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发展咨询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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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发展咨询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向社会办学的高校管理体制,增强学院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活力,加强学院与社会各界的紧密联系,建立学院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新机制,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加快学院建设和发展,为社会进步、经济繁荣和科教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特成立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发展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咨委”)。第二条发咨委是社会参与学院办学的参谋、咨询、指导和监督机构;是学院与社会建立稳定、全面、紧密联系及进行产、学、研合作的桥梁纽带和协调机构;是由热心支持交通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家和各界人士以自愿方式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第三条发咨委的主要职能是: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和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联系国内外各界力量,为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改善学院的办学条件做出贡献;积极促进学院与海内外的联合办学,不断扩大学院生源,努力提高学生就业率;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学科及专业设置与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指导、参谋、咨询;对发咨委资金的筹集、使用进行监督;发挥学院的优势,为成员单位提供培训、科研、咨询等服务;共同把学院建设成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交通高等职业学院。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发咨委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或个人、咨询专家单位或个人。一、发咨委主任或名誉主任原则上邀请山东省交通厅分管厅长或科教处处长担任。二、发咨委常务副主任原则上由学院院长担任。三、发咨委委员单位或委员个人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或学院党政领导提名、推荐,经委员单位或委员个人同意、发咨委会议通过产生。四、发咨委咨询专家单位或咨询专家个人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或学院党政领导提名、推荐,经咨询专家单位或咨询专家个人同意、发咨委会议通过产生。五、发咨委委员单位或委员个人、发咨委咨询专家单位或咨询专家个人可向发咨委推荐新增委员单位或委员个人、咨询专家单位或咨询专家个人咨询专家,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聘任。第五条发咨委由以下人员组成:一、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政府官员和企业家;二、学院特聘教授、特聘专家;三、资助学院的组织代表或个人;四、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单位;五、学院校友代表;六、学院代表。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发咨委可以聘请政府官员、海内外知名企业家、社会活动家、专家学者担任名誉主任、名誉委员和名誉咨询专家。第七条发咨委全体成员会议为发咨委的最高权力机构。发咨委全体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第八条发咨委下设秘书处、基金管理处。一、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发咨委的日常事务及保持委员单位或个人、咨询专家单位或个人与学院的密切联系等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兼职),秘书长人选由学院推荐,经发咨委会议通过后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聘任。秘书长在主任、常务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二、基金管理处负责发咨委基金的具体管理。基金管理处设处长1人(兼职),人选由学院推荐,经发咨委会议通过后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聘任。处长在主任、常务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九条发咨委委员单位或个人、咨询专家单位或个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发咨委工作时,发咨委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并公告。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条发咨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发咨委的工作,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议。必要时,经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决定,可召开特别会议。全体成员会议及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发咨委的重大事宜须经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第四章发咨委基金第十一条发咨委设立发咨委基金,资金除学院投入外,由各委员单位或个人、咨询专家单位或个人自愿提供或筹集,并可提供专项资金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等,提供资金的委员单位或个人、咨询专家单位或个人可按有关规定冠名。第十二条发咨委基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与委员单位或个人、咨询专家单位或个人的双向参与、双向服务,支持学院的规划建设、学科及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单位或个人、咨询专家单位或个人、教职工和学生,资助品学兼优的特困生。第十三条发咨委基金由基金管理处按照《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发展咨询委员会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并报请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管理。第五章权利及义务第十四条发咨委委员单位或个人、咨询专家单位或个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听取发咨委年度工作报告,对发咨委的工作进行评议。二、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学科及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产业发展等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参谋、咨询、指导、监督。三、通过学院培训班、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形式,积极为委员单位、咨询专家单位培养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提出有利双方发展与合作的建议和要求;通过学院优先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改造和开发,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与学院联合申报研究课题,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四、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优先招聘学院培养的各类人才;根据委员单位、咨询专家单位需要优先实行双向兼职。五、对发咨委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核、建议和监督。六、个人或单位职工子女、亲属报考学院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照顾。七、及时获得学院建设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的信息。八、与学院合作创办实体,并享受国家给予学院的有关优惠政策。九、参加学院各项基建项目、校园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招标、投标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十、海外人士回国考察、学术交流、探亲、旅游,享受学院提供的诸种方便;其子女愿回国就学就业,可给予特殊照顾。十一、在可能条件下享有借阅图书资料、使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便利。十二、优先享有共建学院研究所、实验室等多种形式合作办学的权利。十三、经本人同意、学院审定,可受聘为特聘教授、客座学者、兼职教师或特聘专家。十四、根据要求,学院在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其它活动中,积极宣传成员单位,扩大其社会影响,增加其无形资产。十五、成员单位及个人可载入院史,对学院做出显著贡献的在院史中记入传略,颁发证书。十六、由成员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修建的教学楼、图书馆、运动场馆、广场、雕塑小品、校园主干道、校内公园等校园建设项目;所赠送的各类设备,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所筹建的研究所、实验室等,在国家法律及道德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可用单位或个人名称或遵从意愿命名纪念。第十五条发咨委委员单位或个人、咨询专家单位和个人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向社会各界宣传学院,介绍和推广学院在教学、科研、产业和管理上的成果;推荐优秀学生到学院学习;积极参与研究学院的发展规划,为学院的人才培养、学科及专业建设、师资引进、改革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三、协助学院向社会各界筹集办学资金和学院发展所需的先进设备、物资。四、积极配合和协助学院引进和承接与经济、科技和社会服务有关的课题和项目,促进学院与省内外大型企业、政府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学院委托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偿培养培训项目,为学院的教师挂职锻炼、教学、科研,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及教学科研活动提供信息、基地、场所或其他优惠条件。六、为学院推荐、组织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讲学或联合开展科学研究,为学院出国进修人员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积极创造条件。七、积极为学院毕业生创造就业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学院的毕业生。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发咨委秘书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发咨委委员会议通过。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咨委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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