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点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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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5页1.目的建立熔点检验操作规程,保证检验人员操作规范化、标准化,确保本公司的产品质量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原料达卡巴嗪、甘露醇等熔点测定。3.责任本文件由QA负责起草,质量部部长审核,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QC检验人员负责本规程的实施。4.引用标准《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5.内容5.1.仪器与用具熔点测定仪毛细管表面皿玻璃管干燥器称量瓶烧杯5.1.1.温度计:温度计除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外,还应经常采用药品检验用“熔点标准品”进行校正。(本公司定为每3个月对使用点进行一次校准)5.2.操作原理在常温常压下,物质受热时,从固态转变成液态,固态和液态达到平衡状态相互共存时的温度,就是该物质的熔点。5.3.传温液与熔点标准品5.3.1.传温液5.3.1.1.水:用于测定熔点在80℃以下者。用前应先加热至沸使脱气,并放冷。5.3.1.2.硅油:熔点介于80~200℃之间者,用黏度不小于50mm2/s的硅油;熔点高于200℃者,用黏度不小于100mm2/s的硅油。5.3.2.药品检验用熔点标准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供应,专供测定熔点时校正温度计用(见表1)。用前应在研钵中研细,并按所附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干燥后,置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避光保存备用。表1熔点标准品第2页共5页标准品熔点(℃)干燥处理方法偶氮苯69五氧化二磷干燥器干燥香草醛83五氧化二磷干燥器干燥乙酰苯胺116五氧化二磷干燥器干燥非那西丁136105℃干燥磺胺166105℃干燥磺胺二甲嘧啶200105℃干燥双氰胺210.5105℃干燥糖精229105℃干燥咖啡因237105℃干燥酚酞263105℃干燥5.4.操作方法5.4.1.取供试品,研成细粉,除另有规定外,按照其项下干燥失重的条件进行干燥。若该供试品为不检查干燥失重,熔点范围低限在135℃以上,受热不分解的供试品可采用105℃干燥;熔点在135℃或受热分解的供试品可在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干燥。干燥过夜或用其他事宜的干燥方法干燥,如恒温减压干燥。分取供试品规定项下量,置熔点测定用毛细管(简称毛细管,由中性硬质玻璃管制成,长9cm以上,内径0.9~1.1mm,壁厚0.10~0.15mm,一端熔封;当所用温度计浸入传温液在6cm以上时,管长应适当增加,使露出液面3cm以上)中,轻击管壁或借助长短适宜的洁净玻璃管,垂直放在表面皿上,将毛细管自上口放入使自由落下,反复数次,使粉末紧密集结在毛细管的熔封端。装入供试品的高度为3mm。依《药物熔点仪标准操作规程》(05SOP06111-d)进行检查。重复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即为供试品熔点。“全熔”系指供试品全部液化时的温度。测定熔融同时分解的供试品,方法如上述,但调节升温速率使每分钟上升2.5~3.0℃;供试品开始局部液化时(或开始产生气泡时)的温度作为初熔温度;供试品固相消失全部液化时温度作为全熔温度。遇有固相消失不明显时,应以供试品分解物开始膨胀上升时的温度作为全熔温度,某些药品无法分辨其初熔、全熔时可以其发生突变时的温度作为熔点。5.4.2.注意事项5.4.2.1.传温液的升温速度,毛细管的内径和壁厚及其洁净与否,以及供试品装入毛细管内的高度及其紧密程度,均将影响测定结果,因此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5.4.2.2.初熔之前,毛细管内的供试物可能出现“发毛”、“收缩”、“软化”、“出汗”等现象,在未出现局部液化的明显液滴和持续熔融过程时,均不作初熔判断。但如上述现象严重,过程较长第3页共5页或因之影响初熔点的观察时,应视为供试品纯度不高的标志而予以记录;并设法与正常的该药品作对照测定,以便于最终判断。“发毛”系指毛细管内的柱状供试物因受热而在其表面呈现毛糙;“收缩”系指柱状供试物向其中心聚集紧缩,或贴在某一边壁上;“软化”系指柱状供试物在收缩后变软,而形成软质柱状物,并向下弯塌;“出汗”系指柱状供试物收缩后在毛细管内壁出现细微液滴,但尚未出现局部液化的明显液滴和持续的熔融过程。5.4.2.3.全熔时毛细管内的液体应完全澄清。若供试品在熔融成液体后会有小气泡停留在液体中,此时容易与未熔融的固体相混淆,应仔细辨别。5.5.结果与判定5.5.1.对第一法中的初熔、全熔或分解突变时的温度,都读到0.l℃,并记录突变时或不正常的现象。每一检品应至少重复测定3次,3次读数的极差不大于0.5℃且不在合格与不合格边缘时,可取3次的均值加上温度计的校正值后作为熔点测定的结果。如3次读数的极差为0.5℃以上时,或在合格与不合格边缘时,应再重复测定二次,并取5次的均值加上温度计的校正值后作为熔点测定的结果。必要时可选用正常的同一药品再次进行测定,记录其结果并进行比较。5.5.2.测定结果的数据应按修约间隔为0.5进行修约,即0.1-0.2℃舍去,0.3-0.7℃修约为0.5℃,0.8-0.9℃进为l℃;并以修约后的数据报告。但当标准中规定的熔点范围,其有效数字的定位为个位数时,则其测定结果的数据应按修约间隔为1进行修约,即一次修约到标准规定的个位数。5.5.3.经修约后的初熔、全熔或分解突变时的温度均在各该药品“熔点”项下规定的范围以内时,判为“符合规定”。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判为“不符合规定”:5.5.3.1.初熔温度低于规定范围的低限。5.5.3.2.全熔温度超过规定范围的高限。5.5.3.3.分解点或熔点温度处于规定范围之外。5.5.3.4.初熔前出现严重的“发毛”、“收缩”、“软化”、“出汗”象,且其过程较长,并与正常的该药品作对照比较后有明显的差异者。5.6.附注5.5.1.温度计的校正温度计除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外,还因其规定的允差较大,且在较长期的使用后,其标值因经受多次反复受热、冷却而产生误差,因此应经常采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的熔点标准品进行校正。通常可在测定供试品时同时进行。第4页共5页5.5.2.熔点标准品的品名及其标定的熔点,见该套标准品所附的说明书。熔点标准品在使用前应先在研钵中研细,并将香草醛与乙酷苯胺置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干燥,非那西丁至酚酞在105℃干燥,干燥后存放在专用的避光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必要时也可在临用前再干燥。5.5.3.按5.3.1.的方法将熔点标准品装入毛细管中。所用毛细管的内径应尽量接近1.Omm,内容物的高度应比较准确为3mm。5.5.4.通常采用与被测供试品熔点相近的上下二个熔点标准品进行测定,得出此二点的校正值,并按供试品熔点在二点之间的位置,计算出该点的校正值。选择两种已知熔点的标准品为标准,测定它们的熔点,以观察到的熔点作纵坐标,测得熔点与已知熔点差值作横坐标,画成曲线,即可从曲线上读出任一温度的校正值。表格编码:02SMP06014R1201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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