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竣工验收标准第三章竣工验收级别的划分第四章竣工验收组织第五章竣工验收内容及程序第六章专项验收第七章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文件要求第八章竣工资料费用和竣工验收费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查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发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总结工程建设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都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石油化工行业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所有新建、改扩建、技改技措等炼油装置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和成品油储运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都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四条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引进的工程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第二章竣工验收标准第五条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一)炼油生产装置和辅助工程、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正常连续地生产出合格产品。销售企业油库和加油站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正常进行收发油和付油业务。(二)经过连续72小时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从国外引进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合同及时进行生产考核,达到合同要求。(三)生产组织、人员配备、生产物资准备、检修能力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和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五)竣工资料(含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毕,并且竣工资料已通过档案部门验收。(六)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第六条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尚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有些建设项目,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量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运营,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批准后,亦应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二)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投产初期由于原料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原因,不可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批准后,应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第七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六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如六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第三章竣工验收级别的划分第八条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划分为三个级别,即国家级竣工验收、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和地区公司级竣工验收。第九条国家级竣工验收:凡经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建设的项目,由股份公司报请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组织竣工验收;或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委托股份公司组织验收。第十条股份公司级验收:凡限上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即炼油企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销售企业由股份公司批复初步设计的油库和加油站建设项目,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组织验收,或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委托地区公司组织验收。第十一条地区公司级竣工验收:凡限下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即炼油企业投资额低于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销售企业未由股份公司批复初步设计的油库和加油站建设项目,由地区公司组织验收。第四章竣工验收组织第十二条国家级验收由股份公司报请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组织验收。第十三条股份公司级验收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组织,会同股份公司和地方各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总结,审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实地察验建筑安装工程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试运、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抗震、节能降耗和竣工资料等作出全面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限期完成的要求。第十四条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规划计划部、财务部、审计部、质量安全环保部、总裁办及地方环保、卫生、劳动、消防、档案、工会等部门代表组成。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第十五条地区公司级验收由项目所属地区公司组织,其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地区公司工程管理、安全环保、财务、审计、计划、档案等部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环保、消防、劳动等部门参加,规模适当减小。第五章竣工验收内容及程序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一)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消防、档案的专项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情况。(二)审议、审查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三)察验工程建设情况。(四)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第十七条根据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工程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也可一次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国家级和股份公司级验收的工程一般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验收,地区公司级工程采取一次性验收的办法。第十八条国家及股份公司级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由地区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设计及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可与工程的完工交接结合进行),主要是检查和评定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检查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为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作好准备。第十九条各地区公司经初步验收,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齐全、准确,并征求和听取、环保、卫生、节能、抗震、消防、劳动、工会、档案等部门对竣工验收工程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向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第二十条竣工验收的程序,可分为以下步骤:(一)召开预备会议,协商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确定会议议程。(二)听取和审议地区公司关于工程初步验收情况的报告。(三)听取和审议地区公司关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设计、施工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施工情况的总结;生产单位关于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情况的总结;引进成套项目还应有外事工作和对引进设备、材料的接、保、检、运工作的总结。(四)审议、审查竣工资料。(五)现场察验工程建设情况。(六)对审议、审查和察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由地区公司组织建设、生产、设计和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和限期完成的安排。(七)签署和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八)对竣工验收会议进行总结。(九)修改并正式出版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存档,并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二套。(十)地区公司级的竣工验收程序,参照国家及股份公司级验收的办法执行,内容可适当简化。第六章专项验收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前的专项验收包括: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消防及竣工决算等六个方面的验收。第二十二条地区公司在国家或股份公司组织召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会议之前必须办理完专项验收手续。销售企业按政府规定程序可适当简化。项目不涉及的专项验收可不办理。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一)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简称建设单位)负责与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手续。(二)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检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检测,并取得由环境保护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五)建设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办理完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一)建设单位劳动安全卫生主管部门(简称建设单位)负责与政府劳动安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验收手续。(二)建设单位应按照劳动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义委托劳动安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政府劳动安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建设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政府劳动安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验收审批表》验收手续。第二十五条职业安全卫生验收(一)建设单位工会组织(简称建设单位)负责与组织职业安全卫生验收的工会组织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手续。(二)建设单位应按照全国总工会总经字[1989]8号《印发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按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的规定,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查表》,并连同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写出专题报告,向组织验收的工会组织提出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申请。(三)建设单位对职业安全卫生验收中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办理完毕《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查表》验收手续。第二十六条工业卫生验收(一)建设单位工业卫生主管部门(简称建设单位)负责与政府卫生监督机构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工业卫生专项验收手续。(二)建设单位应按照卫生部卫监发(1994)第28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正产状态下,于验收前2个月,向政府卫生监督机构提出验收的申请,应认真填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业卫生检测评价申请书》,并提出指定的图纸和资料。(三)建设单位应联系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到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职业危害因素的测试,并做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四)建设单位对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办理完毕《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验收手续。第二十七条消防验收(一)建设单位消防主管部门(简称建设单位)负责与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消防专项验收手续。(二)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消防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结合消防自检情况,编写消防设施情况报告,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三)建设单位对消防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办理完毕消防验收手续。第二十八条档案验收(一)建设单位档案主管部门(简称建设单位)负责与股份公司档案主管部门或工程所在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手(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股份公司石油办字[2001]21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编制档案验收报告,并向股份公司档案主管部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报告申请。(三)建设单位对档案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办理完毕《项目档案预验收情况表》验收手续。第二十九条竣工决算(一)建设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简称建设单位)负责与国家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负责以国家投资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或股份公司审计部(负责股份公司投资或融资建设的炼油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或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投资或融资建设的销售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二)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