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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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5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有效解决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2011年7月22日,威海一辆长途卧铺客车在京珠高速河南省信阳境内发生燃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暴露出一些道路客运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安全基础不牢固、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按照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二、狠抓“双基”工作,全面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客运企业要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基础)为重点,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突出抓好道路客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和操作过程标准化。(二)严格驾驶人员聘用、教育和管理。道路客运企业在聘用营运客车驾驶人员时,必须严格审查其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驾驶经历,考核其驾驶技能,合格后方可签订聘用合同。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并留存培训和演练记录。对违法驾驶人员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三)加强营运客车技术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道路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车辆定期安全检查和强制二级维护制度,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承担营运客车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执行营运客车二级维护作业,不得漏项和减项。推广和应用二级维护作业视频监控系统。加强车辆乘客门应急控制器、应急出口、应急锤、灭火器等车辆消防、逃生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齐全有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改装卧铺客车,为乘客逃生预留通道,9月30日后未按改装标准完成改装的一律不得营运。(四)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推广聊城交运集团安全管理经验,全省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年底前全部完成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再造。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旅客行李物品和随车托运物品安全检查制度,杜绝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即: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以及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的要求,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五)强化营运客车运营管理。客运班车必须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沿途揽客或者违反规定捎载货物。客运包车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实行驾驶人员途中停车向所属道路客运企业报告制度。建立企业领导跟车督导制度,督促驾乘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乘客的监督作用,在道路客运行业推行以经营者、车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安全应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告知制度和驾驶员安全驾驶承诺制度。严格执行双班驾驶员、夜间禁行、强制休息等行之有效的制度,防止疲劳驾驶。所有营运卧铺客车凌晨2点至5点必须停车休息。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站要根据道路和天气情况及时调整客运车辆运行安排,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保障救援预案,完善应急疏运、救援等措施。(六)落实道路客运企业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道路客运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日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其全程在线。(七)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道路客运企业要认真排查整治营运客车、客运站、驾驶人员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对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消防设施、逃生设备、危险品检查控制措施等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自查责任制和检查整改台账,做到“谁在岗、谁检查,谁发现、谁报告,谁漏查、谁负责”,使事故苗头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销账制度,落实到人,限期逐项排除。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定期对两侧护网和护栏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护网破损、护栏达不到安全防护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和加固。三、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一)公安部门要强化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和相关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严格营运客车检验,落实重点查验项目。严禁为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程序和标准,对申领大、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人员进行实际道路长途驾驶考试和实际道路夜间考试。加强道路客运交通事故信息统计,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抄告营运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客运交通安全管理。以高速公路为重点,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力度。在省际、市际、县际主要道路设置交通安全服务站(点),落实营运客车检查登记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严查营运客车超员、超速、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酒后驾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落实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定期将超员20%以上的营运客车情况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对发现的营运客车不进站、站外揽客以及非法组织客源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认真查处,并及时通知交通运输、安监部门。(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把道路客运企业市场准入关。把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道路客运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和质量信誉考核挂钩。要从严控制超长客运班线的许可,长途客运的运输距离不超过2000公里。新增客运班线要实行集约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严把营运客车技术状况关。严禁没有达到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标准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严把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驾校管理,提高驾驶人员培训质量。对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实施道路客运驾驶人员诚信考核,对其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记分考核。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联网联控,并向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为政府有关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从现在起,新增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营运卧铺客车必须安装具有拍照回传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从2012年1月1日起,未按规定安装车载终端或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暂停其资格审验。完善道路通行条件。按规定在弯道、坡道、桥梁、隧道路段设置警示提示标志或者减速设施,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管理和防护设施。按照职责强化道路客运路检路查,重点查处非法营运、站外上下客、不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道路客运违法行为,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三)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客运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管,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道路交通客运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进一步细化界定危化品运输监管责任,坚决杜绝危化品混入客运车辆。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认真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四)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卧铺客车改装技术标准的管理,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严把卧铺客车技术安全标准。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把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分析研究道路客运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协调解决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部署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着力构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水平。要严格依法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认真组织查处。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要健全道路客运交通安全信息通报机制,逐步实现全省营运客车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交通事故、违法信息、驾驶员培训、安全生产违法违章处罚等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各级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联动机制,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共同调查重大道路客运交通事故,共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共同研究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健全道路客运应急保障机制,及时做好极端天气情况下的道路客运安全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建立监督举报电话处理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实行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对监督举报信息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将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宣传深入到乡村、社区、单位、家庭和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道路客运安全应急知识,营造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主题词:交通安全客运道路意见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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