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规定Q/CDTQ/CDT2030405—2010煤矿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2010-11-30发布2011-01-01实施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布Q/CDT2030405—2010I目次目次..............................................................................I前言.............................................................................II煤矿建设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1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管理职责............................................................................25安全管理目标........................................................................46安全管理内容及要求..................................................................57职业健康管理内容...................................................................128环境保护管理内容...................................................................139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14附录A(规范性附录)煤矿工程项目事故报告流程图..................................16附录B(规范性附录)附表........................................................17附录C(规范性附录)安全事故快报................................................21Q/CDT2030405—2010II前言为规范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公司煤矿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结合集团公司煤矿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B、C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Q/CDT2030405—20101煤矿建设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团公司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职责、目标、内容、要求与检查。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瓦斯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有时单独指甲烷。3.2煤与瓦斯突出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和瓦斯由煤体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3.3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污染源,针对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造成的影响,应采取的组织和技术性环境保护措施,以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3.4Q/CDT2030405—20102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5职业病是指煤矿企业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3.6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与煤矿生产有关的特种作业主要有: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4管理职责4.1集团公司4.1.1制定集团公司有关煤矿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职责。4.1.2制定集团公司煤矿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4.1.3对集团公司系统煤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总结。4.1.4监督集团公司系统煤矿建设项目在申报、审查及工程验收中,做到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4.1.5发生煤矿重大安全事故,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4.1.6参加集团公司系统煤矿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2分子公司4.2.1制定有关煤矿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办法。4.2.2落实煤矿工程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4.2.3制定煤矿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4.2.4组织所属煤矿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4.2.5组织所属煤矿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工作会议。4.2.6参加所属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2.7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如实向集团工程管理部以及当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4.2.8督促所属煤矿工程建设项目做到建设工程安全工作“三同时”。4.3项目公司Q/CDT2030405—201034.3.1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公司对煤矿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管理责任,承担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责任。4.3.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到有管理权限的行政部门和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4.3.3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4.3.4对于井工矿,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4.3.5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3.6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4.3.7经批准开工的工程,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4.3.8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专门负责安全管理,根据合同规定,监督、协调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4.3.9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4.3.10不得采购“三无”产品供施工单位使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4.3.11制定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作为日常性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工程隐患问题,应及时进行限期整改。4.3.12参加工程建设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4.3.13发生安全事故,如实向分子公司的工程管理部门以及当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4.3.14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三同时”。4.4监理单位4.4.1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4.4.2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4.4.3协助项目公司实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4.4.4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分部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公司审批。4.4.5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4.4.6检查为工程提供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和煤安标志、产品合格证及防爆合格证等。禁止经检测及检查不合格的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4.4.7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4.4.8审查施工承包商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Q/CDT2030405—201044.4.9审查设计单位履行安全设计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4.4.10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程序;审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措施和条件。4.4.11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4.4.12协调解决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4.4.13严格控制矿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联合试运转、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4.4.14协助项目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4.4.15严格执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安全、健康、环保的法规制度。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