从业单位在评价年度内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从而达不到原评定信用等级标准的,省交通运输厅将依据本细则对其信用等级实时作出相应降级调整。第二十八条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对从业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实际履约情况与现有信用评价结果或信用等级不符的,应依据本细则第十七条作出是否重新核定被评价人信用等级(附件1)的决定,并填写重新核定信用等级申请表(附件2)报省交通运输厅。第二十九条对于信用等级评为B级、C级或者D级的从业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将向其发出抄告单(附件3),且其次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高于本年度两个等级。上述从业单位收到抄告单后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和建设(招标)单位对整改的书面验收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收到抄告单的从业单位未按要求将整改报告和建设(招标)单位书面验收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的,其信用等级不得升级。第三十条建设(招标)单位对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认定并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后,应经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确认才能作为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存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三十一条建设(招标)单位对从业单位的从业行为认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附件4)通知被评价人,如被评价人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招标)单位或市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建设(招标)单位接到被评价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评价结果的决定。市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被评价人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重新核定被评价人信用等级的决定(附件1),并将重新核定信用等级申请表(附件2)报省交通运输厅。在接到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全国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三十二条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评分由信用信息系统自动汇总确定。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核定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第三十三条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最终确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第三十四条从业单位对本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存在疑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申请查询,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在接到查询申请后,应向申请单位提供信用评定标准、评定办法及该单位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所有的从业行为记录。对于确实存在评级错误的,应及时修改。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