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长输管道与环境安全的相关标准规范条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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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序号名称标准法规1放空管高度GB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管道经过区域等级划分GB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3管道最小覆土层厚度GB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4埋地输气管道与其他管道、电力、通讯电缆的间距GB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5截断阀的设置距离GB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条文说明)6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7天然气站场防火间距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8天然气站场围墙、道路安全间距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9站内建筑物防火间距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10火炬影响范围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11城市燃气管段安全距离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2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3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14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5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要求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6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7储配站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8管道中心线两侧距离居民区、建筑物《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管道保护距离19《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管道保护距离19条款规定(要求)3.4.7输气干线放空竖管应设置在不致发生火灾危险和危害居民健康的地方。其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m以上,且总高度不应小于10m。3.4.8输气站放空竖管应设在围墙外,与站场及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其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m以上,且总高度不应小于10m。4.2.2地区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成长度为2KM并能包括最大聚居户数的若干地段,按划定地段内的户数划分为四个等级。在农村人口聚集的村庄、大院、住宅楼,应以每一独立户作为一个供人居住的建筑物计算。1)一级地区:户数在15户或以下的区段;2)二级地区:户数在15户以上、100户以下的区段;3)三级地区:户数在100户或以上的区段,包括市郊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发展区以及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人口稠密区;4)四级地区:系指四层及四层以上楼房(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集中、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区段。2当划分地区等级边界线时,边界线距离近一幢建筑物外边缘应大于或等于200m。3在一、二级地区内的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人群聚集的地方,应按三级地区选取设计系数。4当一个地区的发展规划,足以改变该地区的现有等级时,应按发展规划划分地区等级。4.3.2一级地区:旱地0.6m,水田0.8m,岩石类0.5m;二级地区:旱地0.6m,水田0.8m,岩石类0.5m;三级地区:旱地0.8m,水田0.8m,岩石类0.5m;四级地区:旱地0.8m,水田0.8m,岩石类0.5m;4.3.121输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3米,当小于0.3米时,两管间应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管道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采用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2管道与电力、通讯电缆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采用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4.4.1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宜大于32Km;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大于24Km;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大于16Km;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大于8Km。3.2.3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4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定为三级站场。2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400×104m3/d大于或等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大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四级站场。3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五级站场。集气、输气工程中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压气站除外)、清管站、配气站等定为五级站场。4.0.4表4.0.4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5.1.7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2.2m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围栏。站场内变配电站(大于或等于35kV)应设不低于1.5m的围栏。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甲、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5.2.4五级油品站场和天然气站场值班休息室(宿舍、厨房、餐厅)距甲、乙类油品储罐不应小于30m,距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不应小于22.5m;当值班休息室朝向甲、乙类工艺设备、容器、厂房、汽车装卸设施的墙壁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储罐除外),但不应小于15m,并应方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4.0.43火炬的防火间距一般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最大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但火炬排放的可燃气体中如果携带可燃液体时,可能因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火雨。据调查,火炬火雨洒落范围为60m至90m,而经辐射热计算确定的防火间距有可能比此范围小。为了确保安全,对此类火炬的防火间距同时还作了特别规定。据调查,火炬高度30~40m,风力1~2级时,在火炬下风方向“火雨”波及范围为100m,上风方向为30m,宽度为30m。6.3.3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附表见sheet26.4.3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数量的地段,作为地区分级单元。注: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内,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2管道地区等级应根据地区分级单元内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级地区: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2)二级地区: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3)三级地区: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有80个或80个以上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但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地区、工业区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内铺设管线的区域。4)四级地区: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且占多数、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区(或镇的中心区域等)。3二、三、四级地区的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调整:1)四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最近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2)二、三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该级地区最近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4确定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宜按城市规划为该地区的今后发展留有余地。6.4.15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高压A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5m);2)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0m);3)管道分段阀门应采用遥控或自动控制。埋地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禁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以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禁止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备注参阅(条文说明)参阅(条文说明)参阅(条文说明)参阅(条文说明)参阅(条文说明)参阅(条文说明)参阅(条文说明)参阅(条文说明)参阅(条文说明)参阅(条文说明)参阅(条文说明)参阅(条文说明)参阅(条文说明)参阅(条文说明)参阅(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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