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保险中介导论保险中介导论保险中介概述保险中介的产生与发展保险中介的产生对保险市场的影响保险中介概念保险中介构成保险中介的产生保险中介的现状与前景保险中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保险中介对保险市场供给的影响保险中介对保险市场需求的影响保险中介对保险市场的综合影响我国保险中介的发展发展历程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案改革方向保险中介目录第一章保险中介导论第一节保险中介概述一、保险中介概念二、保险中介构成第二节保险中介的产生与发展一、保险中介的产生二、保险中介的发展现状与前景三、保险中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第三节保险中介的产生对保险市场的影响一、保险中介对保险市场供给的影响二、保险中介对保险市场需求的影响三、保险中介对保险市场的综合影响第四节我国保险中介的发展一、发展历程二、存在问题与解决方案三、改革方向本章小结关键名词思考题参考文献第一节保险中介的概述一、保险中介的概念中介(agency),是一种以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机构,从词面上来看,就是指“在中间起媒介作用”。保险中介,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客观要求,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是未来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生存的前提,也是发展的方向。作为经济中介组织的一种,保险中介也叫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中介人,是向交易双方提供保险中介服务、赚取利润的保险服务机构。保险中介是消费链上提供中介服务的专业化中间商,帮助投保人实现效用最大化,降低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狭义的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除上述三者外,广义的保险中介还包括保险精算人、保险顾问、保险咨询人、保险技术服务人和保险法律服务人等与保险中介服务有关的机构与个人。本文中的保险中介主要指狭义概念。二、保险中介的构成(一)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1、专业代理人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2、兼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兼业保险代理的人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3、个人代理人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个人代理人展业方式灵活,为众多寿险公司广泛采用。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所有的经营用运输工具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能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二)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专指原保险市场的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狭义的保险经纪人是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原保险人之间的中间人,直接接受投保客户的委托。按业务性质的不同,狭义的保险经纪人又可分为寿险经纪人和非寿险经纪人。寿险经纪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手续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非寿险经纪人是安排各种财产、利益、责任保险业务,在保险合同订约双方间斡旋,促使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再保险经纪人不仅介绍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信息;而且在再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对再保险合同进行管理,继续为分保公司服务,如合同的续转、修改、终止等问题;并向再保险接受人及时提供账单并进行估算。(三)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业务活动中先后顺序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承保时的公估人,一类是理赔时的公估人;按照业务性质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保险型公估人、技术性公估人、综合型公估人;根据保险公估人从事活动范围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三类:海上保险公估人、汽车保险公估人、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和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从保险公估人与委托方的关系来看,保险公估人可分为雇佣保险公估人和独立保险公估人。三、三大保险中介的区别与联系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共同作用,协调保险市场的有效运行,但他们在性质上却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从利益关系上:保险代理人是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办理保险业务,实质上是保险自营机构的一种延伸;保险经纪人是代表被保险人利益,是被保险人的“同盟者”;保险公估人通常不代表保险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利益,以公正的立场处理保险索赔。(二)从基本职能上,保险代理人主要是招揽业务,收取保费,某些保险代理人经保险人授权可以代签保单,协助保险人进行防灾防损和事故现场查勘等活动;保险经纪人主要是进行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市场询价和报价、损失索赔与追偿等业务活动;保险公估人则主要是对保险标的进行价值评估与检验、损失勘察与理算等。(三)从佣金来源上:保险代理人按照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保险经纪人接受投保人委托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后,通常是由保险人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佣金,为客户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代办索赔手续等服务,则有被保险人支付咨询费或佣金;保险公估人根据所提供的服务直接向为头人收取佣金。(四)从法律地位上: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自己承担,如果保险经人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保险活动,如与保险人签订合同、向保险人索赔等,则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客户(被代理人)承担;保险公估人在法律地位上具有超然独立性,一切法律责任应由自己承担。表1-1三大保险中介的区别利益关系基本职能佣金来源法律地位代理人代表保险人利益招揽业务,收取保费,代签保单,协助防灾防损、现场查勘向保险人收取授权范围内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利益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市场询价和报价、损失索赔与追偿投保通常向保险人收取,其他职能由被保险人支付以自己名义活动自己承担,以被代理人名义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公估人不代表任何一方对保险标的进行价值评估与检验、损失勘察与理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由其独立性决定其法律责任由其自己承担第二节保险中介的产生与发展一、保险中介的产生(一)中介行业的产生背景中介行业产生的基础是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而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的产生又与社会分工有着密切的联系。商品交换的结果使得更多的社会部门独立出来,自成体系,形成新的部门或行业,各行业的生产者在掌握着自己的产品的同时,也存在着对其他产品的需求,于是商品交换愈加频繁,从而形成了一个周期性的循环即分工—交换—分工—交换……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交换的数量、质量、范围、地域等都得到升级和发展。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的出现,使得交换的目的从获取某种使用价值转变为获取一般等价物,因而促进商品交换的中介行为也逐渐形成。当社会经济中的中介行为专门化、组织化后,中介也就作为一种专门的职业从其他行业中分离出来,并自成一体,成为商品交换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二)保险中介的形成原因作为中介形式之一的代理之所以成为一种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一般认为,保险代理人源自于海上保险的出现,而海上保险起源于15世纪初期的英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革命的推动,英国保险代理业伴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而不断壮大起来。保险代理实质是一种商事代理,保险代理制度最初是以一种商事代理习惯法的形式出现的,真正的商事代理制度形成于近代德国民法典。随后,代理制度逐渐传播开来,并分别形成普通法的代理制度和大陆法的代理制度。普通法系的代理制度由英国传到了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地区等原英属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而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则经德国、日本传到了中国。总之,保险作为一种商业形式和专门行业一经问世,保险代理人便随机而动,并自成体系,形成制度,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不断壮大。在保险买卖这一商品交换行为的初期,保险经纪人还未出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种类不断增多,交易规模日益扩大,交易技术渐趋复杂,产业的升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直接带动了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产品也日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和市场化的趋势。投保人的保险消费能力的提高和保险意识的加强,对保险产品、保险价格和保险服务提出了更多的新需求。这些需求不仅使投保手续更加复杂,保险条款更加晦涩难懂,保险服务的内容要求更高,而且在经济上也增加了消费成本。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懂保险、懂技术、懂市场的人为投保人设计综合投保方案,提供保险咨询意见,为客户寻找保险责任范围比较适宜、保费支出比较合理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保险经纪正是在这种市场需求中产生的。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有据可查的保险经纪人出现于1775年的英国,而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则成立于1906年。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成为海上贸易大国,海上保险业务随之兴起。由于早期保险业务承保能力较低,没有哪个商人敢于单独承担一次航行的全部风险,一些人不得不跑遍全城组织起许多商人来共同为一次远航的轮船和货物提供保险,因此一些精于此道的商人就逐渐演变成保险经纪人。此后保险经纪人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保险经纪人的数量不断增加,保险经纪人的业务量也不断上升。经过几百年的渐进发展,保险经纪已经成为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国、法国和美国这些发达的保险国家,保险经纪公司的数目已远远超过保险公司,这些国家保险市场中60%以上的财产保险业务是经由保险经纪人招揽而来的。同样,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常常因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及价值评估、损失金额、责任归属等事项发生纠纷。由于这类纠纷的解决要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中立性和公正性,社会上一般公证部门难以胜任,于是专门从事上述事项公证的机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保险公估人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评估、检验、勘查、估损、理算做出公正、独立和专业的评判并出具公估报告。保险公估起源于英国,它是伴随着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出现的。最初的保险公估只涉及火灾保险,后扩展到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海上保险等各个领域,由于保险公估在保险理赔中所显示出的公正、独立和专业的优势,因此很快应用到各类保险险种当中。目前,保险公估已经成为包括检验、评估、风险管理、查勘、估损、理算等在内的综合性技术服务行业。总之,由于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市场经济的多元需求以及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使得保险中介业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并逐步分工细化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对于现代保险来说,保险中介的主要组成部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三位一体,缺一不可。(三)保险中介的职能与作用1、保险中介的职能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精细分工的结果,其职能只要体现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