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草专卖考试复习题(国家烟草专卖局题库)一、填空题1、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叶、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2、《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3、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4、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5、《烟草专卖法》规定禁止中小学生吸烟。6、《烟草专卖法》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7、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8、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和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9、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10、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三种媒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11、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12、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13、《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1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6、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查处。17、《烟草专卖法》的颁布日期是1991年6月29日。18、《烟草专卖法》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19、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20、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21、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2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23、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24、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25、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26、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27、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28、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29、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30、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3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3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3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36、《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数量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37、《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38、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39、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40、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41、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4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43、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44、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45、《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46、构成犯罪的案件,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7、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48、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49、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50、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5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5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54、《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55、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6、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7、《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3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58、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59、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60、《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查处违法案件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6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6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6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6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6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6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67、《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68、《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69、在向当事人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70、《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调取证据资料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7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7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的案件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案件,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违法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案件,应当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7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4、《国家赔偿法》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75、《国家赔偿法》规定在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先予赔偿。76、《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给予赔偿。77、《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8、《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79、《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终止。80、《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是被告,他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8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82、《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3、《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8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85、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86、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滤嘴棒、烟用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