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编号:_____________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册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目录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2、建设工程及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3、监督检测抽样记录(一)…………………………………4、监督检测抽样记录(二)…………………………………5、工程质量监督记录…………………………………………6、整改报告……………………………………………………7、地基验槽通知书……………………………………………8、地基验槽监督记录…………………………………………9、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通知书…………………………10、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11、主体分部工程验收通知书…………………………………12、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13、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通知书……………………………14、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15、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1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根据监督注册登记_____________号,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监督工作计划: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结构层数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面积(m2)造价(万元)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劳务承包检测单位2.监督依据:2.1国家及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2.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2.3经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图纸、变更及审批意见)。3.监督的组织和人员:该工程的监督工作由_____________科(室)负责,并委派以下同志组成本工程监督小组,代表我站履行监督职责。姓名职称电话4.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2)成立监督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4)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5)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5.工程质量监督方法:质监人员一般采取随机抽查、抽测和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5.1工程开工前监督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通知监督小组进行首次监督检查。召集参建各方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进行监督交底,并审查以下内容:5.1.1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质量保证体系;5.1.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资质、人员资格证书;5.1.3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旁站监理方案等的审批文件,有关人员的任命文件。5.2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分为不定期的随机抽查、抽测和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5.2.1随机抽查5.2.1.1组织方式:由监督小组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安排进行工程质量随机抽查;5.2.1.2抽查方式:事先不通知、不定期、不定点的随机抽查;5.1.1.3抽查内容:工程实体质量、质保资料、现场抽测、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履行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5.2.1.4抽查频率:桩基工程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抽查;地基与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抽查;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____次抽查;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阶段不少于____次抽查;__________工程施工阶段不少于____次抽查;__________工程施工阶段不少于____次抽查。5.2.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5.2.2.1检查部位: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监督人员到现场监督验收。□(1)地基验槽(含桩基)□(2)地基与基础分部□(3)主体结构分部(含钢结构)□(4)工程竣工检查□(5)□(6)(□为可选择性,打“√”表示选中,也可根据工程特点增加监督验收部位。)5.2.2.2检查内容:①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人员资格、质量等级等;②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履行及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③分部(子分部)工程实体质量及相关技术资料。5.2.3.3检查要求:①建设(监理)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监督人员,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②验收组成员组成要求: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③监督人员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整改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5.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5.3.1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条件:(1)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完成住宅建筑分户验收,并有完整验收记录;(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维护使用说明和保修书。5.3.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程序:(1)工程完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3)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人员名单和验收方案报送我站本工程监督组;(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各个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组人员须签字。5.3.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我站派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实施监督,5.3.3.1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抽查(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5.3.3.2对验收成员资格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审核。5.3.3.3抽查工程技术保证资料和有关结构及功能性检测报告。5.3.3.4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5.3.3.5形成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报告。5.3.4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我站进行备案。如发现有违法违规或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监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6.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6.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质监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6)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7)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8)接受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9)对涉及工程质量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岗位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6.2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主要内容如下:(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运转情况;(3)抽查施工现场参建各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证书和关键岗位人员履岗情况。(4)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6.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质监站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的情况实施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抽查技术资料: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如: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场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结构实体检测报告及各项检查验收记录等),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2)抽查实物质量:对工程实物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3)工程监督抽测: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用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抽测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4)工程监督抽检: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工程质量有怀疑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的部位、数量,由质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或加固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7.质量监督的要求:(1).建设(监理)单位在组织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质量验收前,应提前3天通知我站并提交相关资料;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完毕后,应在3天内,将质量验收证明文件报送我站备存;(2).建设(监理)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我站并提交相关资料;竣工验收完毕后,应在7天时间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我站备存;(3).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物业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4).未通过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不得进行回填土和上部结构施工,未通过主体分部验收,不得进行内外粉刷,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5).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进度及时报告质监人员;(6).对于特殊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及高层主体分部,需分阶段进行质量验收时,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告知我站;(7).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我站报告;(8).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牌。标志牌尺寸和内容按豫建建【2011】56号文件要求制作。8.质量监督的措施8.1质监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8.2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采取如下措施:(1)项目监督负责人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