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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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保險原理及實務考試研習資料手冊序言本研習資料手冊是專為參加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中的『保險原理及實務』考試的考生而編寫的。本手冊主旨是對這課題作出初步介紹,而試題將按本研習資料手冊來擬定。倘若考生有意更深入探討某些論題,可通過閱讀手冊內所列出的參考資料,藉此進一步理解其內容。我們非常感謝香港保險業監理處,允許本局採用部份由該處為質素保證計劃而編製的研習資料手冊。同時,亦必須鳴謝澳門保險公會、澳門保險業中介人協會及澳門保險專業中介人員聯會,在編纂本手冊的過程中所給予的寶貴意見及協助。如有必要時,我們會再編纂新版或更新現有內容。儘管編寫時已力臻完美,內文或仍有錯漏或不善之處,還望不吝 正,待再版時得以訂正。初版:2001年12月©1999年香港保險業監理處©2001年澳門金融管理局本研習資料手冊可於澳門金融管理局網頁免費下載,網址為如未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及香港保險業監理處事先許可,不得翻印本研習資料手冊的任何部份作出售或牟利用途。i目錄章次頁次1.風險及保險1/11.1風險概念1/11.1.1風險意義1.1.2風險類別1.1.3風險管理1.2保險功能及好處1/32.保險原則2/12.1可保利益2/12.1.1定義2.1.2必要條件2.1.3如何構成2.1.4何時需要2.1.5權益轉讓2.2最高誠信2/22.2.1一般誠信2.2.2最高誠信2.2.3重要事實2.2.4披露責任2.2.5違反最高誠信2.2.6違反最高誠信的補救方法2.3近因2/52.3.1定義2.3.2危險的種類2.3.3原則的應用2.3.4保單中原則的更改2.4損害賠償2/62.4.1定義2.4.2含義2.4.3與可保利益的關聯ii2.4.4如何提供損害賠償2.4.5損餘2.4.6委付2.4.7限制損害賠償的保單條款2.4.8提供超越損害賠償的保單條款2.4.9實際執行損害賠償時的難題2.5分攤2/102.5.1定義2.5.2如何出現2.5.3適用的情況2.5.4如何被保單條件更改2.5.5如何計算2.6代位權2/112.6.1定義2.6.2如何出現2.6.3適用的情況2.6.4其他考慮因素3.保險公司主要功能3/13.1產品發展3/13.2客戶服務3/23.3市場推廣及宣傳3/23.4保險銷售3/33.5核保3/33.6保單處理3/43.7理賠3/43.8再保險3/53.9精算3/63.10會計及投資3/73.11培訓及發展3/7iii4.澳門保險業結構4/14.1保險業務種類4/14.1.1保險的法定類別4.1.2保險的實務類別4.1.3保險的學術類別4.1.4再保險4.2行業規模4/54.2.1獲批準營業的保險人4.2.2註冊或獲授權中介人4.2.3聘用人士4.2.4保費收入4.3保險人4/64.4保險中介人4/74.5業界公會/組織4/84.5.1澳門保險公會4.5.2認可保險中介團體4.5.3協助索償人或受害人的中央機構5.保險業監管架構5/15.1澳門保險人的監管5/15.1.1公司資本及開設基金的條件5.1.2申請牌照條件5.1.3償付準備金要求5.1.4技術準備金的成立5.1.5撥作擔保技術準備金的資產種類及成分5.1.6資本持有權的轉變5.1.7干預及處罰之權力5.1.8清算程序5.2澳門保險中介人的監管5/35.2.1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法例5.2.2保險中介人分類5.2.3申請牌照程序iv5.2.4保險中介人的權利與義務5.2.5干預及制裁之權利6.其他有關問題6/16.1防止洗黑錢及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活動6/16.2防止保險詐騙6/36.2.1中介人與詐騙的保單持有人6.2.2中介人與保險詐騙的例子6.2.3防止詐騙的實際步驟保險原理及實務字彙(i)-(xii)-o-o-o-v應考須知應考人士宜熟讀研習資料手冊各章。現列明各章在考試中的比重,以便參考:章次比重115%235%310%45%525%610%總數100%vi1風險及保險1.1風險概念「保險」一詞,詞義當然解作「應付風險的保障」。不過,如果我們作出以下假設,那便會犯下錯誤:(a)所有風險都是可保的;或(b)保險是應付風險的唯一方法。雖然我們沒有必要就本課題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但仍可在本課就以上內容作進一步的探討。1.1.1風險意義曾有不少人嘗試給風險下個定義,其中最為切身的,就是「風險」帶有損失或危險的意思。因此,我們可以把它定義為「潛在損失的不確定性」。就是這個不確定性,以及潛藏在風險中使人憂慮的成分,解釋了人們對保險的渴望及需求。風險帶來的潛在損失可能在:(a)財務上:可以利用金錢衡量的;(b)身體上:死亡或受傷(通常對個人或其家庭帶來財務上的後果);(c)情緒上:難過及悲傷的感覺。只有前面兩項較有機會成為可保風險;再者,以一個較為廣闊的角度看,亦非每項風險都應根據上述的負面意義來理解(見以下1.1.2)。註:我們無意把本課題複雜化,但亦應該留意保險人(或稱保險公司、承保人、承保商)運用「風險」一詞時,可能有其他含義,其中包括:1代表他們承保的狀況/物業、或保單持有人;2表示承保的危險或損失的原因(所以,有些保險單(簡稱保單)可提供「全險」的保障)。1.1.2風險類別為了簡化複雜的課題,我們可按兩個較大的標題把風險一分為二,每個標題亦包括兩種情況:1/1(a)它潛在的財務後果;及(b)倘成事實,它的潛在影響。(a)財務後果風險可視為(i)純風險,即只有損失的可能性(不可能出現收益)。這類風險包括火災、意外及其他使人不快的遭遇;(ii)投機風險,即既有收益亦有損失的兩種可能性。這類風險包括賭博、業務開創及企業活動。(b)影響風險可視為(i)特定風險,即帶來較為有限的後果,只影響個人或為數較少的人。對於受影響的人,後果可以是嚴重、甚至是致命的,然而後果亦局限於較小的範圍。這類風險包括汽車意外、個人損傷及類似的情況。(ii)基本風險,即帶來較為廣泛的影響,受影響的人不計其數,它包含不折不扣的災難成分。這類風險包括饑荒、戰爭、大規模泛濫,以及其他對社會或人類、而非個別受影響人士,造成難題的災禍。概括而論,我們可以把保險的範圍,收窄為只牽涉純風險及特定風險。當然,它們也不全是可保的。另一方面,保險人不大可能考慮接納投機風險,基本風險往往也不包括於保險的範圍內(人壽保險除外)。1.1.3風險管理風險管理一詞在使用時,帶有不同的含義:(a)在銀行及其他保險業以外的金融服務領域,它是指投資及其他投機風險(見以上1.1.2(a));(b)保險人則可能只針對純風險,然而亦可能把範圍進一步收窄至只包括受保的風險。因此,當保險人談及「風險管理」時,所指的可能是一些藉以減低或改善所承保或獲邀承保之「風險」的潛在損失的方法或手段;(c)在知識及研究的獨立範疇中,風險管理可以解釋為管理以下課題的一個分支:1/2(i)識別;(ii)量化;及(iii)應付,即防範、減輕或以金錢應付威脅一間機構的風險(多數是純風險,但亦可能包括投機風險)。並非所有這類風險都會受保:有些甚至是不可保的。由以上(c)部分較廣義的含意,我們可作出定論,風險管理不僅是保險的其中一環;較準確的講法是,保險是風險管理的其中一環。1.2保險功能及好處保險帶來不少的功能及好處,正如以下說明的,它們其中有些是基本的,有些則為輔助性質或次要的:(a)基本功能/好處:保險本質上屬於一種風險轉移機制,透過徵收保險費(簡稱保費)(費用),把個人的潛在財務損失轉移給保險人。基本的益處,可以體現於在不同的投保事件中,可向被保險之受害人提供財務補償。在商業方面,企業即使面對嚴重的火災或沉重的義務,仍能繼續生存;從個人角度出發,悲劇來臨或在其他有需要的時候,所得款項(人壽保險)便可發揮極大的幫助。(b)輔助功能/好處:保險透過多種不同途徑,直接或間接地貢獻社會,這些包括:(i)就業:正當澳門對失業數字的關切逐漸提高時,值得緊記的,就是保險業屬於本地勞動人口的重要一環;(ii)金融服務:自從澳門製造業相對萎縮以來,金融服務業便在本地經濟擔當越發重要的角色。保險業在這環節屬於主要行業;(iii)損失的控制/防範:由於保險的實務,包括與風險管理(見以上1.1.3(b))有關的各種勘察及調查,以及之後所提出改善有關「風險」的建議及要求,所以我們可以說,火災、意外及其他不如人意遭遇的機會己減低了;(iv)儲蓄/投資:保險(尤其是人壽保險)提供一個方便及有效的途徑,為未來作出打算。隨 幾種退休保險計劃進入市煬,保險產品在為老人及家庭悲劇受害人提供福利方面的價值定能得到力證;(v)經濟增長/發展:顯而易見,若沒有保險的保障(大多數的情況下,沒有保險的保障,銀行亦不會提供資金),沒有人會把資金投1/3資在高成本的項目上。因此,從新機場至房屋建設等不同類型的發展,亦是基於有保險可供選擇,才可以得到鼓勵及落實。-o-o-o-1/42保險原則2.1可保利益「利益」一詞可以有多方面的解釋,在這裏它解作一種與某物件或某人的財務關係。以下介紹的,就是「可保利益」的幾項特色。2.1.1定義可保利益是一種對標的物的法律認可關係,給予某人權利,使該事物的保險生效。這裏的重點是,涉及的關係必須是合法的。舉例,一名盜賊沒有權利替偷回來的財物投買保險。2.1.2必要條件要可保利益出現,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a)必須先有可受保的人、財產(物件)、責任或其他合法權利;(b)有關的人和物等必須為保險的標的物;(c)打算投買保險的人,必須與標的物有一種上述2.1.1.的法律認可關係,當投保的事件發生時,便可能對他構成財務損失。2.1.3如何構成可保利益可以在不同的情況下構成,我們可以循下面的題目逐一討論:(a)個人保險:每個人對自己本身均享有保險利益,同樣亦對自己的配偶享有可保利益。此外,每個人均可為自己未滿十八歲的孩子、或自己所監護而未滿十八歲的人(監護人關係)投買保險。(b)財產保險(有形物件):最顯著的例子在擁有權中出現;不過,屬於他人的財產,有時亦可受保。舉一個例,合法的個人代表(遺囑執行人、信託人等)亦可為本身保管的財產投買保險。保險通常均以持有人的名義投買,例如保險的對象,可以是與被保險人一起居住的家人所擁有的財產。(c)責任(法律責任)保險:用來保障每個人因本身行為或疏忽所面對的潛在法律責任(有時這類保險是強制性的)。以這種方式保障自己的,可稱為與直接責任有關。替因他人行為而須負上的責任投買保險也是可行的,例如僱主可以對因僱員行為疏忽等所構成的責任投買保險。(d)其他合法權利保險:任何因本身權利被侵犯、或喪失未來收入而2/1面對潛在損失的人,都有權對這種風險投買保險。例子包括房東對火災後租金的損失投買保險。(註:保險的對象是租金的損失,而不是該建築物。)2.1.4何時需要可保利益的存在,需要符合兩項時間要求:(a)保險安排妥當(保單開始)的時候;及(b)索償出現的時候。以實際角度看,除了一種保險類別外,每類可保利益需要被考慮的時間,就是當索償出現的時候。簡單地說,當損失出現時,被保險人有否受損?唯一例外情況屬於人壽保險。人壽保險的分別頗大,它是一種長期業務,因此保險人不能取消保單。所以,被保險人在這類保險中被視為擁有期末利益。意思是雖然保單提供的金錢,只能在未來出現的時間或事件才可獲取,保單仍屬於他個人所有。對於人壽保險,可保利益只在保單開始時需要。2.1.5權益轉讓轉讓的意思是轉移。一項保險能否轉讓(即出售或轉贈)給替代的保單持有人?簡短的答案是,人壽保險是可以出售的,船上貨物保險亦可自由轉讓。其他類型的保險(火險等),如沒有徵得保險人同意,則不能轉讓予其他的人。對於這類保單,被保險人的個人身分及特性是合約上至為重要的地方,因此沒有事前批准是不能安排代替者的。註:保單中「保單收益的轉讓」一詞的意思是將根據合約所需給付的金額,轉付予保單持有人以外的人。在這種理解的方式下,所有保單均為「可轉讓的」。舉例,當汽車需要修理時,有關的費用是給付予車房,而不是給被保險人。2.2最高誠信最高誠信的拉丁原文uberrimaf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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