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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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煤炭市场变化,充分发挥燃料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的优势,保证发电、供热企业安全、有序运行,合理控制发电成本,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力燃料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燃料分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分公司)负责电煤计划、订货、调运和结算等业务的统一管理,做好煤炭及运输市场的预测调控;各电厂主要负责电煤的接卸、验收和煤场管理工作,同时配合燃料分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地反馈市场信息及合同、计划等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发电厂,要求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第二章燃料计划第四条各电厂根据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下达的下一年度发电、供热及锅炉设计煤种的要求,在每年102月前,编制次年用煤计划申请,报燃料分公司汇总平衡,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各电厂根据年度订货合同数量和生产用煤需求,于每月5日前,将下月计划用煤量报燃料分公司,燃料分公司在充分考虑各电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月度计划,并于25日前将计划分配情况通知各电厂。第六条因电厂生产需要对月度计划进行变更时,各电厂要事前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燃料分公司,燃料分公司批准时方可执行。第三章订货第七条由燃料分公司牵头,电厂要积极做好地方煤拉运情况汇总整理工作及本年度供煤矿点和运输单位资格审查(原则上由供货单位承运),做好供煤半径、分地区供煤比例测定及新增煤矿煤质抽检、运距测量等订货前期准备工作。第八条各电厂根据燃料分公司下达的地方煤订货规定(包括价格、质量、数量、矿点数量、最大供煤半径等),按同质价廉、同价质优的原则,提出地方煤订货推荐方案,经电厂地方煤领导小组研究后报燃料分公司。3第九条燃料分公司对各电厂上报的地方煤订货煤推荐方案进行审核平衡后,报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审批。第十条根据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批准的地方煤订货方案,燃料分公司向各电厂下达地方煤订货计划,在合同数量、条款与相关煤矿协商一致后,燃料分公司与供煤单位共同审核签章后合同正式生效。第十一条大矿煤订货工作由燃料分公司代表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签订年度订货合同。地方煤订货按以上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条的要求,由燃料分公司牵头实施。在每年12月份至次年2月做好准备工作,4月份组织当地煤矿的订货工作,合同期为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在条件成熟的电厂试行一票结算等办法并加以逐步推广。第十二条燃料分公司要与信誉好、实力强的煤炭供应商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与之签订3—5年的中长期计划,确保电煤的稳定供应。第四章调运4第十三条燃料调运工作要及时掌握燃料的供、耗、存、卸、运输及发电设备检修等动态情况,依此适时实施燃料调运,保证电厂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第十四条燃料调度人员要配备具有生产实践经验,掌握燃料管理及铁路、公路运输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各级燃料调度必须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情况。第十五条各电厂要派人驻矿负责电煤催交催运工作,提高燃料兑现率。保证各电厂库存煤量在合理的范围内。第十六条燃料分公司随时掌握供货单位、运输单位的情况,密切与铁路和煤炭企业联系并做好日常运调工作。各电厂要做好与运输单位的衔接工作,按规定完成车辆调运,做到及时接卸与按时排空。第十七条各电厂要编制合同期内地方煤调运计划,编制经电厂地方煤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燃料分公司备案;各电厂根据调运计划安排月度进煤和车辆调运计划,并在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出下季度调运申请计划(为增强可操作性,补足落空的煤炭运力计划,可增加适当数量的替补煤矿和运力),经燃料分公司审核平衡后批准执行。第十八条对当月进厂煤质量严重低于合同规定的煤矿,不准列入次月的调运计划;对煤炭销售旺季不按合同均5衡供煤的煤矿和运输车辆,在煤炭销售淡季不予安排进煤和运输计划。第五章接卸及验收第十九条各电厂要积极做好接卸准备工作,切实做好接卸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接卸系统正常运行。第二十条大矿煤接卸方面,各电厂要严格执行供货合同,严禁以各种借口少接或拒接大矿煤,对由此形成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要层层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由于电厂机组、设备检修或出现突发情况而不能按计划接卸车时,各电厂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燃料分公司及相关单位。对不及时上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第二十二条各电厂要与燃料分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做到信息畅通。对大矿煤集中到达或到达不均衡以及地方煤各种违规操作现象要及时通报燃料分公司,以便在第一时间内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第二十三条进厂煤验收由电厂燃料部门负责并以其计量和化验结果为计价依据,燃料分公司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人为修改化验结果的行为,从严惩处;同时各电厂要6按规定建立完善煤质的检测设施、设备、安装轨道衡和地中衡,做到硬件设施的配套齐全。第六章价格第二十三条燃料分公司集中掌握调控煤价、运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对价格作出调整,由燃料分公司制订方案,报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各电厂与燃料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定价,不准擅自提高煤价、运价及杂费。第二十六条为适应煤炭市场变化,充分发挥价格在质量管理中的杠杆作用,地方煤价格可根据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批准的基本价格基础上,随热值升降进行上下浮动。同时在不突破基本价格的前提下,地方煤价格和运价可根据销售淡、旺季进行上下浮动。第七章结算第二十七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煤炭市场,电煤资金结算原则上要一月一结,次月付款,各电厂均要相应提高进厂煤采制、化验及财务结算速度。第二十八条为落实“四统一、一参与”原则,发挥资金的集中优势,加强电煤资金的统一管理,保证专款专用。7由燃料分公司统一上报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结算。第二十九条根据供煤数量、质量验收结果及煤价、运价定价原则,各电厂要做好地方煤价、运价结算表,经地方煤领导小组审核,各电厂报燃料分公司,由燃料分公司审核付款计划,报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批准后予以结算。第三十条燃料分公司要严格按订货合同和运输合同结算煤款、运费、确保合同单位、发票名称和资金去向三相符,严禁向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支付煤款和运费。无合同供煤、无合同拉煤和无计划供煤,燃料分公司拒绝上报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产权部支付煤款、运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燃料分公司。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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