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标准》GB50300-2013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和验收记录的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增加了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3.0.9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及表3.0.9的规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一、根据上述条文要求,最小抽样数量的确定及填写要求大致分为以下七种情况,以《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举例说明。1.全数检查,如下:4.2.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2.需要用试验报告和材质证明、隐蔽验收记录,施工记录和试验记录等来描述的项目,如下:4.2.2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国外进口钢材;钢材混批;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3.定数或百分比抽样,如下:4.2.3钢板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的钢板抽查5处。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量测。4.资料全查,定数抽样,如下:5.2.5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件的腹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t/2,且不应大于10mm。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mm~4mm。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同类焊缝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条。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焊缝量规抽查测量。5.有两种限定方法的定数抽样,如下:4.9.3防腐涂料和防火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开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检查数量:按桶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3桶。检验方法:观察检查。6.多种限定方法抽查,同检测项目内多种构件,如下:5.2.8二级、三级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的规定。三级对接焊缝应按二级焊缝标准进行外观质量检验。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7.在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由相关单位及专家制定验收方案,采用计数抽查时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表3.0.9的规定确定最小抽样数量。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最小/实际抽样数量”栏的填写。1.对于材料,设备及工程试验类规范条文,非抽样项目,可以直接写入“/”。2.对于抽样项目但样本为总体时,写入“全/实际数量”,例如“全/10”,“10”指本检验批实际包括样本总量。3.对于抽样项目且按工程量抽样时,写入“最小/实际抽样数量”例如“5/5”,即按工程量计算最小抽样数量为5,实际抽样数量为5。4.本次检验批验收不涉及此验收项目时,此栏写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