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之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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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学习目的】1、明确保险经纪人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名义和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的承受者;2、掌握保险经纪业务的流程管理;3、能独立地完成对个人或特定企业的风险分析,并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对个人或该企业的风险现状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对策;4、掌握保险经纪人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的作用;5、培养学生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和善于沟通合作的品质。项目三:保险经纪实务运作保险经纪相关概念A再保险经纪人C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与运作B模块1--相关概念存在的问题、国际比较要素、分类、权利与义务概念、作用、资格概念、分类发展现状保险经纪合同保险经纪人经纪人的来源1、经纪人在各种交易活动中为市场交易双方沟通信息、撮合成交、提供各种相关服务的人和组织,包括个体、合伙组织、公司以及其他法人组织。2、经纪人起源于市场经济。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经纪人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经纪人与交易所经纪人;现货经纪人和期货经纪人;直接经纪人和间接经纪人;房产经纪人、技术经纪人、宠物经纪人和婚姻经纪人)3、经纪人可以加速市场经济发展,提高信息交流及咨询服务,让买卖两方可以平衡供求关系,加速商品交易范围,提高效率。此外,还可以制造就业机会,对社会分工及专业化有正面的效益。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比较项目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概念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受投保人的委托,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法律地位属于保险公司一方业务的延伸,其行为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是投保人专属的保险顾问,可合法代表投保人,一切行为由保险经纪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代表利益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职能任务招揽业务、收取保费。风险的确定和评估、保险方案的设计、市场询价与报价、协助索赔处理1、对投保人的作用(1)帮助选择保险人(2)处理风险(3)理赔谈判2、对保险人的作用(1)向投保人宣传保险公司,帮助优秀的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心中树立形象。(2)帮助保险公司扩大业务量,增加保费收入,节约经营费用,稳定经营。资格我国:(一)考试获得《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二)素质要求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3.具有积极的竞争意识和拼博精神。4.具有良好的行规意识和服务态度。5.具有完善的人格品质。6.具有持续的学习能力://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是向投保人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保险市场调查、风险转移及理赔等工作,对投保人直接负责,保险经纪人本身必须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交纳一定数额的责任保证金。为了更好地维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保险经纪纠纷,保险经纪人应采取合同的方式为客户服务。因此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之间属于合同关系。保险经纪合同可分为居间合同、委托合同和咨询合同。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要求支付佣金2、拥有保单留置权义务1、提供保险信息2、监督保险合同的履行3、协助索赔4、承担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1、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特点:(1)中介性(2)有偿性2、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特点:(1)代理性。(2)介入性。3、咨询合同:保险经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特定保险项目提供论证、预测或者调查报告,并由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合同。我国的发展与现状一、历史沿革1、解放前2、建国后,保险经纪人曾一度被取消。从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到现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9年4月-1988年3月在1988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之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只有一家供给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场结构呈完全垄断模式。既然人保独家经营,投保人无其他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保险经纪人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和环境,但是国外保险经纪人却开始在我国进行“入户登记”,英国最大的保险经纪公司塞奇维克保险集团于1981年7月在北京设了代表处。第二阶段:1988年-1995年10月这一阶段我国保险市场的模式由完全垄断向寡头垄断过度,我国国内的保险市场仍呈三足鼎立之势。保险市场的初步形成,为我国的保险经纪人的成长提供了土壤。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数量太少,导致保险经纪人难成气候。在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初步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专门的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不少。第三阶段:1995年11月-1998年2月1995年《保险法》正式颁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保险经纪人在我国的合法地位,并给予了定义。这个时候,由于加强了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保险经纪公司的数目有所减少。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行为,有关部门开始考虑制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法规”,以补充《保险法》对经纪人的简单的规定。第四阶段:1998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接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北京江泰、上海东大、广州长城等三家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的筹建。所以三大保险经纪公司设立时,入股的股东不乏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开业资本金充足,经纪公司可以将自己的股东纳入自己的客户群,防止短期内业务量的不足从而影响员工的士气。二、发展现状2012年,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保费收入421.06亿元。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340.24亿元;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64.99亿元;实现再保险业务类保费收入15.83亿元。2012年,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业务收入63.68亿元,同比增长14.78%。其中,实现财产险佣金收入48.48亿元;实现人身险佣金收入8.01亿元;实现再保险业务类佣金收入1.20亿元;实现咨询费收入5.99亿元。2011年上半年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三、存在的问题角色异位1管理缺位2技术脱位3自身经验匮乏,技术水平不高业务量较少,加上从业时间短实际运作经验积累不足,应对特殊情况的能力较弱制度规范建设相对滞后。在我国会计制度中,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里没有“经纪人佣金”这一会计科目,致使保险公司支付经纪人佣金时难以名正言顺。保险经纪起步较晚,公众认知度不高。保险经纪人受利益驱动,违规操作严重。四、国际比较1、英国:管理甚严据统计,英国保险市场上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就超过3200家,共有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英国保险市场上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劳合社”的业务更是必须由保险经纪人来安排。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其主要表现在:(1)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颁布了“经营法”。(2)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3)严厉的惩罚条例。注册理事会最严厉也是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2、德国:个人参与目前,德国的保险经纪人总数为3000多人。在个人保险业务方面,8%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高于银行代销(5%)和保险公司直销(7%)。而在工业企业保险业务的销售上,保险经纪人举足轻重,50%-60%的业务量是由经纪人带来的,远远超过了保险代理人(10%-20%)的业务量。在德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主要依据《民法》来进行。德国《民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单独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而且保险经纪人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维护他们所服务对象的利益。由于德国的相关法规没有关于保险经纪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这点与其余欧美国家不同)。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个人和机构进入保险经纪行业。他们大多以金融顾问、保险顾问或保险咨询专家的身份,从事一些具有保险经纪性质的活动。3、美国:财险为主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远没有英国那么重要。在一些州(如纽约州)有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办理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业务。在财险方面,经纪人主要招揽大企业或大项目保险业务,经纪公司多设在大城市。经纪人的佣金支付标准以保险人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种类等因素来确定。商业火灾险的佣金率一般为保费收入的19%,一般商业责任险的比率为18%,汽车险为16%。双方通过讨价还价还可以有所浮动。虽然保险经纪人在美国市场上的作用不是特别突出,但有关部门对其监管仍相当严格。除了联邦政府和各州的立法规范外,政府还在各地区委派了许多保险特派员,他们有权对违规的保险经纪人发出警告、进行罚款、责令暂停营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4、日本:特点鲜明日本保险营销制度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日本保险营销主要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代理店来进行。非寿险90%以上的业务由代理店来招揽。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险法开始实施,经纪人这一形式才被引进。日本引进经纪人制度采用的是登记制(申请登记即可),而不是执照制。经纪人直接向大藏省登记注册,但要求经纪人寄存一定数目的保险金,超过最低保证金的部分由经纪人投保赔偿责任保险。日本有关专家指出,由于日本保险业长期以来都实行代理店制度,这种制度效果良好,而且这些代理店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保险经纪的功能,日本的保险经纪要取得实质性发展,仍需付出巨大努力。模块2设立与运作经营范围业务操作业务流程组织结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组织形式个人制合伙制公司制有限责任制股份制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以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为例•组织结构业务范围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1、辨识、评估客户风险,制定风险分析报告;2、提供风险控制和转移的建议和具体计划;3、协助客户落实风险管理计划。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1、设计与客户所面临的风险相适应的最佳投保方案;2、向保险市场寻求优越的承保条件;3、向客户报告询价结果,协助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1、出险后,协助客户准备索赔资料,向保险人进行索赔;共保和再保险安排等经纪业务1、为大型的保险项目,组织保险公司进行共保;2、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3、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业务1、为客户提供保险及风险管理培训。业务操作流程小结:被保险人为什么需要保险经纪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互相对立的;-保险条款及条件一般由保险人所厘定;-被保险人不可能全面了解保险市场;-经纪人是保险专家,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模块3:再保险经纪人再保险经纪人关于再保险的相关计算知识链接—关于再保险再保险经纪的概念再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相关案例分析再保险经纪人的业务一、再保险的含义再保险(Reinsurance)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所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前者是分出保险业务,后者是分入保险业务。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如下图: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原保险人(分出公司)再保险人(分入公司)支付保险费签订保险合同支付再保险费签订再保险合同请求保险赔偿或给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摊付损失赔款请求再保险摊赔保险再保险二、有关再保险的几个概念1、什么是危险单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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