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E通业务用终端供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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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烟草E通业务用终端”终端采购协议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甲方协议编号:乙方:昆明金安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协议编号:时间:年月日地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烟草E通业务用终端供货协议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乙方:昆明金安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本框架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原则1、甲乙双方在互不改变各自隶属关系、经营性质与特点,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实现共同发展的合作目标。2、甲乙双方承诺合作以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行业法规为前提。3、甲乙双方承诺与其他企业合作时不得损害双方已有的合作关系。第二条合作方式1、甲方根据附则1《手机终端机型管理原则》的相关条款选择手机终端型号,用于甲方的市场营销活动;同时乙方根据附则2《手机终端价格管理原则》的相关条款向甲方提供市场指导零售价和协议采购价。2、合同所指具体手机型号、配置标准、协议采购价格及市场指导零售价见附则2《手机终端价格管理原则》。3、乙方应根据甲方采购要求,并保证有充足的货源供甲方提货。4、乙方根据甲方的采购数量与进行货款结算,并根据附则3《手机终端物流配送原则》和附则5《手机终端售后服务原则》的相关条款向甲方提供物流配送和售后服务。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1.1甲方享有选择标的决定权。1.2合作期间甲方负责策划手机终端营销方案,并负责统筹宣传方案,设计并制作宣传物料。1.3甲方有权在甲方宣传资料中向客户公开售后服务标准。1.4甲方有权根据附则1《手机终端机型管理原则》在一定周期内对单机进行考核,并淘汰一定数量的机型。1.5甲方在手机销售前,发现手机有任何质量问题(含配件缺、损),都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无条件的退换货品,详见附则3《手机终端物流配送原则》。2、甲方的义务2.1甲方有义务定期向乙方提供各型号手机销售报表及库存报表。2.2甲方应采取严格的货物管理措施,避免发生人为的手机货品丢失及损失。2.3甲方有义务开展手机活动宣传推广工作,甲方负责宣传的整体策划及实施。2.4甲方应根据附则6《手机终端结算原则》相关条款,及时与乙方进行结算。甲方有责任避免发生人为原因造成的超期付款。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的权利1.1在手机销售过程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反馈相关信息。1.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算货款。如结算期限超出约定期限,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结算货款。2、乙方的义务2.1乙方应当按照附则1《手机终端机型管理原则》,采购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指定机型,手机价格管理按照附则2《手机终端价格管理原则》确定。2.2乙方有责任按照附则2《手机终端价格管理原则》,按时给予甲方价格更新信息。2.3乙方在提供手机终端的同时要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为甲方和甲方的客户提供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若乙方有违规行为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2.4乙方负责按照附则1《手机终端机型管理原则》根据预测销量制定采购计划并报送甲方认可。2.5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物流体系说明,经甲方认可,方可按照说明操作。2.6乙方必须保证货品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并保证甲方签收前的货品安全。由于乙方库存、运输造成的货品损坏,导致甲方无法正常销售的,由乙方负责退、换货品。2.7乙方应当按照附则3《手机终端物流配送原则》相关条款,通过甲方认可的物流配送管理体系来完成本协议范围内涉及的物流配送工作。2.8乙方应当按照附则5《手机终端售后服务原则》,承担标的手机的售后维修服务。2.9乙方在各市(县)公司设置1-2名督导员及协调人,负责协调处理甲乙双方在当地的合作事宜。2.10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提供其在甲方所在地手机终端维修服务网点的详细信息,并且根据需要在每个售后维修服务中心设置若干维修人员,负责当地的售后服务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人员设置方案由乙方拟订并报甲方备案。2.11乙方有义务对甲方营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工作。2.12标的手机退出销售或者合同终止履行后,乙方有义务收回甲方的尾货,尾货处理原则见附则4《手机终端尾货处理原则》。第六条保密条款1、双方一致同意在任何时候对其持有的有关本合同任何一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任何信息实行严格保密。2、除非有另外一方的书面授权或出于执行本合同的需要,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内向任何人透露以上信息的任何部分。第七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即视为违约,该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在附则3《手机终端物流配送原则》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充足货源的,供货时间每超出一天,处以乙方5000元/天/每机型订单的罚金。上述情况如果在乙方负责供应的区域出现3次以上(含3次),甲方可取消乙方在该地市该机型的服务资格,乃至在该地市的服务资格。乙方被取消服务的地市达3个以上(含3个),甲方可取消乙方在全省该机型的服务资格,乃至在全省的服务资格,并有权解除本协议。3、乙方未按规定采用甲方认可的物流配送管理体系,或在乙方负责供应的地市使用甲方未认可的第三方物流管理体系,甲方可取消乙方在该地市的服务资格。4、乙方在其负责供应的地市,售后服务时限如未按乙方承诺执行,每超出一天,处以每台手机1000元/天的罚金。上述情况如果在乙方负责的地市分公司出现3次以上(含3次),甲方可取消乙方在该地市该机型的服务资格,乃至在该地市的服务资格。乙方被取消服务的地市达3个以上(含3个),甲方可取消乙方在全省该机型的服务资格,乃至在全省的服务资格,并有权解除本协议。5、符合《尾货处理原则》的机型,乙方未及时回收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6、甲方未按附则6《手机终端结算原则》相关条款及时与乙方进行结算,乙方可要求甲方尽快及时结算货款。7、乙方未按本协议及相关附则履行合同,甲方可取消其某款机型乃至所有机型的供货资格。8、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泄密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第八条争议解决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曲靖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第九条廉政条款甲乙双方经办人员及其负责人不得以签订、履行本合同为由,相互收受、索要另一方的现金、物品或者其他好处。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不可抗力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2、前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宣战或非宣战的)战争行为、火灾、洪水、地震、罢工、暴动、政府行为以及其它双方都认为是不可抗力的原因。第十一条其他1、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暂定至2010年月日止。但是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者延长合作期限,在这种情况下甲方须提前5天通知另两方。售后服务的期限,按照《售后服务细则》执行。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3、协议有效期内,除非发生第十条所述情况以及第十一条第1项约定的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作项目。4、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方。5、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形式对本协议中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签字盖章: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地址:授权代表:乙方:昆明金安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169号移动通信大楼3楼授权代表:陈莉莉开户银行:昆明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户名:昆明金安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号:0100020703593012签约日期:年月日附件1、手机终端机型管理原则本原则为《曲靖移动“烟草E通业务用终端供货协议”》附则1。协议双方本着合作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手机终端机型管理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共同拟定本原则,由协议双方共同遵守:1、甲方根据自身营销活动开展需要要求乙方提供的手机型号、配置如下:机型供货价格(元)配置备机海尔V70350标准配置按5-10台提供至服务站2、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甲方指定型号的中国移动定制手机。乙方提供的手机终端应符合国家信息产业部相关入网要求,并保证是原厂包装出品。必须是手机厂商指定的云南地区销售的产品,不能是串货产品。如果甲方发现串货或者水货手机,甲方有权处以乙方10000元/部手机的罚款,并且有权取消乙方对该款机型乃至所有机型的供货资格。3、乙方承诺根据上述要求向甲方供货,如出现乙方提供的手机不符合本办法约定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更换产品直至符合要求。否则,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对该款机型乃至所有机型的供货资格。4、甲方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销售情况,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及时补货或者退货。附件2、手机终端价格管理原则本原则为《曲靖移动“烟草E业务用终端供货协议”》附则2。协议双方本着合作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手机终端价格管理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共同拟定本原则,由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机型供货价格(元)配置海尔V70350标准配置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所需手机的协议采购价。2、价格刷新的原则:当手机市场销售价出现下降时,手机的协议采购价,按照相同额度下降。乙方以书面形式,每7天进行一次价格刷新。当乙方调整手机协议采购价格时,应提前1天将新价格及生效时间正式通知甲方。3、甲方自收到乙方价格调整通知后,按照本通知到达的结算周期末的手机销售报表,认定甲方本结算期内的手机销售货款。4、确认后的终端以调整后的价格进行相应结算工作,具体要求按照《曲靖移动“烟草E通业务用终端供货协议”》附则6《手机终端结算原则》相关条款执行。附件3、手机终端物流配送原则本原则为《曲靖移动“烟草E通业务用终端供货协议”》附则3。协议双方本着合作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手机终端物流配送管理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共同拟定本原则,由协议双方共同遵守:1、乙方供货区域为甲方所辖甲方所辖各县(市)区市分公司。乙方在收到甲方供货通知后,负责在甲方规定时限内,免费送货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准确的供货地点相关信息。2.1手机销售工作开始前,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由乙方提供服务的分公司的详细资料,包括: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初次备货的数量及时间要求等。2.2如上述地市公司信息发生变动,甲方需提前3天,将地市公司相关信息告知乙方。2.3如手机销售过程中,因甲方信息提供错误或甲方未及时告知地市公司信息变动等原因,造成的物流配送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3、乙方承诺通过甲方认可的物流配送体系将甲方需求的手机终端配送到甲方地市、县分公司。如甲方发现乙方使用甲方不认可的物流配送资源,将视乙方违反协议,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4、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对其进行补货。乙方承诺严格遵循三方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将甲方手机销售数据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时间泄露给三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或将相关数据使用于非本协议所约定的其他业务。附则4、手机终端尾货处理原则本原则为《曲靖移动“烟草E通业务用终端供货协议”》附则4。协议双方本着合作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手机终端尾货处理管理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共同拟定本原则,由协议双方共同遵守:1、尾货产生的原因1.1根据附则1《手机终端机型管理原则》甲方提出的中途退机需求(无条件退机)。1.2根据附则1《手机终端机型管理原则》,在活动期内乙方某款机型中途退出,而库存在甲、乙双方未销售的手机。1.3根据附则1《手机终端机型管理原则》,在活动期结束后乙方某款机型被淘汰出局,而库存在甲、乙双方未销售的手机。1.4本地活动结束后,库存在甲、乙方未销售的手机。2、尾货的确认2.1因上述第1条原因所产生的,且未开封口或已开封口但经乙方确认不会影响第二次销售的手机可以确认为尾货。2.2因上述第1条原因所产生的,但又不符合2.1条款要求的,在甲方库存的手机,则视同甲方已销售手机,由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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