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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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机电运输薄弱环节管理,有效控制机电运输零星事故,提高全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规程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煤矿。第三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置专职机电矿长和副总工程师,管理机构要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安监部门也要相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机电运输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煤矿必须建立完善机电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第五条煤矿要建立机电运输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实行ABC分级管理,挂牌督办,严格治理措施、责任、2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六落实”,限期整改,跟踪销号。第六条健全完善机电运输装备管理台账、技术资料或电子档案,并实现微机化管理。要及时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压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和井下通讯系统图等,并确保图纸资料真实可靠。第二章供电安全管理第七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引自两个区域变电所或一个区域变电所不同母线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严禁线路“T”接。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第八条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短路、漏电、接地保护装置,每年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并于雨季前进行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每天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煤电钻、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3须采用综合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试验,并建立各项试验记录。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制度。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第十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对带有电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切断电源后,检查瓦斯并经充分放电,达到规定的延迟时间后,方可开盖检修。第三章主要设备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矿井大型固定设备(包括主副井提升机、井上下1.6m及以上绞车、主压风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主提升胶带输送机、35KV及以上的主变压器等)及矿井供电系统、运人设施等的设计、改造方案必须逐级报市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审核,并经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竣工经批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中省属煤矿(包括省生建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组织验收,市县属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委托相关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局备案。第十二条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选型,4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遵循先进适用、高效节能的原则。购进的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列入《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设备必须具有矿用产品MA标志。煤矿用于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防爆电气等设备没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或按要求更换。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第十三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第十四条矿井机电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5%及以上,在用机电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运行安全可靠,井下电气设备杜绝失爆现象。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定期检查,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井下移动防爆设备要定期进行升井检修。第十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按照国家局《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规定及期限,制定计划并积极淘汰更换、改造禁用设备和老、旧、杂设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选用、管理电缆,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和电缆超负荷运转。5第十六条大力推行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在全力搞好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的基础上,积极建立矿井综合监控系统,实现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通风、压风等系统机电设备的远程控制和无人值守,提高设备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水平。第四章提升运输管理第十七条矿井主要提升系统的改造和更换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提升系统保险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电控系统、液压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提升电控系统逐步应用PLC控制技术和变频节能控制技术。第十八条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质量可靠,选型恰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各类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者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物料,并装设紧急停车装置。第十九条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机车、无轨胶轮车警铃或警笛必须齐全完好,前有照明,后有红灯,6并有防止碰头、追尾事故的技术措施。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电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必须使用“信、集、闭”系统。第二十条采区调度绞车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动态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第二十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井下运送大型物件管理规定,运送装载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等特殊物料时,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严禁超期服役。第二十三条优化运输系统,主要运输平巷杜绝人力推车,运输原煤优先选用皮带机,斜巷运送人员优先选用架空乘人装置,采区辅助运输推广使用单轨吊,平巷运输应采用机车。运输长度超过10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装备机械运人设备。第五章设备检验检修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验;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7第二十五条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其它提升系统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对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的罐笼防坠器,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每半年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对斜巷人车防坠器,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并建立试验记录。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应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选择、使用钢丝绳产品。重要用途使用的钢丝绳不应选用点接触型。新购置的钢丝绳(φ18mm以上)使用前必须进行钢丝绳性能试验,升降人员和混合提升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一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检验一次,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试验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的钢丝绳必须设专人按规定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七条倾斜井巷运输用的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必须装设保险绳。第二十八条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技术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性能测定。第二十九条主排水泵、水管、闸阀及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第三十条煤矿使用的仪器仪表、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定期8标校和检验,检验不合格严禁使用,并建立检查、维修档案。第三十一条煤矿机电设备检测检验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煤矿企业要制定年度机电设备检测检验计划,制定安全措施,积极配合检测检验机构搞好检测检验工作。第三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要在批准资质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检验办法积极开展检验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真实、公正、准确、规范的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测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并由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第三十四条大型机电设备的检修、试验、安装、拆除、运输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等内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第六章监管检查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要把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作为强化薄弱环节管理、有效降低零星事故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省局将结合各地区、各单位及煤矿工作实际,每两年评选一次全省煤矿“机9电运输示范化矿井”和“机电运输管理先进个人”;对评选的相关矿井和个人,由煤矿企业制定奖励标准并负责兑现。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要加强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电钳工、防爆检查工、绞车司机、输送机司机、钢丝绳检查工、信号工、把钩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组司机、乳化液泵工、主扇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水泵工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积极倡导重要岗位人员“手指口述操作法”,增加安全防线,不断规范操作者的现场作业程序。第三十八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强化监管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凡发现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矿井立即停产整顿;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矿井未配置专职机电矿长,或机电运输管理机构科室、工区不健全、专业人员不足、职责不明、管理混乱的。(二)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等系统不完善,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三)矿井主要负荷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线路存10在“T”接的。(四)矿井存在国家明令禁用设备或老、旧、杂设备的;使用设备未按有关规定取得MA标志的;主要设备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井下存在失爆设备未及时治理的。(五)提升、运输人员等设备设施安全保护不齐全或甩保护运行的。(六)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安装、改造、使用设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七)未按规定进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八)对上级单位检查提出问题整改不力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及煤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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