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古建工程等造价活动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和相关人员,均适用本规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等的编制、审核和造价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调整;工程经济签证和索赔;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第三条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负责各自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应设置专门科室(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配齐注册造价工程师,提倡县市区造价管理、重点项目建设部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和项目管理等单位,在其工程造价控制、审核、计价、评估等岗位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确定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在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其价格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二)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省各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三)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建设工程动态价目表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参照价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四)省、市发布的工程造价要素价格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第六条鼓励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企业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并可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3-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并应遵守山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依据和省、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第八条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并负责组织投标人于投标前对清单项目及工程量进行核实;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第九条价、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资格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下列规定编制:(一)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消耗量定额、计价办法以及有关规定;(二)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三)省统一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材、机械的参照价。第十条投标报价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自身的技术、装备、管理等水平进行编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为不可竞争和限制竞争费用,费用计取标准应按照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一)工程排污费;-4-(二)工程定额测定费;(三)社会保障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七)其它费用。第十二条发生于工程上的环保、安防、消防、劳保、技术监督、质量监督等部门的监测、检验(测)费用,属于建设单位管理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根据工程实际和相应规定,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可调价格等约定方式。第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和招标文件订立合同,发、承包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的约定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一)工程承包范围;(二)质量标准和工期;(三)工程价款的约定方式;(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5-(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的处理方法;(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七)承担风险的范围、风险系数;(八)工程款支付的方式、时间、数额;(九)结算程序及时限;(十)人工工日单价;(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支付时限;(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情况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并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对应办而未办签证的,工程结算发生纠纷时,应做出对施工企业不利的解释。全部使用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约定期限不得晚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6-第十八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定案,结算审定的最终期限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合同约定的期限(包括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施工企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不得超出下列规定:(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四)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60日。建设项目包含若干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竣工总结算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完成结算审核的,应于工程竣工前30日内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内容和审核时限。第十九条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或者超出约定或规定期限,而未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施工单位所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5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7-第二十条发包人或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对结算成果文件有争议的,可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第二十一条实行竣工结算、造价咨询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登记备案管理。(一)建设单位应于工程竣工备案前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办理完竣工结算,并将如下资料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1、《烟台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见附表1),原件一式三份;2、工程结算成果报告(定案表)原件(三方签字)及电子版资料;3、中标通知书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协议条款、补充协议原件;4、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评价意见(见附表2);5、应报送的其他资料。相关资料报送齐全后,造价管理部门应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并在《烟台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表》中加盖备案专用章,该表作为竣工备案提供的资料之一。若未提交《烟台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合同中须-8-明确服务的时限,不得违背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须在烟台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登记备案(网址:)。(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将已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在烟台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登记备案。第三章工程造价执业行为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市外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我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的单位和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其中: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等,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并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成果文件、业务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9-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果、专业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开展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建立诚信考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或投诉。第四章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凡发生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录不良行为:(一)建设工程计价活动违反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的;(二)将同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两家以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三)建设单位不按时确认工程量、拖延结算或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结算审查意见的;(四)建设单位不按时进行竣工结算登记备案的;(五)施工企业不按时结算或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的;(六)施工企业高估冒算超过规定幅度的;-10-(七)造价咨询企业不按时进行造价咨询合同和造价成果文件登记备案的;(八)工程监理或造价咨询企业等中介机构在业务活动中专业人员不到位、弄虚作假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拖延结算的;(九)不履行合同价,任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十)建设工程计价结果未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专用章的;(十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使用《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或合同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十二)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擅自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11-附表1:烟台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实际开工日期年月日提交竣工报告日期年月日定案总造价(万元)定案日期年月日建设单位(章)年月日施工企业(章)年月日造价咨询企业(章)年月日监理企业(章)年月日造价管理部门意见(章)年月日-12-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评价表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单位评价意见(章)年月日施工企业评价意见(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